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9834&Itemid=202
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受災戶如何辦理租金補助?
問: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受災戶如何辦理租金補助?
答:受災戶可辦理租金補(賑)助如下:
(一)自行租屋者(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者優惠安家計畫)
1.每戶每月6千元~1萬元(3口以下6千元、4口8千元、5口以上1萬元),最長2年。
2.「生活賑助金」每戶額度每月3千~1萬5千元(戶內人口以5人為限),為期半年。
(二)租金補貼(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
1.每戶每月6千元~1萬元(3口以下6千元、4口8千元、5口以上1萬元),最長2年。
2.申請書表印製完成,將由內政部社會司送往災區七縣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之鄉鎮市公所或其他必要場所(如收容避難所等),擬由社工及志工等協助受災民眾填寫,填寫完成後送交鄉鎮市公所。
3.受理案件窗口:七縣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之鄉鎮市公所。
4.核發租金補貼時間:申請戶附齊租賃契約及郵局帳號名稱,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完竣後,自核定函之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第一次核發2個月租金,以後則按月核發租金補貼至申請人之郵局帳戶。
(三)另有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租屋賑助每人每月新台幣3,000元,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3口為限。每戶最高9,000元,為期半年。
以上三種由民眾擇一申請領取,惟不得重複申請政府安置方案。
相關問題請洽諮詢專線1957或02-21927171。
2009-11-19
內政部發布「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出處:
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8&sn=3202&keyword=&d1=&d2=&pages=0
內政部表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條例」已於98年8月28日公布施行,因本次受災地區有許多農保及國保被保險人,為減少農保及國保被保險人保險費支出,內政部於今(7)日發布「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保費補助辦法提供以下保費補助與延緩繳納等相關協助措施:
1.補助6個月農保及國保保費 凡受莫拉克颱風影響而失蹤、死亡,或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重傷慰助金、安遷慰助金、淹水救助金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金的農保與國保被保險人,將由政府補助其應自付部分之農保及國保保費6個月。符合補助資格名單將由內政部主動提供勞保局依據辦理,民眾無需自行辦理申請作業。
2.免徵滯納金及利息 受災之農保及國保被保險人,受災前欠繳的農保保費,不計收災後6個月之滯納金;受災前欠繳的國保保費,則不計收99年2月7日以前之利息。而且由政府補助保費之受災被保險人資料,將由內政部主動彙整後提供勞保局,民眾不須另作申請。
3. 延繳6個月且不催繳欠費 受災之國保被保險人,可以延後6個月繳納98年6月至11月的國保保費,且不計收利息,此期間亦不追繳前期之欠費。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將於98年8月底收到的98年6、7月份保險費繳款單,原訂繳款期限為98年9月底,受災被保險人則可以延後到99年3月底前繳納。
4. 放寬給付領取方式 受災被保險人如果在欠費未繳清前即發生保險事故者,於災後6個月內(98年8月8日至99年2月7日)仍然可以請領相關保險給付,並由勞保局扣除應繳欠費後逕行核付保險給付,以有效協助災民經濟生活。
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8&sn=3202&keyword=&d1=&d2=&pages=0
內政部表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條例」已於98年8月28日公布施行,因本次受災地區有許多農保及國保被保險人,為減少農保及國保被保險人保險費支出,內政部於今(7)日發布「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保費補助辦法提供以下保費補助與延緩繳納等相關協助措施:
1.補助6個月農保及國保保費 凡受莫拉克颱風影響而失蹤、死亡,或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重傷慰助金、安遷慰助金、淹水救助金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金的農保與國保被保險人,將由政府補助其應自付部分之農保及國保保費6個月。符合補助資格名單將由內政部主動提供勞保局依據辦理,民眾無需自行辦理申請作業。
2.免徵滯納金及利息 受災之農保及國保被保險人,受災前欠繳的農保保費,不計收災後6個月之滯納金;受災前欠繳的國保保費,則不計收99年2月7日以前之利息。而且由政府補助保費之受災被保險人資料,將由內政部主動彙整後提供勞保局,民眾不須另作申請。
3. 延繳6個月且不催繳欠費 受災之國保被保險人,可以延後6個月繳納98年6月至11月的國保保費,且不計收利息,此期間亦不追繳前期之欠費。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將於98年8月底收到的98年6、7月份保險費繳款單,原訂繳款期限為98年9月底,受災被保險人則可以延後到99年3月底前繳納。
4. 放寬給付領取方式 受災被保險人如果在欠費未繳清前即發生保險事故者,於災後6個月內(98年8月8日至99年2月7日)仍然可以請領相關保險給付,並由勞保局扣除應繳欠費後逕行核付保險給付,以有效協助災民經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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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代表會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作業要點
出處: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8&sn=3470&keyword=&d1=&d2=&pages=0
莫拉克颱風災後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代表會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作業要點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莫拉克颱風災後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修復工程經費之審議及補助機制,以期有效並加速推動重建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重建條例)編列特別預算辦理之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修復工程。
三、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後應即進行勘查,儘速展開規劃設計先期工作,並依格式填報(如附件),縣(市)政府應彙整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提報之重建工程,並審查確認後,提報本部。
