2009-11-23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紀錄

出處: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673&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紀錄

內  容: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紀錄

一、時間:98年10月6日下午6時30分

二、地點:行政院第2會議室

三、主持人:蔡執行長勳雄 記錄:吳月招

四、出席人員:(略;如簽到表)

五、討論事項:

提案一:政府公布受災戶原居住地之安全性評估為「不安全」,並經部落(村)決定遷村,且依規定取得「永久屋」者,其原居地農地(是否仍可回去耕作)、農舍、土地、地上物(建築物)等應如何處理案,提請討論。

重要決議:

(一)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對原由專家學者所認定之危險地區,請農委會對農耕土地作重新鑑定,並讓地主共同參與,如經鑑定為不安全地方即應降限使用。

(二)經鑑定為危險地區,應與當地居民進行諮商,願意撤離者,政府將提供永久屋配住並協助輔導轉業;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

(三)獲配永久屋住民,不得再回原居地建造住屋居住。

(四)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災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若原鄉無法尋得安全地點,則建議災民遷移至縣內離鄉最近之安全地點興建永久屋。

(五)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
以上五項原則,請重建會與原民會儘速邀集災區鄉長、村長、立法委員等召開說明會,加強溝通以獲取共識。

提案二: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就其能否申請永久屋居住,雖經政府多次溝通、協調說明,但仍有部分問題尚待取得共識,特提請討論。

重要決議:(一)「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及規範」永久屋之配住原則係以政府核定之「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為對象,並以戶為單位,依居住人口數(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從寬予以認定(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 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惟如該戶係合法自有房屋,並出具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則從寬調整分配坪數,並每戶以34坪為上限。

(二)前條政府核定之對象,災後因故而有繼承者,採一戶換一戶方式辦理:1、若所繼承之自有房屋為合法房屋,則依自有房屋之面積分配永久屋一戶(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置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置28坪、其餘配置34坪)。 2、若所繼承之自有房屋無房屋所有權狀,但可出具合法土地使用權源及水電繳費證明者,則依戶內人口數分配永久屋型態(以34坪為上限),並以一戶為限。

(三)自有房屋所有權人,因子女受教育或其它因素將戶籍遷出自有房屋且未居住者,同意分配並依其自有房屋面積來分配適格的永久屋型態(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置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置28坪、其餘配置34坪)。

提案三:有關農地經洪水或土石流沖蝕流失政府之處理原則案,提請討論。

(併臨時提案:有關河川區域外已流失之私有土地(含農地)無償背填回復,以增強防洪構造安全並恢復土地原有使用功能案,提請討論。)

重要決議:

(一)本案原則上同意以疏濬土石填復,不計收土石價款,完成堤防護案之復建工程,協助災害重建及流失農地復耕。

(二)請水利署協同農委會作成提案提重建會討論通過。

另嘉義縣政府提重建委員會提案:

提案一:變更保護標的為國土及人民生命財產之事業性海堤為一般性海堤(管理單位由地方改為中央)

決議:請經濟部水利署研處。

提案二:修正災修復建工程不得提報土堤破損溢堤及水門抽水站損壞規定,建請中央籌措財源補助。

決議:請經濟部水利署研處。


提案三:請中央研擬針對原住民保留地農、林地因「崩塌」、「走山流失」者,或「遭土石流掩埋無法回復原狀」者,相關「補償」或「以地易地」辦法。

決議:請原民會、農委會及國有財產局辦理。

提案四:請訂定莫拉克颱風房屋遭土石流入侵之補助標準。

決議:請農委會研處。

提案五:請中央補助原住民產銷班購置各類農耕設備如水管、水塔、灌溉系統重建、種苗、肥料及各種農特產加工機具等,以加速原住民災區農業復甦。

決議:請農委會依權責補助,如有不足,原民會並得依相關規定酌予補助。


提案六: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之安遷戶選擇購屋貸款者,從優比照「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防屋拆遷戶補助購屋自備款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

決議:請內政部處理。


提案七:建請中央對日後「劃定安全堪虞特定區域」之權責機關能有統一主政單位,勿將「原住民地區」獨立於「一般區域」之外,分由不同單位制定。

決議:
(一) 有關「劃定安全堪虞特定區域」之作業,通案先由行政院經建會邀集專家學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進行會勘,再由地方政府依規定程序劃定,再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二) 本案請內政部依前開劃定作業程序及權責分工方式擬定討論提案提明日行政院重建委員會第11次工作會議討論確定。

六、林秘書長中森提示事項:
(一)請督促地方政府儘速確認適格名冊提供慈善團體,俾據以規劃永久屋之興建事宜。
(二)中央宜採認地不認林之原則,尊重地方政府與慈善團體協商結果。
(三)本次復建工作應以不鼓勵興建中繼屋為原則。
(四)永久屋興建應比照一般民間興建原則,外部水電管線配接至家戶,內部管線再由慈善團體負責。

七、散會:晚上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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