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23

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98~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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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632&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98~101年﹚
壹、前言
台灣是一個多元族群的社會,原住民族的發展和台灣整體的發展密不可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85年12月依法成立,主管全國原住民族事務,規劃推動多項權益保障措施,不論在教育、就業、社會福利等問題,或者社經地位的改善,與過去比較,都有長足的進步。但是,把原住民族社會與整體台灣社會作比較,不可諱言,原住民族社會仍然存有相當的差距,需要投入更多人力與財力,才可能縮短下列原漢的差距,有關差異及當前重要環境情勢之資料臚列如下:
一、國民所得:95年原住民家庭年平均收入50萬9,712元,雖較往年有成長,但與一般家庭之平均收入109萬 9,739元,差距一倍以上。
二、教育程度:在教育程度方面,一般民眾具有專科以上學歷者占35.4%,而原住民只有14.1%,相反的,原住民的學歷在國(初)中以下者,原住民的學歷在國(初)中以下者,高達49.8﹪,而一般民眾只占32.2﹪,原住民的教育程度比一般民眾達百分之15至18的差距。
三、就業狀況:97年原住民之失業率為7.92﹪,較全國平均失業率5.03﹪為高。
四、飲用水普及率:原住民族地區之供水普及率,96年為81.07﹪(含簡易自來水),與全國自來水供水普及率92﹪相較,仍有落差。
五、平均餘命:96年原住民為68.98歲,一般民眾為78.38歲,原住民比一般民眾短少9.4歲。
六、國家年度總預算分配:原住民族人口占全國總人口數百分之2,如依人口比例分配預算,年度預算分配於原住民族事務應為180億,與現今62億餘尚有一段很大的落差。
依據本會委託辦理「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原住民的失業率由88年3月的8.15%上升至90年3月的9.83%,之後下降至91年5月的8.99%,再由92年5月的10.33%降至96年12月的4.62%,97年12月原住民失業率為7.92%、全國為5.03﹪,原住民失業率普遍高於一般民眾的情況並未改變,其中原住民男性失業率為9.00%高於女性之6.63%。雖然歷年原住民勞動力參與率皆顯著高於一般民眾,且就性別來看,原住民兩性勞動力參與率皆高於一般民眾,惟原住民男性勞動力參與率為70.88%高於原住民女性(53.16%),顯示女性進入勞動市場的阻礙仍然較大。歷年以來政府相關單位即體認原住民就業困難的事實,因此對於原住民族採行一系列就業輔導措施,期望對原住民長期處在勞動就業市場的弱勢地位能獲得改善。
為使原住民失業率能持續降低至接近一般民眾平均失業水準,依據行政院經建會「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96年度執行檢討報告」指出:以「開創原住民族地區產業、強化原住民就業技能」為重點發展方向,爰此,原住民就業政策更應通盤檢討落實,繼續推動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98~101年﹚,鼓勵原住民參與職業訓練,提升就業技能,加強求職、求才資料之正確性與便利性,強化推介功能,廣拓就業機會,創造原住民長期就業機會,使原住民順利充分就業;配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結合各部會積極發展原住民人力資源,創造更多更佳符合原住民的就業機會。同時落實 馬總統競選政見之「經濟成長率6%,國民所得達3萬美元及失業率降至3%」目標。

