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11-23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紀錄
出處: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673&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紀錄
內 容: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紀錄
一、時間:98年10月6日下午6時30分
二、地點:行政院第2會議室
三、主持人:蔡執行長勳雄 記錄:吳月招
四、出席人員:(略;如簽到表)
五、討論事項:
提案一:政府公布受災戶原居住地之安全性評估為「不安全」,並經部落(村)決定遷村,且依規定取得「永久屋」者,其原居地農地(是否仍可回去耕作)、農舍、土地、地上物(建築物)等應如何處理案,提請討論。
重要決議:
(一)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對原由專家學者所認定之危險地區,請農委會對農耕土地作重新鑑定,並讓地主共同參與,如經鑑定為不安全地方即應降限使用。
(二)經鑑定為危險地區,應與當地居民進行諮商,願意撤離者,政府將提供永久屋配住並協助輔導轉業;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
(三)獲配永久屋住民,不得再回原居地建造住屋居住。
(四)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災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若原鄉無法尋得安全地點,則建議災民遷移至縣內離鄉最近之安全地點興建永久屋。
(五)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
以上五項原則,請重建會與原民會儘速邀集災區鄉長、村長、立法委員等召開說明會,加強溝通以獲取共識。
提案二: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就其能否申請永久屋居住,雖經政府多次溝通、協調說明,但仍有部分問題尚待取得共識,特提請討論。
重要決議:(一)「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及規範」永久屋之配住原則係以政府核定之「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為對象,並以戶為單位,依居住人口數(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從寬予以認定(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 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惟如該戶係合法自有房屋,並出具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則從寬調整分配坪數,並每戶以34坪為上限。
(二)前條政府核定之對象,災後因故而有繼承者,採一戶換一戶方式辦理:1、若所繼承之自有房屋為合法房屋,則依自有房屋之面積分配永久屋一戶(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置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置28坪、其餘配置34坪)。 2、若所繼承之自有房屋無房屋所有權狀,但可出具合法土地使用權源及水電繳費證明者,則依戶內人口數分配永久屋型態(以34坪為上限),並以一戶為限。
(三)自有房屋所有權人,因子女受教育或其它因素將戶籍遷出自有房屋且未居住者,同意分配並依其自有房屋面積來分配適格的永久屋型態(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置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置28坪、其餘配置34坪)。
提案三:有關農地經洪水或土石流沖蝕流失政府之處理原則案,提請討論。
(併臨時提案:有關河川區域外已流失之私有土地(含農地)無償背填回復,以增強防洪構造安全並恢復土地原有使用功能案,提請討論。)
重要決議:
(一)本案原則上同意以疏濬土石填復,不計收土石價款,完成堤防護案之復建工程,協助災害重建及流失農地復耕。
(二)請水利署協同農委會作成提案提重建會討論通過。
另嘉義縣政府提重建委員會提案:
提案一:變更保護標的為國土及人民生命財產之事業性海堤為一般性海堤(管理單位由地方改為中央)
決議:請經濟部水利署研處。
提案二:修正災修復建工程不得提報土堤破損溢堤及水門抽水站損壞規定,建請中央籌措財源補助。
決議:請經濟部水利署研處。
提案三:請中央研擬針對原住民保留地農、林地因「崩塌」、「走山流失」者,或「遭土石流掩埋無法回復原狀」者,相關「補償」或「以地易地」辦法。
決議:請原民會、農委會及國有財產局辦理。
提案四:請訂定莫拉克颱風房屋遭土石流入侵之補助標準。
決議:請農委會研處。
提案五:請中央補助原住民產銷班購置各類農耕設備如水管、水塔、灌溉系統重建、種苗、肥料及各種農特產加工機具等,以加速原住民災區農業復甦。
決議:請農委會依權責補助,如有不足,原民會並得依相關規定酌予補助。
提案六: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之安遷戶選擇購屋貸款者,從優比照「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防屋拆遷戶補助購屋自備款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
決議:請內政部處理。
提案七:建請中央對日後「劃定安全堪虞特定區域」之權責機關能有統一主政單位,勿將「原住民地區」獨立於「一般區域」之外,分由不同單位制定。
決議:
(一) 有關「劃定安全堪虞特定區域」之作業,通案先由行政院經建會邀集專家學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進行會勘,再由地方政府依規定程序劃定,再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二) 本案請內政部依前開劃定作業程序及權責分工方式擬定討論提案提明日行政院重建委員會第11次工作會議討論確定。
六、林秘書長中森提示事項:
(一)請督促地方政府儘速確認適格名冊提供慈善團體,俾據以規劃永久屋之興建事宜。
(二)中央宜採認地不認林之原則,尊重地方政府與慈善團體協商結果。
(三)本次復建工作應以不鼓勵興建中繼屋為原則。