因道路中斷或災害規模較大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限提報者,得敘明原因並先行提供預估經費需求,另補充其他相關資料。
縣(市)政府提報之案件,以恢復設施功能為主體,並作完整合理及效益性評估,不得有重複提報、虛報及浮報情形。
四、莫拉克颱風災後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辦公廳舍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修復工程經費之審議工作,由本部統籌辦理之。
五、審議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部收到縣(市)政府提報資料時,得先進行現地勘查作業。
(二)審議作業以本權責相符、審查從速、手續從簡之原則辦理,縣(市)政府提報資料經費達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工程,由本部營建署協助審查。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由縣(市)政府審查後提報本部審議。
(三)審議結果,由本部函復提報之縣(市)政府。
(四)相關規定作業期限,由本部依個案實際情況定之。
六、重建工程經費審核原則如下:
(一)重建工程以行政院公告莫拉克颱風受創地區之範圍為限。
(二)重建工程以因地制宜,在安全原則下,應以恢復其原有功能為目的並作完整之規劃,不以原地原狀重建為限。
(三)涉及地質敏感地區,得暫列重建經費,並應由縣(市)政府,事先擬妥可行方案後再行辦理。
(四)興建工程用地需先自行取得,並檢討整體規劃及長程效益。
(五)以專案方式補助之縣(市)政府,應本樽節原則辦理。
七、重建工程推動及控管機制相關作業,除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推動及管控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並配合下列事項:(一)計畫核定後,應填列工作執行期程經費分配表,並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執行情形函報本部備查。(二)受補助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三)為瞭解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縣(市)政府及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四)本部得不定期召開控管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對執行進度落後,無法於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補助項目及對象。(五)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因故需變更或無法執行者,受補助縣(市)政府應即函報本部為必要之處理,除經本部同意外,不得任意調整或移撥。(六)涉及地質敏感地區之興建工程,其用地之取得,必要時得由縣(市)政府進行協調。
八、縣(市)政府應將年度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辦理或依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報請本部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並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推動及管制作業要點第六點(二)規定辦理請款及核銷:
(一)工作計畫核定後,依照計畫總經費先行撥付百分之三十。
(二)工作計畫所屬標案決標金額占計畫資本門預算百分之七十以上,再撥付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累計撥付百分之八十)
(三)工作計畫完成(指計畫所屬工程標案列屬本方案預算額度已執行完成、及財物、勞務標案或其他工作均已完成),再撥付剩餘百分之二十(累計撥付百分之百)
經本部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者,縣(市)政府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函報審計機關同意將各支出原始憑證存放執行機關就地審計。
九、本部九十八年度依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移緩濟急原則優先調整支應之緊急搶救及復建案件,得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莫拉克颱風災後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代表會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作業要點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莫拉克颱風災後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修復工程經費之審議及補助機制,以期有效並加速推動重建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重建條例)編列特別預算辦理之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修復工程。
三、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後應即進行勘查,儘速展開規劃設計先期工作,並依格式填報(如附件),縣(市)政府應彙整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提報之重建工程,並審查確認後,提報本部。
因道路中斷或災害規模較大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限提報者,得敘明原因並先行提供預估經費需求,另補充其他相關資料。
縣(市)政府提報之案件,以恢復設施功能為主體,並作完整合理及效益性評估,不得有重複提報、虛報及浮報情形。
四、莫拉克颱風災後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辦公廳舍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修復工程經費之審議工作,由本部統籌辦理之。
五、審議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部收到縣(市)政府提報資料時,得先進行現地勘查作業。
(二)審議作業以本權責相符、審查從速、手續從簡之原則辦理,縣(市)政府提報資料經費達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工程,由本部營建署協助審查。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由縣(市)政府審查後提報本部審議。
(三)審議結果,由本部函復提報之縣(市)政府。
(四)相關規定作業期限,由本部依個案實際情況定之。
六、重建工程經費審核原則如下:
(一)重建工程以行政院公告莫拉克颱風受創地區之範圍為限。
(二)重建工程以因地制宜,在安全原則下,應以恢復其原有功能為目的並作完整之規劃,不以原地原狀重建為限。
(三)涉及地質敏感地區,得暫列重建經費,並應由縣(市)政府,事先擬妥可行方案後再行辦理。
(四)興建工程用地需先自行取得,並檢討整體規劃及長程效益。
(五)以專案方式補助之縣(市)政府,應本樽節原則辦理。