貳、當前原住民就業市埸情勢分析
一、原住民就業現況
根據本會「97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分述如下:
(一) 15歲以上原住民之民間人口﹙不含現役軍人、監管人口與失蹤人口﹚有363,103人,其中勞動力人數有223,464人,原住民勞動力參與率為61.54%,高於一般民眾的58.20%,其中以男性勞動力參與率為70.88%高於女性(53.16%)。
(二) 原住民就業人口為205,765人,失業人口為17,699人,原住民失業率為7.92%,較96年12月的4.62%高出3.3個百分點。根據行政院主計處資料,97年12月台灣地區失業率為5.03%,較原住民的失業率低2.89個百分點。
(三) 原住民失業率以雅美族達悟﹙18%﹚、卑南族﹙10.33%﹚、排灣族﹙9.63%﹚、太魯閣族﹙9.45%﹚與葛瑪蘭族﹙9.07%﹚高於其他族;鄒族﹙3.63%﹚的失業率則相對較低。如以行政區域觀察,高雄市﹙9.93%﹚與山地鄉﹙8.63%﹚的失業率高於其他地區,台北市﹙6.38%﹚的失業率則相對較低。
﹙四﹚15歲以上原住民平均個人月收入約為1.47萬元,有酬就業者平均每人每月主要工作收入約2.38萬元,較前一年呈負成長13.8%。一般民眾有酬就業者的平均所得約為原住民的1.41倍。
﹙五﹚以就業行業而言,原住民和一般民眾比較,從事「農林漁牧業」、「營造業」及「其他服務業」的比率高於一般民眾,但「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及「金融及保險業」所占比率則是遠低於一般民眾。
﹙六﹚以擔任職業分析,原住民和一般民眾比較,原住民在「技術工及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工及組裝工、非技術工及體力工」及「農林漁牧工作人員」所占比率均明顯高於一般民眾,分別為47.82%比31.42%,和11.39%比5.07%;但在其他職業部分,原住民的比例則偏低。
﹙七﹚從事有報酬工作的就業者,有4.41%所從事工作是政府所提供的臨時工作,其中有24.66%工作期限為12個月以上,44.69%工作期限未滿6個月;從事政府提供之臨時工作者中,有89.05%認為臨時工作對生活改善有幫助(含非常有幫助)。
﹙八﹚原住民就業者平均每週工時43.34小時。對目前工作狀況滿意為78.91%,而有20.44%不滿意。對目前工作不滿意的主要原因是待遇太低(63.96%)。絕大部分(96.61%)的原住民就業者在工作場所沒有因為原住民的身分而受到歧視,有受到歧視的僅占3.39%。