(四)永久屋興建應比照一般民間興建原則,外部水電管線配接至家戶,內部管線再由慈善團體負責。
七、散會:晚上10時45分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紀錄
內 容: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紀錄
一、時間:98年10月6日下午6時30分
二、地點:行政院第2會議室
三、主持人:蔡執行長勳雄 記錄:吳月招
四、出席人員:(略;如簽到表)
五、討論事項:
提案一:政府公布受災戶原居住地之安全性評估為「不安全」,並經部落(村)決定遷村,且依規定取得「永久屋」者,其原居地農地(是否仍可回去耕作)、農舍、土地、地上物(建築物)等應如何處理案,提請討論。
重要決議:
(一)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對原由專家學者所認定之危險地區,請農委會對農耕土地作重新鑑定,並讓地主共同參與,如經鑑定為不安全地方即應降限使用。
(二)經鑑定為危險地區,應與當地居民進行諮商,願意撤離者,政府將提供永久屋配住並協助輔導轉業;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
(三)獲配永久屋住民,不得再回原居地建造住屋居住。
(四)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災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若原鄉無法尋得安全地點,則建議災民遷移至縣內離鄉最近之安全地點興建永久屋。
(五)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
以上五項原則,請重建會與原民會儘速邀集災區鄉長、村長、立法委員等召開說明會,加強溝通以獲取共識。
提案二: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就其能否申請永久屋居住,雖經政府多次溝通、協調說明,但仍有部分問題尚待取得共識,特提請討論。
重要決議:(一)「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及規範」永久屋之配住原則係以政府核定之「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為對象,並以戶為單位,依居住人口數(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從寬予以認定(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 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惟如該戶係合法自有房屋,並出具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則從寬調整分配坪數,並每戶以34坪為上限。
(二)前條政府核定之對象,災後因故而有繼承者,採一戶換一戶方式辦理:1、若所繼承之自有房屋為合法房屋,則依自有房屋之面積分配永久屋一戶(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置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置28坪、其餘配置34坪)。 2、若所繼承之自有房屋無房屋所有權狀,但可出具合法土地使用權源及水電繳費證明者,則依戶內人口數分配永久屋型態(以34坪為上限),並以一戶為限。
(三)自有房屋所有權人,因子女受教育或其它因素將戶籍遷出自有房屋且未居住者,同意分配並依其自有房屋面積來分配適格的永久屋型態(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置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置28坪、其餘配置34坪)。
提案三:有關農地經洪水或土石流沖蝕流失政府之處理原則案,提請討論。
(併臨時提案:有關河川區域外已流失之私有土地(含農地)無償背填回復,以增強防洪構造安全並恢復土地原有使用功能案,提請討論。)
重要決議:
(一)本案原則上同意以疏濬土石填復,不計收土石價款,完成堤防護案之復建工程,協助災害重建及流失農地復耕。
(二)請水利署協同農委會作成提案提重建會討論通過。
另嘉義縣政府提重建委員會提案:
提案一:變更保護標的為國土及人民生命財產之事業性海堤為一般性海堤(管理單位由地方改為中央)
決議:請經濟部水利署研處。
提案二:修正災修復建工程不得提報土堤破損溢堤及水門抽水站損壞規定,建請中央籌措財源補助。
決議:請經濟部水利署研處。
提案三:請中央研擬針對原住民保留地農、林地因「崩塌」、「走山流失」者,或「遭土石流掩埋無法回復原狀」者,相關「補償」或「以地易地」辦法。
決議:請原民會、農委會及國有財產局辦理。
提案四:請訂定莫拉克颱風房屋遭土石流入侵之補助標準。
決議:請農委會研處。
提案五:請中央補助原住民產銷班購置各類農耕設備如水管、水塔、灌溉系統重建、種苗、肥料及各種農特產加工機具等,以加速原住民災區農業復甦。
決議:請農委會依權責補助,如有不足,原民會並得依相關規定酌予補助。
提案六: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之安遷戶選擇購屋貸款者,從優比照「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防屋拆遷戶補助購屋自備款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
決議:請內政部處理。
提案七:建請中央對日後「劃定安全堪虞特定區域」之權責機關能有統一主政單位,勿將「原住民地區」獨立於「一般區域」之外,分由不同單位制定。
決議:
(一) 有關「劃定安全堪虞特定區域」之作業,通案先由行政院經建會邀集專家學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進行會勘,再由地方政府依規定程序劃定,再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二) 本案請內政部依前開劃定作業程序及權責分工方式擬定討論提案提明日行政院重建委員會第11次工作會議討論確定。
六、林秘書長中森提示事項:
(一)請督促地方政府儘速確認適格名冊提供慈善團體,俾據以規劃永久屋之興建事宜。
(二)中央宜採認地不認林之原則,尊重地方政府與慈善團體協商結果。
(三)本次復建工作應以不鼓勵興建中繼屋為原則。
(四)永久屋興建應比照一般民間興建原則,外部水電管線配接至家戶,內部管線再由慈善團體負責。
七、散會:晚上10時45分
標籤:
行政院莫拉克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五項原則
