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26

原鄉部落安全評估邀族人參與

來源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catid=4&catsid=2&catdid=0&artid=20091123abcd003

原鄉部落安全評估邀族人參與

【88重建專題系列報導之二十一】88風災後,行政院原民會委託專家學者勘查64個受災的原鄉部落,結果33個部落被判定為不安全,行政院原民會也前往災區陸續舉辦23場的說明會,最後有44個部落接受評估結果(包括經評估安全同意不遷村22個部落及評估不安全同意遷村22個部落),20個部落要求重新會勘調查,另外還有18個之前沒有被列為受災村落的部落,同樣也要進行勘查。

莫拉克颱風過後,行政院原民會邀集150名專家學者,針對64個受創的原住民部落進行實地勘查與安全評估,其中有21個是安全部落,有10個部落列為潛在危機,33個部落則評為不安全。但是許多災區部落對於學者的調查有不同的意見要求政府應該重新進行勘查。

行政院原民會前往災區舉辦了23場說明會,其中有20個部落要求複勘,另外有18個之前未被列為受災地區的部落,也要求一併前往勘查。

另外台中縣和平鄉松茂、新佳陽;南投縣仁愛鄉翠華、精英、力行;嘉義縣阿里山鄉茶山、十字、豐山;高雄縣那瑪夏鄉青山、桃源鄉樟山、阿奇巴、花果山、過河;屏東縣滿州鄉長樂村(分水嶺部落)、瑪家鄉瑪家村、獅子鄉竹坑、中心崙、丹路(伊屯部落)等18個部落,則是因為之前並沒有被列為受災部落,所以將一併進行勘查。

原民會表示,第二次複勘預計11月就會開始進行,調查過程中也會邀請當地族人共同參與。未來複勘結束後,也同樣會邀請專家學者到部落召開說明會,向族人說明勘查的結果,再依照受災地區族人的意願進行後續的重建工作。

部落原居住地安全評估協調結果一覽表
安全評估協調結果 縣別 鄉 別 部 落 名 稱
評估安全
同意不遷村
(共22個部落) 高雄縣 桃源鄉 桃源村、四社部落、復興村、建山村、高中村、草水、梅蘭
茂林鄉 茂林村、多納村
嘉義縣 阿里山鄉 新美村、里佳村、樂野村
台東縣 金峰鄉 壢坵
太麻里鄉 香蘭、多良(大溪)、金崙(14鄰)
達仁鄉 新化、南田、台坂、新興、土坂
大武鄉 大竹加津林
評估不安全
同意要遷村
(共22個部落) 屏東縣 泰武鄉 泰武村
牡丹鄉 高士村、中間路
來義鄉 義林、大後、丹林(5、6鄰)、來義(東、西)
霧台鄉 吉露村
三地門鄉 大社村、德文村、達來村
高雄縣 桃源鄉 勤和村、東莊
嘉義縣 阿里山鄉 山美村
台東縣 金峰鄉 嘉蘭村
太麻里鄉 金峰溫泉
大武鄉 大竹愛國蒲、大竹、大鳥、大竹富山
提出複勘需求
的村落
(共10個部落) 屏東縣 泰武鄉 佳興村
霧台鄉 大武村、佳暮村
高雄縣 茂林鄉 萬山村
桃源鄉 梅山(梅山口)、二集團、樟山村、阿知巴
嘉義縣 阿里山鄉 內來吉、外來吉
未決定,請部落會議
速討論共識
(共10個部落) 屏東縣 霧台鄉 伊拉、阿禮村
高雄縣 桃源鄉 寶山村、新藤枝、舊藤枝
那瑪夏鄉 民族村、民權村、民生村
嘉義縣 阿里山鄉 達邦村、特富野

沒有中繼屋,連議程都沒有

來源http://new.coolloud.org.tw/node/48692
2009/11/25 苦勞報導
沒有中繼屋,連議程都沒有
孫窮理
苦勞網特約記者

我們的家在小林村

我們的家在新開村

我們的家在勤和村

我們的家在民族村



一個個「家」的名字被喊出來,卻讓人聽來心碎。

族人們手勾著手向前踏著碎步,和警方發生了推擠,優勢的警力,加上行政院厚重的鐵門,沒有人指望真的能衝了進去,見到院長。



吳敦義出來!