二、原住民就業困境
自94~97年的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結果可以發現,近年來在政府推動就業相關措施下,原住民的失業率呈現相對平穩的趨勢,過去動輒失業率倍數於一般民眾的情況已不復見,惟原住民的失業率仍高於一般民眾水準,顯示政府仍需投入更多的資源,方能使原住民失業率接近一般民眾失業率。其一般就業困境分述如下:
(一)原住民工作類型特性
由於原住民就業者的職業屬於「技術工及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工及組裝工」、「非技術工及體力工」及「農林漁牧工作人員」所占比例明顯高於一般民眾,而這些類型職業的穩定性也較低,職場流動性相對而言也較高,因此,原住民就業者的職業也影響原住民的就失業問題。
(二)臨時工作比例偏高
依據97年調查結果顯示,在從事有報酬工作的原住民當中,有22.4%表示從事零星工作(即打零工或兼職工作),從事零工作的原住民當中,有75.28%表示想轉從事規律性有報酬的工作。相較於規律性的工作而言,打零工或兼職工作的工作內容高度不穩定,融入職場的熟悉度亦會生適應問題,加以所得收入普遍不足,也使得原住民經常性的面臨失業困境,影響整體原住民失業率偏高。
(三)居住與就業機會區位落差
由於居住地區與就業市場提供工作機會區位的落差影響,使得原住民無法充分獲得就業機會,加以原住民注重家庭生活的天性,依97年調查結果顯示,原住民失業者有70.08%在找尋工作過程中没有遇到工作機會,進一步分析找尋工作過程中,主要遭遇的困難以「生活圈没有工作機會」(占55.4%)為主,其次是「就業資訊不足」(占26.4%)、「技術不合」(占21.6%)等原因。
(四)原住民女性就業不易
97年調查結果顯示,女性原住民的勞動力參與率為53.16%,高於女性一般民眾勞動力參與率為49.75%;女性原住民與女性一般民眾未參與勞動的三大原因大玫相同,依序是「料理家務」、「求學及準備升學」以及「高齡65歲以上/身心障礙」,顯示女性就業仍有許多牽絆,尚需政府積極協助。
(五)教育程度偏低
97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結果顯示,原住民教育程度在國(初)中以下學歷者有49.83%,而一般民眾只有32.16%;原住民在專科或以上學歷者有14.12%,而一般民眾有35.4%。由此可知,原住民的教育程度偏低於一般民眾,偏低的教育程度造成原住民就業上的一大障礙。
(六)專業技能待加強
低落的家庭經濟使得原住民的父母多期盼子女能早日工作賺錢分擔家計負擔,因此多數原住民在國中畢業以後就進入就業市場,但是由於學歷較低,多數原住民以從事非技術性、半技術性或體力性的工作為主,由於未接受相關的職業訓練,使得其工作技能比較難以得到精進,造成其就業發展上的另一個障礙。依據97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結果顯示,原住民勞動力人口中約33.08%表示有意願參與職業訓練,其中想參加的項目前三項為「民宿管理、餐飲服務類」﹙27.70%﹚、「電腦、資訊類」﹙22.96%﹚及「營建、木工類」﹙15.53%﹚。
(七)職業適合性有待調整
原住民對工作薪酬的金錢需求,高於對工作環境以及工作未來發展性要求,形成原住民多數從事營建業、板模工等需要大量耗費體力性的工作,並且這類型的工作多數屬於暫時性或臨時性的工作類型,當某一工地或工程工作告一段落之後,隨即而來的是短暫,甚至長期性的失業。然則原住民面對失業也不願意轉行就業,增加輔導就業服務的困難度。
(八)就業諮詢管道不足
原住民多數透過父母、朋友及族人等私人社會關係網的運作求職,甚少運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大眾傳播媒體找到工作。此外,親友或是鄰里所從事的職業類別或職業價值觀,常常成為原住民青少年尋求職業的「參考架構」,如果接收的就業訊息或是職業觀念不當,則會影響原住民青少年職業觀念與求職態度。
(九)原住民流動性高不易掌握
許多原住民從原鄉離開到都市工作,習慣性以家戶或是親朋好友為工作班底,包攬小型工程或是從事營建業等工作,如這片工地工程完工之後,即尋找下一個工程工地,繼續「逐工地而居」,流動性比較高。這樣的工作特性,使得政府就業促進服務部門對原住民人力資源難以有效的掌握,成為輔導原住民就業的一大困難。
(十)原住民創業資金取得困難
原住民不僅求職工作面臨困難,更是難以自行創業發展。由於申辦創業貸款時,貸款銀行多數會要求申辦貸款者提供足額的擔保品,銀行才會進行核貸。而原住民多數只能提供原鄉地區房屋,或是山地保留地等價值偏低的擔保品,使得銀行能順利核貸的金額有限,原住民欲自行創業即面臨資金取得不易的困難點。

參、現行原住民就業法規及措施分析
現行就業促進政策謹就「就業促進」、「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三個面向來分析。此外,「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與「政府採購法」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益,訂定比例進用原則的規範,也是檢討的重點。其次,政府各項政策措施應考量其公平性、公益性、一般性、地域性與特殊性、參酌可資運用的有限人力、經費,結合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資源共同推動,戳力排除原住民就業之障礙,改善原住民就業環境;時時檢視現行相關政策、方案及計畫,如「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一期四年(98至101年度)計畫」及「都市原住民族發展計畫第4期(98年至101年)計畫」等,俾利相關計畫之橫向整合,以提升計畫之整體綜效。