出處: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747&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五項原則
更新時間: 2009/11/04
一、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對原由專家學者所認定之危險地區,請農委會對農耕土地作重新鑑定,並讓地主共同參與,如經鑑定為不安全地方即應降限使用。
二、經鑑定為危險地區,應與當地居民進行諮商,願意撤離者,政府將提供永久屋配住並協助輔導轉業;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
三、獲配永久屋住民,不得再回原居地建造住屋居住。
四、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災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若原鄉無法尋得安全地點,則建議災民遷移至縣內離鄉最近之安全地點興建永久屋。
五、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
( 依據:98年10月6日下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紀錄」)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五項原則
更新時間: 2009/11/04
一、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對原由專家學者所認定之危險地區,請農委會對農耕土地作重新鑑定,並讓地主共同參與,如經鑑定為不安全地方即應降限使用。
二、經鑑定為危險地區,應與當地居民進行諮商,願意撤離者,政府將提供永久屋配住並協助輔導轉業;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
三、獲配永久屋住民,不得再回原居地建造住屋居住。
四、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災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若原鄉無法尋得安全地點,則建議災民遷移至縣內離鄉最近之安全地點興建永久屋。
五、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
( 依據:98年10月6日下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紀錄」)
標籤:
行政院莫拉克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原民會土地處理相關問答集(Q&A)
出處: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678&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原民會土地處理相關問答集(Q&A)
更新時間: 2009/11/09
問題一:政府依據重建條例第12條對於安全堪虞之部落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2條規定:「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合理安置及補償。」政府依據重建條例第12條對於安全堪虞之部落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時,亦應依據上開規定辦理。
二、部落為原住民族文化生成的場域,因此辦理遷村時,亦應建立相關機制,以延續部落文化。
問題二:因風災影響致土地流失無法繼續使用者,政府有無補救其土地權利之機制?
答:依98年8月27日立法院審議「莫拉客颱風災害後重建特別條例」通過之附帶決議:「原住民保留地之農林使用之土地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無法居住使用者,由政府選擇適當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分配受災戶」,本會刻將修正「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及其審查作業規範之相關規定」與「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以保障原住民土地權益。
問題三:有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第13條第2項規定,公有土地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房屋安置災民之配合事宜。
答: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安置災民需使用本院原民會經管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當全力配合,並請土地所轄縣(市)政府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
問題四:目前所有或墾殖的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書狀或他項權利權證明書損壞或遺失,要怎麼辦?
答:
一、所持有的土地權利書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狀如有損壞,請提出原損壞之權利書狀,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如果遺失,請填寫遺失切結書後,亦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二、以上申請皆免相關規費。
問題五:我所有或已設定他項權利正在使用中的原住民保留地,被土石流淹沒或土地流失了,該如何處理?
答:
一、有關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或已辦理設定他項權利(耕作權及地上權)登記並自行使用之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由鄉公所辦理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後,就土地流失或遭土石流淹覆土地,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複丈測量,以釐清土地權籍及界址。
二、以上申請皆免相關規費及費用。
問題六:風災過後,土地所有權人失蹤,親人如何繼承土地?
