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23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五項原則

出處: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747&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五項原則
更新時間: 2009/11/04


一、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對原由專家學者所認定之危險地區,請農委會對農耕土地作重新鑑定,並讓地主共同參與,如經鑑定為不安全地方即應降限使用。

二、經鑑定為危險地區,應與當地居民進行諮商,願意撤離者,政府將提供永久屋配住並協助輔導轉業;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

三、獲配永久屋住民,不得再回原居地建造住屋居住。

四、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災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若原鄉無法尋得安全地點,則建議災民遷移至縣內離鄉最近之安全地點興建永久屋。


五、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

( 依據:98年10月6日下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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