一、就業促進政策檢討
(一)就業津貼
原住民在失業期間最主要經濟來源多數仰賴家庭協助(67.12%),在經濟與就業的雙重弱勢地位之下,使得政府提供的就業相關扶助與津貼,對原住民的重要性也更高。但是從量化調查結果卻顯示,原住民實際利用「就業促進津貼」的比例甚低,97年調查結果顯示,失業原住民高達95.57%沒有申請過就業促進津貼,而其沒有申請的主因是「不知道有這些津貼」(74.41%)。96年也有高達93.40%失業原住民沒有申請,沒有申請的主因同樣是「不知道有這些津貼」(占72.9%)。
失業原住民申請「技能檢定合格獎勵金」的比率最高,但也只有1.59%,其餘如「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臨時工作津貼」與「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的申請比率都不到1.0%。其中「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大學或以上之失業者申請的比率為3.86%最多。另職業訓練局97年度原住民共5,744人參訓,參訓學員中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原住民共5,277人,高中職以下學歷者共5,041人參訓,占總參訓人數之87.76%,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以高中職及國初中(含以下)學歷為主。
由上述可知,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申請津貼的原住民利用者偏低,仍需加強宣導政府各項促進就業措施,使原住民了解並充分運用,以增加其就業機會。
(二)臨時工作機會
94-96年「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由中央相關部會,提供原住民公共服務計畫短期工作機會,推動「部落自然保育相關計畫」,同時也提供原住民生態導覽解說、工藝產業促進、山地醫療救護守護與防除小花蔓澤蘭等短期性工作。95年創造7,222個就業機會,96年創造6,240個就業機會。
以94年為例,本會辦理提供待業原住民部落在地就業計畫及部落營造人員計畫,總計提供310人就業機會;此外,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同年7月12日召開「94 年就業促進措施-部會增加就業機會相關辦理方式」研商會議決議,提供短期就業機會,本會也核定了14項計畫,提供2,291人就業機會;提供災後臨時工作機會448人。雖然政府提供臨時性工作對於降低原住民失業率有立即的效果,但是目前從事零星工作(占22.4%)的原住民中,希望轉從事規律有報酬工作者也占75.28%,因此政府提供臨時性工作的同時,仍應以協助原住民投入就業市場的輔導方案為配套辦法。此外,政府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於97年11月28日訂定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農民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期間每年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但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對於降低原住民失業率有立即效果,但並不能根本解決原住民就業問題。
二、就業服務政策檢討
就業服務以協助勞動者找到合適的工作為目的,近年原住民的就業服務政策方向,主要推動「擴大就業資訊服務」以及「培養原鄉社工人員」,藉以開拓更多原住民就業機會。
以「運用社工輔導人員促進原住民就業安定計畫」為例,其目的即在鼓勵原鄉地區社工人員投入,協助給予在職訓練以及考照,並吸收現職生活輔導員,施予專業社工訓練,納入原鄉社會工作體系之中。94年度總計配置7位督導員(2位原住民藉),委託15個民間團體,配置34位社工就業輔導員(29位原住民籍)。94年度總計輔導原住民9,776人、推介就業1,683 人(婦女約計1,010人就業,占約60%)與穩定就業1,322人。
97年調查結果顯示,失業原住民需要政府提供的就業服務以「就業資訊」的需求比例最高(64.14%),其次是「就業媒合」(46.26%)及「就業諮詢」(29.58%),其他就業服務的需求則相對偏低。現行原住民就業資訊接收管道看似多元,但是原住民實際利用以及各資訊管道的成效並不顯著。包含職業訓練中心提供的資訊,如各地方就業服務中心在原住民鄉鎮市皆設有服務台,但是因為區位的影響,偏遠地原鄉部落的原住民資訊取得較為不便,為因應部落分散於偏遠地區,結合教會實施小型化的巡迴宣導工作,協助原住民取的資訊;此外,職訓局網路資源也提供原住民接收資訊管道,提供有關就業市場最新職缺與職訓訊息,但是由於失業原住民使用電腦技能的不足,網路資源的使用率並不高;各地就業服務員負責原住民就失業資訊的傳遞任務,但受限於其本身職能的限制,原住民利用率與實際就業服務的成效仍有待加強。

三、職業訓練政策檢討
從歷年調查結果顯示,原住民對於參與職業訓練的興趣並不高,探究其原因與居住偏遠地區的原住民來說,受限於職業訓練地點距離都會區太遠,而無法接受職業訓練。除此之外,失業原住民勞工也無法負擔參加職業訓練所需的花費,以及投入的時間成本,使得原住民各項職業訓練的使用度降低。
97年調查顯示,原住民參加過職業訓練僅有11.90%,且參加過職業訓練的原住民有59.17%沒有從事相關工作。未從事相關工作的原因中,以「沒有工作機會」(占43.71%)最多,「沒有證照無法被僱用」(占21.96%)居次。無論有沒有參加過職業訓練,原住民想(再)參與職業訓練者為60.17%,較歷年明顯提升。
就業與職訓資訊的管道與方法,並未能貼近原住民熟悉的資訊來源,未能產生共鳴效果資訊宣傳也就打折扣。目前多數職業訓練地點位居在都會地區,雖然可以達到交通便利的效果,對於重視族群生活的原住民來說,相當的不方便,使得許多原住民裹足不前。此外,一般正式的職訓課程通常以6個月至1年為期,雖然類似長時期的職業訓練課程多數屬於必要過程,但是對於許多原住民來講,職訓期間的家庭經濟壓力,也成為阻礙其參與職訓的主因。