答: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於風災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繼承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為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因此,親人可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後,依法辦理繼承。
問題七:莫拉克颱風災區原住民保留地受土石流淹埋,政府如何協助原住民恢復土地利用?
答:受災地區之原住民保留地可能因土石流導致地形、地貌嚴重改變,影響土地利用,本會將積極策訂計畫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調整工作,依查定結果輔導土地合理有效利用。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原民會土地處理相關問答集(Q&A)
更新時間: 2009/11/09
問題一:政府依據重建條例第12條對於安全堪虞之部落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2條規定:「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合理安置及補償。」政府依據重建條例第12條對於安全堪虞之部落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時,亦應依據上開規定辦理。
二、部落為原住民族文化生成的場域,因此辦理遷村時,亦應建立相關機制,以延續部落文化。
問題二:因風災影響致土地流失無法繼續使用者,政府有無補救其土地權利之機制?
答:依98年8月27日立法院審議「莫拉客颱風災害後重建特別條例」通過之附帶決議:「原住民保留地之農林使用之土地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無法居住使用者,由政府選擇適當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分配受災戶」,本會刻將修正「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及其審查作業規範之相關規定」與「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以保障原住民土地權益。
問題三:有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第13條第2項規定,公有土地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房屋安置災民之配合事宜。
答: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安置災民需使用本院原民會經管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當全力配合,並請土地所轄縣(市)政府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
問題四:目前所有或墾殖的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書狀或他項權利權證明書損壞或遺失,要怎麼辦?
答:
一、所持有的土地權利書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狀如有損壞,請提出原損壞之權利書狀,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如果遺失,請填寫遺失切結書後,亦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二、以上申請皆免相關規費。
問題五:我所有或已設定他項權利正在使用中的原住民保留地,被土石流淹沒或土地流失了,該如何處理?
答:
一、有關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或已辦理設定他項權利(耕作權及地上權)登記並自行使用之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由鄉公所辦理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後,就土地流失或遭土石流淹覆土地,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複丈測量,以釐清土地權籍及界址。
二、以上申請皆免相關規費及費用。
問題六:風災過後,土地所有權人失蹤,親人如何繼承土地?
答: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於風災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繼承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為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因此,親人可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後,依法辦理繼承。
問題七:莫拉克颱風災區原住民保留地受土石流淹埋,政府如何協助原住民恢復土地利用?
答:受災地區之原住民保留地可能因土石流導致地形、地貌嚴重改變,影響土地利用,本會將積極策訂計畫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調整工作,依查定結果輔導土地合理有效利用。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業務原民會「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相關問答集(Q&A)
出處: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679&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業務原民會「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相關問答集(Q&A)
更新時間: 2009/11/09
有關就業服務QA
Q1.除了行政院勞委員的『八八臨工專案』外,原住民還有其他臨時工作機會可以選擇嗎?
A1.有,行政院原民會於98年8月7日起動為期2至6個月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計畫』,日薪800元,每月最高17,600元,採月領制。
A2.若您是受災原住民,可向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求職登記,或洽0800-066-995原住民就業免付費專線查詢。
Q2.臨時工作人員是否需要投保勞、健保?
A:用人單位應代為投保勞、健保,保險費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額負擔。
Q3.臨時工作計畫要不要查核?由何單位查核?
A:要。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及行政院原民會,會不定期指派專人到上工地點,現場瞭解上工情形。
Q4.受災原住民若有求職需求,可以向誰辦理?
A1.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求職登記。
A2.您也可以撥打原民會0800-066-995原住民就業免付費專線查詢。
A3.還有勞委會所屬公立就業服站也可辦理登記。
A4.另外勞委會也設置了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777-888,會由專人提供說明。
Q5.安置營區的受災失業原住民,要如何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A:營區內設有聯合服務中心,受災失業原住民可以前往辦理登記,並簽具目前「無工作切結書及受災切結」,得指派臨時工作。
有關職業訓練QA
Q1.有什麼方案可以協助受災原住民,學習一技之長,重新出發?
A1:原民會為配合受災地區重建各項公共建設計畫執行,規劃開辦與營造類相關之考照培訓原住民專班,如:鋼筋、模板、泥水及混凝土等。
A2:預計11月至99年2月,補助各縣市政府開辦15班,以促進原住民穩定就業。
A3:相關開班訊息,請電洽原民會0800-066-995查詢或至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查詢。
Q2.有什麼方案可以協助受災原住民,學習一技之長,重新出發?