七、重建工程推動及控管機制相關作業,除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推動及管控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並配合下列事項:(一)計畫核定後,應填列工作執行期程經費分配表,並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執行情形函報本部備查。(二)受補助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三)為瞭解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縣(市)政府及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四)本部得不定期召開控管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對執行進度落後,無法於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補助項目及對象。(五)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因故需變更或無法執行者,受補助縣(市)政府應即函報本部為必要之處理,除經本部同意外,不得任意調整或移撥。(六)涉及地質敏感地區之興建工程,其用地之取得,必要時得由縣(市)政府進行協調。
八、縣(市)政府應將年度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辦理或依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報請本部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並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推動及管制作業要點第六點(二)規定辦理請款及核銷:
(一)工作計畫核定後,依照計畫總經費先行撥付百分之三十。
(二)工作計畫所屬標案決標金額占計畫資本門預算百分之七十以上,再撥付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累計撥付百分之八十)
(三)工作計畫完成(指計畫所屬工程標案列屬本方案預算額度已執行完成、及財物、勞務標案或其他工作均已完成),再撥付剩餘百分之二十(累計撥付百分之百)
經本部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者,縣(市)政府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函報審計機關同意將各支出原始憑證存放執行機關就地審計。
九、本部九十八年度依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移緩濟急原則優先調整支應之緊急搶救及復建案件,得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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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殯葬設施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作業要點
出處: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8&sn=3472&keyword=&d1=&d2=&pages=0
莫拉克颱風災後殯葬設施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作業要點
一、為建立莫拉克颱風災後殯葬設施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機制,期有效並加速推動公立殯葬設施災後重建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重建條例)編列特別預算辦理之殯葬設施災後重建工程,依本要點辦理。
三、工程經費申請及計畫提報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本補助經費時,應先進行災害勘查及拍照存證,並彙總完成下列資料後儘速展開規劃設計先期工作:
1. 九十八年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經費申請補助表(附件一)。
2. 九十八年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概要表(附件二)
(二)縣(市)政府應彙整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提報之重建工程計畫並先複查確認,再依計畫合理性及效益性綜合評估,排定優先順序後,函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三)提報作業以本要點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完成為原則,因道路中斷或災害規模較大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限提報者,得敘明原因並先行提出預估經費需求,另補充其他相關資料,至遲應於本要點生效之日起二個月提報。
(四)縣(市)政府提報之案件,不得有重複提報、虛報或浮報情形。
四、審議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莫拉克颱風災後殯葬設施重建工程計畫,由本部民政司統籌審議,必要時,得會請本部營建署或其他相關機關單位協助審議。
(二) 經費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本部(民政司)得派員現地勘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審議。
(三) 計畫審議結果,由本部函復提報之縣(市)政府。
六、
七、
八、
五、重建工程經費審核原則如下:
(一) 重建工程以行政院公告莫拉克颱風受創地區範圍內之公立殯葬設施為限。
(二) 重建工程應以原地原狀重建,恢復其原有功能為限,否則應依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 涉及地質敏感地區,暫列重建經費,並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事先擬妥可行方案後再行辦理。
(四) 興建工程用地應先自行取得,並檢討整體規劃及長程效益。
(五) 受災情形嚴重,以專案方式補助之縣(市)政府,應本撙節原則辦理。
六、 重建工程推動及控管機制相關作業,除依據行政院訂頒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推動及管控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並配合下列事項:
(一) 相關重建工程,應於立法院通過預算八個月內竣工。
(二) 計畫核定後,應填列工作執行期程經費分配表,並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執行情形函報本部備查。
(三) 受補助機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
(四) 為瞭解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機關及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
(五) 本部得不定期召開控管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對執行進度落後,無法於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補助項目及對象。
(六)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因故需變更或無法執行者,受補助機關應即函報本部為必要之處理,除經本部同意外,不得任意調整或移撥。
(七) 涉及地質敏感地區之興建工程,其用地之取得,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協調。