四、比例進用原則檢討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與「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若僱用原住民比例不足,則應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以96年為例,就業代金之追繳金額約5億5,746萬元,以繳納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計算代金﹙96年7月政府調整基本工資金額﹚,國內政府採購廠商即短缺提供原住民約2,918﹙人/年﹚工作機會,顯示原住民進用比率不足的窘境。此外,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僅是保障原住民工作機會消極的辦法,鼓勵企業提供原住民長期穩定的工作機會才是立法的本意。
以97年例,在有關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益方面,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各級學校單位,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應進用1,810人,已進用原住民員工13,537人,占同年我國原住民15歲以上勞動人口219,000人之6.18%,由此可見政府在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益的用心。

肆、重點工作及具體措施
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98~101年﹚,以加強短期就業效果,來爭取長期產業發展及永續就業之空間,落實並強化各項促進就業計畫,配合求職、求才之正確性與便利性,強化後端之推介功能,以提高推介媒合成功率,才能達到真正扶植原住民族地區產業在地生根、開創長期穩定的工作機會,參照本會「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一期四年(98至101年度)計畫」及「都市原住民族發展計畫第4期(98年至101年)計畫」,等計畫目標、重點工作項目、計畫期程、經費需求、執行情形及成果等內容,橫向整合,以利提升整體綜效,本計畫之重點工作及具體措施,詳如附冊:

一、提供原住民短期工作機會:
(一)推動原住民族地區重點部落計畫:賡續協助原住民族部落建構整體發展基礎,依據景觀環境、人文特色等發展條件與部落創意,共同詮釋環境永續發展的概念,創造部落永續發展的新經驗,增加原住民在地就業機會。(原民會)
(二)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1.輔導原住民民間團體申請多元就業計畫。
2.由政府部門申請社會型多元就業計畫,並鼓勵僱用原住民。(勞委會)
(三)提供原住民就業促進津貼:提供雇主僱用獎助津貼及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措施,增加原住民短期就業機會。(勞委會)
(四)政府提供其他相關計畫:提供原住民生態導覽解說、工藝產業促進、災後家園重建等短期工作及原住民部落資源回收工作計畫。(原民會、環保署)

二、發展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產業,創造長期就業機會
(一)發展溫泉、生態旅遊產業:復育原住民族地區特有動植物;維護景觀步道及原住民聖山古道,發展原住民族地區生態旅遊;規劃建設部落溫泉、觀光景點及旅遊中心,輔導原住民經營具有原住民族地區特色之民宿及餐飲;設計、行銷套裝旅遊路線,增加原鄉地區觀光休閒旅遊收入。(原民會、交通部、內政部、農委會)
(二)發展文化、技藝及特色產業:辦理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創業﹚,地方特色產業輔導,創造文化產值,設立部落文化工作室,生產具原住民各族特色之手工藝品,輔導原住民族地區社區申請新故鄉社區營造及水利建設保育管理等計畫。(原民會、經濟部、交通部、文建會)
(三)發展托育及托老照顧服務產業:強化「原住民家庭暨婦女服務中心」;辦理部落居家、送餐及社區日托服務;辦理原住民家庭寄養服務及保母托育服務,充實學前幼兒照顧服務;普及國小課後照顧服務,增加原住民婦女就業機會。(原民會、內政部)
(四)振興原住民族地區經濟及促進原住民族多元化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辦理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計畫,優先搶通原鄉動脈及環境營造計畫,建置行銷網頁、建立專屬品牌、研擬行銷策略、架設行銷平台、廣設銷售中心或寄賣點、拓展物流體系與宅配服務及成立原住民創業育成中心與產品拓銷機構及推廣文化產業認證制度設立原住民薪傳獎強化原住民產品行銷,增加就業機會。(原民會)
(五)組成技術輔導團:協助部落研提細部行銷計畫,提升原住民族地區產業銷售收益,穩定在地就業機會。(農委會)