A1.勞委會『災區子弟安置訓練計畫』,提供免試免費供食宿之職業訓練,職類包括餐旅服務、電腦、水電、營建營造等。
A2.若您是原住民,訓練期間另可申領訓練生活津貼,請洽職訓局0800-777-888查詢。
Q3:如果想直接報名參加各職訓中心職業訓練課程,應如何辦理?
A:可逕向各職訓中心洽詢及報名;另為協助安置八八水災受災失業民眾,並提升其就業技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八八水災災區子弟安置訓練計畫」,配合職訓中心可釋出之安置住宿床位,預計提供13班共360人之訓練機會,訓練期間約1~2個月,提供全額訓練費用補助與免費食宿。
Q4.安置在營區的原住民,有什麼方案可以學習一技之長?
A1: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有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民眾職業探索研習計畫」,使受安置受災者了解各項職業內涵,以利日後就業職業選擇或參加職業訓練,並協助災後生活重建。
A2:本計畫研習對象為經政府安置,且年滿15歲至65歲之受災失業者。
A3:由職訓中心配合政府安置地點之場地開班,如安置地點內無適合場所,則在安置地點外擇適當場地辦理。
A4:目前規劃生活技能類(保育人員、居家服務、美容、美髮、飲料調製、餐飲製作、烘焙食品、農產品加工)、營建技能類(鋼筋、模板、混凝土、泥水、水電)及手工藝創作(木雕、皮雕、手工編織、手工香皂、飾品創作)等三大類,並視災民需要彈性調整辦理課程。每一研習班次以每次上課4小時,每週3至4次,合計48小時為原則,額滿即得開班。
A5:本項研習之課程由受災民眾自由報名,並補助全額研習費用。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業務原民會「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相關問答集(Q&A)
更新時間: 2009/11/09
有關就業服務QA
Q1.除了行政院勞委員的『八八臨工專案』外,原住民還有其他臨時工作機會可以選擇嗎?
A1.有,行政院原民會於98年8月7日起動為期2至6個月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計畫』,日薪800元,每月最高17,600元,採月領制。
A2.若您是受災原住民,可向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求職登記,或洽0800-066-995原住民就業免付費專線查詢。
Q2.臨時工作人員是否需要投保勞、健保?
A:用人單位應代為投保勞、健保,保險費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額負擔。
Q3.臨時工作計畫要不要查核?由何單位查核?
A:要。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及行政院原民會,會不定期指派專人到上工地點,現場瞭解上工情形。
Q4.受災原住民若有求職需求,可以向誰辦理?
A1.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求職登記。
A2.您也可以撥打原民會0800-066-995原住民就業免付費專線查詢。
A3.還有勞委會所屬公立就業服站也可辦理登記。
A4.另外勞委會也設置了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777-888,會由專人提供說明。
Q5.安置營區的受災失業原住民,要如何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A:營區內設有聯合服務中心,受災失業原住民可以前往辦理登記,並簽具目前「無工作切結書及受災切結」,得指派臨時工作。
有關職業訓練QA
Q1.有什麼方案可以協助受災原住民,學習一技之長,重新出發?
A1:原民會為配合受災地區重建各項公共建設計畫執行,規劃開辦與營造類相關之考照培訓原住民專班,如:鋼筋、模板、泥水及混凝土等。
A2:預計11月至99年2月,補助各縣市政府開辦15班,以促進原住民穩定就業。
A3:相關開班訊息,請電洽原民會0800-066-995查詢或至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查詢。
Q2.有什麼方案可以協助受災原住民,學習一技之長,重新出發?
A1.勞委會『災區子弟安置訓練計畫』,提供免試免費供食宿之職業訓練,職類包括餐旅服務、電腦、水電、營建營造等。
A2.若您是原住民,訓練期間另可申領訓練生活津貼,請洽職訓局0800-777-888查詢。
Q3:如果想直接報名參加各職訓中心職業訓練課程,應如何辦理?
A:可逕向各職訓中心洽詢及報名;另為協助安置八八水災受災失業民眾,並提升其就業技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八八水災災區子弟安置訓練計畫」,配合職訓中心可釋出之安置住宿床位,預計提供13班共360人之訓練機會,訓練期間約1~2個月,提供全額訓練費用補助與免費食宿。
Q4.安置在營區的原住民,有什麼方案可以學習一技之長?