七、 各縣(市)政府重建工程所需經費,如因時間緊迫無法納入年度預算時,得依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三項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核銷:
(一)工作計畫核定後,先行撥付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工作計畫所屬標案決標金額占計畫資本門預算百分之七十以上,再撥付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累計撥付百分之八十)
(三)工作計畫完成(指計畫所屬工程標案列屬本方案預算額度已執行完成及財物、勞務標案或其他工作均已完成),再撥付剩餘百分之二十。(累計撥付百分之百)
(四)各期款之請款作業,得視各執行計畫進度分別辦理。
(五)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者,縣(市)政府應先函報本部同意,本部再報請審計部同意免送審支出原始憑證並存放於縣(市)政府。
(六)縣(市)政府同意將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存放執行機關就地審計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先函報審計機關同意。
八、 本部九十八年度依據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移緩濟急原則優先調整支應之殯葬設施緊急搶救及復建案件,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莫拉克颱風災後殯葬設施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作業要點
一、為建立莫拉克颱風災後殯葬設施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機制,期有效並加速推動公立殯葬設施災後重建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重建條例)編列特別預算辦理之殯葬設施災後重建工程,依本要點辦理。
三、工程經費申請及計畫提報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本補助經費時,應先進行災害勘查及拍照存證,並彙總完成下列資料後儘速展開規劃設計先期工作:
1. 九十八年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經費申請補助表(附件一)。
2. 九十八年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概要表(附件二)
(二)縣(市)政府應彙整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提報之重建工程計畫並先複查確認,再依計畫合理性及效益性綜合評估,排定優先順序後,函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三)提報作業以本要點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完成為原則,因道路中斷或災害規模較大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限提報者,得敘明原因並先行提出預估經費需求,另補充其他相關資料,至遲應於本要點生效之日起二個月提報。
(四)縣(市)政府提報之案件,不得有重複提報、虛報或浮報情形。
四、審議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莫拉克颱風災後殯葬設施重建工程計畫,由本部民政司統籌審議,必要時,得會請本部營建署或其他相關機關單位協助審議。
(二) 經費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本部(民政司)得派員現地勘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審議。
(三) 計畫審議結果,由本部函復提報之縣(市)政府。
六、
七、
八、
五、重建工程經費審核原則如下:
(一) 重建工程以行政院公告莫拉克颱風受創地區範圍內之公立殯葬設施為限。
(二) 重建工程應以原地原狀重建,恢復其原有功能為限,否則應依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 涉及地質敏感地區,暫列重建經費,並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事先擬妥可行方案後再行辦理。
(四) 興建工程用地應先自行取得,並檢討整體規劃及長程效益。
(五) 受災情形嚴重,以專案方式補助之縣(市)政府,應本撙節原則辦理。
六、 重建工程推動及控管機制相關作業,除依據行政院訂頒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推動及管控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並配合下列事項:
(一) 相關重建工程,應於立法院通過預算八個月內竣工。
(二) 計畫核定後,應填列工作執行期程經費分配表,並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執行情形函報本部備查。
(三) 受補助機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
(四) 為瞭解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機關及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
(五) 本部得不定期召開控管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對執行進度落後,無法於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補助項目及對象。
(六)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因故需變更或無法執行者,受補助機關應即函報本部為必要之處理,除經本部同意外,不得任意調整或移撥。
(七) 涉及地質敏感地區之興建工程,其用地之取得,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協調。
七、 各縣(市)政府重建工程所需經費,如因時間緊迫無法納入年度預算時,得依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三項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核銷:
(一)工作計畫核定後,先行撥付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工作計畫所屬標案決標金額占計畫資本門預算百分之七十以上,再撥付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累計撥付百分之八十)
(三)工作計畫完成(指計畫所屬工程標案列屬本方案預算額度已執行完成及財物、勞務標案或其他工作均已完成),再撥付剩餘百分之二十。(累計撥付百分之百)
(四)各期款之請款作業,得視各執行計畫進度分別辦理。
(五)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者,縣(市)政府應先函報本部同意,本部再報請審計部同意免送審支出原始憑證並存放於縣(市)政府。
(六)縣(市)政府同意將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存放執行機關就地審計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先函報審計機關同意。
八、 本部九十八年度依據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移緩濟急原則優先調整支應之殯葬設施緊急搶救及復建案件,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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