一聲呼喊是一個前進的號令,一張張黝黑的臉龐上淌著斗大的汗滴,緊緊勾住的一雙雙手,青筋爆起。

背後的狼煙,像數千年來一樣裊裊上升,示警。

部落的婦女們圍住火堆,也在高聲呼喊著;點狼煙要用濕的樹枝,火大了,煙就不多,光禿禿的台北街頭,幾顆路樹也沒多少枝葉,大家撕開裝礦泉水的紙箱,上面灑些水充作燃料,地上白白的一層,是剛剛警察忽然衝進來,用滅火器亂噴留下的乾粉。



更早,撒烏瓦知部落的張進財牧師來了,這個大漢溪河岸部落被拆的那一天,他也像這樣站在這裡,控訴著,不過今天,他面對的不是自己的邦乍族人,而是來自南台灣的排灣、布農、魯凱,還有鄒族的同胞們;打開一本桃園縣政府出版的刊物,前任桃園縣長、現在的行政院副院長朱立倫穿著一身原住民的服裝。

拆了人家房子的,升官;張進財說,「沒有關係,拆了我們的房子,我們自己蓋,我們自己建立自己的家庭,我們願意,死,也要死在自己的土地上。」堅定的眼神,射出銳利的光芒,撒烏瓦知被拆的那一天,他還沒有這樣的眼神。



一樣有著堅定眼神的是阿布娪,布農族部落裡的鄒族人,這是少數,而身為一個女性的領導人,在這個父系社會的布農村落裡,扛著比作為少數更重的擔子,早上剛到的時候,她說,聽說今天行政院重建委員會裡,會通過「成立中繼屋推動小組」的決議,「這樣我們就可以開始著手蓋房子了」。

但是,錯了,不是這樣的,在那裏面,沒有中繼屋,連這個議程都沒有。

給政府拆了的房子,蓋起來,政府還要來拆;眼前族人的房子不是給政府拆的,是給大水淹了的、給土石埋了的,「每年那麼多地方失火,政府也沒有幫忙蓋呀!」在裏面的吳敦義這麼說。

重建委員會副執行長陳振川出來了,「政府沒有說過不蓋中繼屋啊,這個程序本來就在哪裡」,這個程序,讓災區空轉三個月,讓族人還住在軍營這個壓力鍋裡,沒有未來;在裏面的吳敦義堅持,這個壓力鍋,就是「中繼安置」,住不下去的,就離開故鄉,住永久屋,不然就散開來,自己租屋,再不然,回去,不管山上有多危險,不管明年夏天,大水來了,還有沒有路。



安全勘驗需要時間、找地重建需要時間、部落謀求共識需要時間,時間?「沒有那麼好的事!」在裏面的吳敦義這麼說。

一百多天了,一百多位災民凌晨兩點出發,算算,這是災後災區最大的一次北上動員了,換來的是陳振川隨意的簽名,一切都沒有改變,中午時分,行政院前,日頭赤炎炎;族人們魚貫排隊上車,回去,回到那個「中繼安置」的軍營、榮家裡去。



什麼是你們說的永久?

風災重建/北上抗議 災民燒狼煙:我要回家

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5272626.shtml
風災重建/北上抗議 災民燒狼煙:我要回家

【聯合報╱記者周美惠/台北報導】 2009.11.26 03:37 am



南部災區原住民北上赴行政院抗議,一度因行政院未回應,與警方爆發推擠衝突。
記者林俊良/攝影
八八水災沖毀南部原住民家園,現在他們又面臨痛失土地的危機。數百位南部災區原住民昨天北上赴行政院燒「狼煙」抗議、高呼「吳敦義出來」,數度在行政院門口與警方爆發推擠衝突。