A1: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有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民眾職業探索研習計畫」,使受安置受災者了解各項職業內涵,以利日後就業職業選擇或參加職業訓練,並協助災後生活重建。
A2:本計畫研習對象為經政府安置,且年滿15歲至65歲之受災失業者。
A3:由職訓中心配合政府安置地點之場地開班,如安置地點內無適合場所,則在安置地點外擇適當場地辦理。
A4:目前規劃生活技能類(保育人員、居家服務、美容、美髮、飲料調製、餐飲製作、烘焙食品、農產品加工)、營建技能類(鋼筋、模板、混凝土、泥水、水電)及手工藝創作(木雕、皮雕、手工編織、手工香皂、飾品創作)等三大類,並視災民需要彈性調整辦理課程。每一研習班次以每次上課4小時,每週3至4次,合計48小時為原則,額滿即得開班。
A5:本項研習之課程由受災民眾自由報名,並補助全額研習費用。
標籤:
行政院莫拉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實施計畫
出處: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748&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實施計畫
更新時間: 2009/11/09
一、目的:為提供莫拉克風災造成之災後重建所需人力及受災失業者儘速就業,以紓緩其生活壓力,促進災區復建,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執行單位: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四、實施範圍: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及其所轄受災地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五、實施方法:(一)本會函請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原住民鄉(鎮、市)公所,就實際災害狀況,評估確有必須緊急搶救、搶修之災害及家園重建,於即日起提報執行計畫(如附件1)送本會審查,提供受災區域原住民6個月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機會。
(二)本會於收到執行單位所報執行計畫後,於3日內完成審查、核定作業,並函請執行單位依所核定之人數,於3日內進行人員之推介(如附件2)及面試作業,合適者,即刻上工。
(三)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3)及成果報告(如附件3)辦理核銷。
六、進用人員:(一)受災區域之原住民,遴選程序應符合公平、公開之原則,推介人員以失業者、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單親且尚有子女就學者為優先。
(二)用人單位所提報之進用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不得進用,或於計畫進用後經發現者,亦同。 1.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經就業服務機構或原住民就業服務員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 2.用人單位首長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計畫之進用人員,但進用之失業者數量確實不足時,不在此限。
七、工作內容:(一) 協助建造組合屋及部落建設(二) 災民安置服務(三) 搶修災損農地、農路(四) 整理環境衛生(五) 清除房屋內外污泥、土石(六) 修復受損房舍(七) 檢修飲用水
八、進用人員人數及薪資給付方式:(一)本計畫提供2,000個工作機會。
(二)工作酬勞發給標準每人時薪1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2日,期間最長以6個月為限。
(三)工作酬勞每月核算一次,並於次月10日前發給。
九、經費核撥及核銷:由本會一次撥付6個月經費,並由執行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報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支出明細表核銷。
十、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辦理事項:(一)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健保,如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應代為投保職業災害勞工保險。
(二)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發給津貼或補助時扣繳稅款。
(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辦理核銷。
(四)進用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
十一、督導考核:本會得視需要派員考核。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計新台幣2億6,000萬元整,由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
薪資:100元*8小時*22日*6個月*2,000人=2億1,120萬元保險:3,000元*6個月*2,000人=3,600萬元行政管理費:1,280萬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實施計畫
更新時間: 2009/11/09
一、目的:為提供莫拉克風災造成之災後重建所需人力及受災失業者儘速就業,以紓緩其生活壓力,促進災區復建,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執行單位: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四、實施範圍: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及其所轄受災地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五、實施方法:(一)本會函請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原住民鄉(鎮、市)公所,就實際災害狀況,評估確有必須緊急搶救、搶修之災害及家園重建,於即日起提報執行計畫(如附件1)送本會審查,提供受災區域原住民6個月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機會。
(二)本會於收到執行單位所報執行計畫後,於3日內完成審查、核定作業,並函請執行單位依所核定之人數,於3日內進行人員之推介(如附件2)及面試作業,合適者,即刻上工。
(三)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3)及成果報告(如附件3)辦理核銷。
六、進用人員:(一)受災區域之原住民,遴選程序應符合公平、公開之原則,推介人員以失業者、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單親且尚有子女就學者為優先。