三、確保原住民(含都會區)就業機會
(一)落實法令保障名額: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公私部門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規定,以保障原住民工作機會;委託媒體或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勞動安全與就業服務宣導,使原住民瞭解勞工安全、勞工衛生、勞動法令、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促進原住民提升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使原住民在安全工作環境中穩定就業。(原民會、人事行政局、各部會)
(二)強化原住民就業資訊,提升原住民就業媒合成功率:進用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整合現有原住民人力資料系統,聯結完整的原住民就業資訊平台,並結合「全國就業e網」就業媒合系統,提供原住民求職、廠商求才所需;強化就業服務機制,執行就業融合計畫,提高原住民就業媒合成功率。(原民會、勞委會)
(三)加強輔導原住民合作社:營造原住民合作社優質發展環境,強化各部會輔導原住民合作功能及資源;積極提升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組織、社務、財務融通及經營管理能力,提升其競爭力及商機之拓展;發展合作社與特色部落促進原住民就業,加強合作教育宣導,養成原住民勞動合作社人才,以合作互助之經濟制度,創造原住民就業機會。(內政部、原民會)

四、擴大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及建教合作
(一)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計畫:為培育原住民人力,擴大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之各類產學訓之職業訓練,並積極培訓原住民規劃及經營人才,提升專業技能增強競爭力及就業意願,達到降低原住民失業率之目標。(原民會、勞委會、農委會)
(二)辦理自由貿易港區原住民人力訓練計畫:根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所需特殊人力,辦理原住民儲訓人力訓練,提供原住民在自由貿易港區之工作機會。(經濟部、交通部、勞委會、原民會)
(三)辦理原住民青少年就業技能與建教合作整合計畫:促進原住民族青年職能發展計畫,技職學校青少年就業技能與建教合作整合計畫,使青少年利用各項工作機會,學以致用並熟悉就業環境,建構正確就業觀念,提升就業能力。(教育部、原民會)
﹙四﹚辦理保母及照顧服務員人力培訓計畫:辦理保母、照顧服務員及課後照顧等職前訓練課程,提供原住民待業者參訓之機會,以提升就業能力。(勞委會)

伍、預期目標
一、逐年降低原住民失業率,預期可將原住民失業率持續降低至接 近一般平均失業水準;98年原住民之失業率與一般平均失業水準之差距,期能縮小至2%;99年至101年之縮小幅度依序為1.5%、1%及0.5%。
二、為彰顯原住民中不同性別之失業率,從原住民人口統計,女性人口占50.5﹪,本方案將努力增加原住民女性之相關就業措施,預期原住民男女失業率之差距縮減0.5%,勞動參與率縮減至12%。
三、依本方案各部會所推動之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工作項目及具體措施,預期98至101年可分別促進就業8,191人〈年〉、8,236人〈年〉、8,165人〈年〉及8,114人〈年〉、與培訓4,375人、4,090人、4,090人及4,090人。

陸、實施期程
自核定實施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柒、經費來源
本方案98至101年所需經費估計為27億元、27億元、26億元及25.7億元,四年合計約105.7億元,98年度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年度預算(含公務、特別預算及非營業特種基金)相關經費支應,99年度以後所需經費則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其中公務預算部分並請各相關機關於奉核定中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納編。

捌、管考機制
依據「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將各執行機關於年度計畫執行情形,考核評審結果陳報行政院核定,各項具體措施之主辦執行機關,每半年將執行情形提送原民會,由本會於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邀集各部會召開檢討會議,於每年3月底前將前一年執行情形檢討報告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主辦執行機關,對執行成效優良之單位及人員予以適當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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