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19

莫拉克颱風災後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代表會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作業要點

出處: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8&sn=3470&keyword=&d1=&d2=&pages=0

莫拉克颱風災後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代表會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作業要點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莫拉克颱風災後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修復工程經費之審議及補助機制,以期有效並加速推動重建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重建條例)編列特別預算辦理之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修復工程。
三、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後應即進行勘查,儘速展開規劃設計先期工作,並依格式填報(如附件),縣(市)政府應彙整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提報之重建工程,並審查確認後,提報本部。
因道路中斷或災害規模較大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限提報者,得敘明原因並先行提供預估經費需求,另補充其他相關資料。
縣(市)政府提報之案件,以恢復設施功能為主體,並作完整合理及效益性評估,不得有重複提報、虛報及浮報情形。
四、莫拉克颱風災後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辦公廳舍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修復工程經費之審議工作,由本部統籌辦理之。
五、審議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部收到縣(市)政府提報資料時,得先進行現地勘查作業。
(二)審議作業以本權責相符、審查從速、手續從簡之原則辦理,縣(市)政府提報資料經費達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工程,由本部營建署協助審查。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由縣(市)政府審查後提報本部審議。
(三)審議結果,由本部函復提報之縣(市)政府。
(四)相關規定作業期限,由本部依個案實際情況定之。
六、重建工程經費審核原則如下:
(一)重建工程以行政院公告莫拉克颱風受創地區之範圍為限。
(二)重建工程以因地制宜,在安全原則下,應以恢復其原有功能為目的並作完整之規劃,不以原地原狀重建為限。
(三)涉及地質敏感地區,得暫列重建經費,並應由縣(市)政府,事先擬妥可行方案後再行辦理。
(四)興建工程用地需先自行取得,並檢討整體規劃及長程效益。
(五)以專案方式補助之縣(市)政府,應本樽節原則辦理。
七、重建工程推動及控管機制相關作業,除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推動及管控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並配合下列事項:(一)計畫核定後,應填列工作執行期程經費分配表,並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執行情形函報本部備查。(二)受補助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三)為瞭解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縣(市)政府及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四)本部得不定期召開控管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對執行進度落後,無法於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補助項目及對象。(五)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因故需變更或無法執行者,受補助縣(市)政府應即函報本部為必要之處理,除經本部同意外,不得任意調整或移撥。(六)涉及地質敏感地區之興建工程,其用地之取得,必要時得由縣(市)政府進行協調。
八、縣(市)政府應將年度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辦理或依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報請本部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並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推動及管制作業要點第六點(二)規定辦理請款及核銷:
(一)工作計畫核定後,依照計畫總經費先行撥付百分之三十。
(二)工作計畫所屬標案決標金額占計畫資本門預算百分之七十以上,再撥付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累計撥付百分之八十)
(三)工作計畫完成(指計畫所屬工程標案列屬本方案預算額度已執行完成、及財物、勞務標案或其他工作均已完成),再撥付剩餘百分之二十(累計撥付百分之百)
經本部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者,縣(市)政府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函報審計機關同意將各支出原始憑證存放執行機關就地審計。
九、本部九十八年度依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移緩濟急原則優先調整支應之緊急搶救及復建案件,得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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