(二)用人單位所提報之進用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不得進用,或於計畫進用後經發現者,亦同。 1.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經就業服務機構或原住民就業服務員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 2.用人單位首長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計畫之進用人員,但進用之失業者數量確實不足時,不在此限。
七、工作內容:(一) 協助建造組合屋及部落建設(二) 災民安置服務(三) 搶修災損農地、農路(四) 整理環境衛生(五) 清除房屋內外污泥、土石(六) 修復受損房舍(七) 檢修飲用水
八、進用人員人數及薪資給付方式:(一)本計畫提供2,000個工作機會。
(二)工作酬勞發給標準每人時薪1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2日,期間最長以6個月為限。
(三)工作酬勞每月核算一次,並於次月10日前發給。
九、經費核撥及核銷:由本會一次撥付6個月經費,並由執行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報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支出明細表核銷。
十、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辦理事項:(一)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健保,如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應代為投保職業災害勞工保險。
(二)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發給津貼或補助時扣繳稅款。
(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辦理核銷。
(四)進用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
十一、督導考核:本會得視需要派員考核。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計新台幣2億6,000萬元整,由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
薪資:100元*8小時*22日*6個月*2,000人=2億1,120萬元保險:3,000元*6個月*2,000人=3,600萬元行政管理費:1,280萬元
標籤:
行政院莫拉克
2009-11-22
加速推動復建專案,擴大救助對象,協助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
出處: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0047
加速推動復建專案,擴大救助對象,協助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
一、實施地區
(一)已公告為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或低利貸款地區。
(二)其他縣市因區域性災損嚴重,經縣市政府等認定損害嚴重者,經農委會審查核定納入專案補助地區。
二、實施項目
(一)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受理對象:合法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申請期限:農委會公告救助地區第2天起10天內提出救助申請。 如因交通中斷、家園積水、汙泥堆積急需處理、另地安置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受災地鄉鎮公所辦公場所受損致影響受理作業,無法於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救助者,由鄉鎮公所依個案核實認定,即可同意受理申請。
申請方式:向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二)農業產業輔導專案措施
受理對象: 因土地權屬或產業登記等問題不具備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資格之受災農漁民,但用地符合相關法令者。
申請期限:即日起自98年8月31日止,如災情嚴重地區致無法依前述期限提出申請者, 申請期限之放寬認定原則比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辦理。
申請方式:向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三)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受理對象:合法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申請受災證明書期限及方式:農委會公告救助地區第2天起10天內向受災地鄉鎮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申請期限之放寬認定原則比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辦理。
提出貸款申請期限及方式:98年 12 月前,檢具受災證明書、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申請。
若受災農漁民因個案事實無法取得受災證明書,經檢具相關農業受災證明或文件,由貸款經辦機構調查遭受損失屬實者,亦得適用本紓困措施。
貸款利率:年息1%(固定利率)。
寬緩專案農貸本息:受災農漁民為既有之專案農貸,可申請本金及利息均寬緩1年;本次新申貸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本金寬緩2年及利息寬緩1年。
(四)技術服務團下鄉提供技術支援
服務方式:由農委會所屬試驗改良場所全面動員組成農業技術服務團, 並邀請相關大學院校或產業界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即日起提供受災農漁民相關產業重建之技術支援。
專線服務電話如下表:
產業別
農委會各技術服務團專線服務電話
農產
農試所技術服務團04-23317456;桃園場技術服務團03-4760127;苗栗場技術服務團037-236619;台中場技術服務團04-8521114、0972-359189;台南場技術服務團06-5912936、0800-888864;高雄場技術服務團08-7389052、08-7389087;花蓮場技術服務團0800-521108;台東場技術服務團089-322046;茶改場技術服務團03-4822059轉806、0911-733100;種苗場技術服務團04-25825425、04-25825423;香蕉所技術服務團08-7390281、0936-375600
林產
林試所技術服務團
02-23706122;0910-129787
漁產
水試所技術服務團
0911-962682
畜產
畜試所技術服務團
06-5911409
畜衛所技術服務團
0932-379873
請受災農漁民儘速提出申請,以利現金救助或產業輔導專案措施補助金之核發,加速進行復耕復建
詳情請洽當地鄉鎮公所,或農委會服務專線0800-071-688,02-2312-694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關心您!
