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19

98.10.20研商「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出處: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0070&Itemid=202

98.10.20研商「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發稿單位:管理組
發佈日期:2009/10/22


壹、開會時間:98年10月20日(星期二)上午10時

貳、開會地點:高雄縣政府舊棟4樓會議室


參、主持人:本部林次長慈玲        記錄:王月嬌 肆、出席人員:詳簽到表 伍、說明及討論事項:略 陸、結論:

一、有關「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報告內容洽悉。

二、各縣(市)政府受理永久屋之申請若有特殊個案,可提各縣市政府重建委員會討論後據以辦理;若尚無法處理者,再研擬具體意見提報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工作小組召集相關部會協商處理,屬重要議案再提委員會議報告備查。

三、部落會議之召開請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頒訂之「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辦理,其紀錄並應送鄉公所備查,至於其所核發之實際居住事實證明書格式由各縣政府(原民處)參考本部營建署範本另訂之,並可依地方特性自行決定是否辦理。

四、為利重建安置工作,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及本部將協調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促請各相關部會,儘速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0條規定完成特定區域劃定作業。

五、「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核定遷居遷村、安置用地範圍內房屋拆遷)戶申請重建住宅(永久屋)申請表」經討論后修正通過(修正后申請表如 附件1,各縣(市)政府為實際需要尚可酌增修欄項)、「實際居住事實證明書」刪除「或部落會議」字樣(刪除后格式如 附件2)、Q&A增列房屋毀損戶申請期限(增列后如附件3);至「 切結書」之現有格式範例係僅針對自有房屋毀損戶訂定,各縣(市)政府仍可依實際需求酌予修正調整以適用不同對象。

六、土地使用證明之佐證方式,除租賃契約外,尚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法定繼承...等合法使用權源,對於嚴重災區住民有意願遷居下山安置者,請各縣(市)政府依申請者實際情形儘速妥予審酌處理。

七、有關原訂「房屋毀損戶證明書」、「核定遷居遷村戶證明書」、「安置用地範圍內房屋拆遷戶證明書」,請配合與會單位建議修正(修正后如 附件4)。

八、房屋毀損戶申請永久屋之期限仍維持至99年2月28日止,惟為儘速提供需要永久屋安置名冊予所認養的民間團體,請各縣(市)政府於本會議紀錄文到後一週內完成第一階段之永久屋需求戶數審查作業。

九、附件1至4及「切結書」範本之電子檔案請進入本部營建署網站(www.cpami.gov.tw)「莫拉克颱風災後住宅重建專區」下載。
柒:臨時動議:無 捌、散會(中午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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