加速推動復建專案,擴大救助對象,協助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
一、實施地區
(一)已公告為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或低利貸款地區。
(二)其他縣市因區域性災損嚴重,經縣市政府等認定損害嚴重者,經農委會審查核定納入專案補助地區。
二、實施項目
(一)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受理對象:合法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申請期限:農委會公告救助地區第2天起10天內提出救助申請。 如因交通中斷、家園積水、汙泥堆積急需處理、另地安置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受災地鄉鎮公所辦公場所受損致影響受理作業,無法於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救助者,由鄉鎮公所依個案核實認定,即可同意受理申請。
申請方式:向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二)農業產業輔導專案措施
受理對象: 因土地權屬或產業登記等問題不具備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資格之受災農漁民,但用地符合相關法令者。
申請期限:即日起自98年8月31日止,如災情嚴重地區致無法依前述期限提出申請者, 申請期限之放寬認定原則比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辦理。
申請方式:向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三)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受理對象:合法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申請受災證明書期限及方式:農委會公告救助地區第2天起10天內向受災地鄉鎮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申請期限之放寬認定原則比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辦理。
提出貸款申請期限及方式:98年 12 月前,檢具受災證明書、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申請。
若受災農漁民因個案事實無法取得受災證明書,經檢具相關農業受災證明或文件,由貸款經辦機構調查遭受損失屬實者,亦得適用本紓困措施。
貸款利率:年息1%(固定利率)。
寬緩專案農貸本息:受災農漁民為既有之專案農貸,可申請本金及利息均寬緩1年;本次新申貸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本金寬緩2年及利息寬緩1年。
(四)技術服務團下鄉提供技術支援
服務方式:由農委會所屬試驗改良場所全面動員組成農業技術服務團, 並邀請相關大學院校或產業界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即日起提供受災農漁民相關產業重建之技術支援。
專線服務電話如下表:
產業別
農委會各技術服務團專線服務電話
農產
農試所技術服務團04-23317456;桃園場技術服務團03-4760127;苗栗場技術服務團037-236619;台中場技術服務團04-8521114、0972-359189;台南場技術服務團06-5912936、0800-888864;高雄場技術服務團08-7389052、08-7389087;花蓮場技術服務團0800-521108;台東場技術服務團089-322046;茶改場技術服務團03-4822059轉806、0911-733100;種苗場技術服務團04-25825425、04-25825423;香蕉所技術服務團08-7390281、0936-375600
林產
林試所技術服務團
02-23706122;0910-129787
漁產
水試所技術服務團
0911-962682
畜產
畜試所技術服務團
06-5911409
畜衛所技術服務團
0932-379873
請受災農漁民儘速提出申請,以利現金救助或產業輔導專案措施補助金之核發,加速進行復耕復建
詳情請洽當地鄉鎮公所,或農委會服務專線0800-071-688,02-2312-6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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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莫拉克
聯結:原住民族基礎建設方案
出處:
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9111314502971.pdf
計畫名稱:原住民族基礎建設方案
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核定日期:98年9月8日
核定字號:院臺內0980054435號函
計畫摘要:
一、計畫經費:541.46億元。
二、計畫期程: 98年至101年。
三、計畫內容:由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等7個機關,依權責分別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公共設施、安全社區、文化地景、產業經濟、土地利用、山林保育、環境規劃及擴大公共就業等工作。四、預期效益:促進原住民族部落產業、人文教育、部落照護、環境景觀及國土保育之整體發展。
註:很抱歉吶,要請各位自行聯結哩~因為不能上傳檔案,我又沒有帶eamil資訊…不知道要寄給誰…
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9111314502971.pdf
計畫名稱:原住民族基礎建設方案
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核定日期:98年9月8日
核定字號:院臺內0980054435號函
計畫摘要:
一、計畫經費:541.46億元。
二、計畫期程: 98年至101年。
三、計畫內容:由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等7個機關,依權責分別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公共設施、安全社區、文化地景、產業經濟、土地利用、山林保育、環境規劃及擴大公共就業等工作。四、預期效益:促進原住民族部落產業、人文教育、部落照護、環境景觀及國土保育之整體發展。
註:很抱歉吶,要請各位自行聯結哩~因為不能上傳檔案,我又沒有帶eamil資訊…不知道要寄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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