八八水災發生逾百日,最近災區原住民的抗議一波強過一波,那瑪夏鄉、桃源鄉等重災區仍有千餘人回不了家,只能暫住在軍營、榮家,他們強烈要求政府立即興建中繼屋,並以燒「狼煙」方式,表達我要回家、絕不棄守家園的決心。

來自霧台神山部落的魯凱族代表宋文生、勒絲樂斯說,神山部落受災不嚴重,但田地被畫入特定區域,一旦族人賴以維生的土地沒了,魯凱族將面臨全族遭滅絕的危機。

災民指重建條例第廿條的子法規定是「滅族條例」,要求若不放棄山上的土地,就不能擁有永久屋,許多災民在根本不清楚自己權益情況下簽下同意書,「用山上五千公頃土地換平地廿坪空殼屋,只能使用房屋,不能擁有土地,生計也沒有著落。」

他們並要求,政府應立即恢復返鄉的道路,重建應以原鄉部落為本。「小林村重建發展協會」則要求政府提供月眉農場土地供小林人建村,永久居住地應開放「以地易地」或「優先承購權」。

代表行政院出面接見災民的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副執行長陳振川,最後在「立即啟動中繼安置」、「尊重災民選擇」簽名承諾,但未答應停止畫定特定區域。

八八災民陳情 楊秋興承諾在安全前提下協助返鄉、建永久屋

來源http://www.kscg.gov.tw/2009812144531/MixNewsDetail.aspx?ParentType=News&SN=8951
八八災民陳情 楊秋興承諾在安全前提下協助返鄉、建永久屋

● 高縣莫拉克風災災民在八八再造聯盟率領下,昨(19)日至縣府提出要回家、離災不離村、參與重建決議等訴求,縣長楊秋興接受民眾陳情時強調,自己的想法與災民並無不同,他承諾,只要原鄉地方經中央評估為安全,縣府將盡力協助災民返鄉、興建永久屋等事宜,並建議中央邀請災民代表會勘,共同重建家園。

八八再造聯盟昨日帶領包含那瑪夏、桃源、六龜等鄉的災民,遊行至縣府陳情,以吟唱的方式表達「我要回家」的心聲。包含社會處長吳麗雪、原民處長谷縱‧喀勒芳安皆到場與災民講解溝通,縣長楊秋興也於下午時接受民眾陳情。

災民主要提出三點訴求:
一、要求決定權-政府進行地區安全性會勘,需找災民參與,由災民決定部落的未來,同時進入高雄縣重建委員會參與決策。
二、回原鄉-希望在原鄉興蓋中繼屋、永久屋,離災不離村,傳遞文化生命。
三、要生活-儘速搶通台20線、台21線及藤枝林道,恢復部落原有生活機能,學校不滅校、不減班,兩個月內完成學校安全的補強工作。

縣長楊秋興強調,自己的的想法與災民並無不同,縣府的立場也從未改變,只要在安全的前提下,民眾要回家縣府求之不得。縣府已持續針對水電、道路已通、且無安全之虞的地區,協助災民返鄉,包含桃源鄉興中國小與建山國小皆已回原校復課,那瑪夏民生、民權村與桃源鄉桃源村也即將返鄉。

  楊縣長向災民承諾,縣府同意離災不離村構想,只要災民提出的土地經中央評估為安全無虞的,將盡力協助災民返鄉,或協助辦理土地變更作業與後續慈善團體興建永久屋等事宜。至於保障社區參與,積極協助原住民回鄉進行重建工作,縣府目前都已在做,他也願建議中央進行安全性評估勘查時,找計畫返鄉的民眾一起參與,減少民眾疑慮。

  關於災民一直擔心選擇永久屋必須放棄山上土地,楊縣長也再次澄清,永久屋是給災民的權利,災民可以自由選擇,但是選擇永久屋並不會因此失去山上的耕地,可以自行回去。目前中央原則上不傾向在山上興蓋組合屋或中繼屋,若山上的地經評估是安全的,可由慈善團體直接興蓋永久屋,縣府將尊重中央的決策。

原住民走上街頭~訴求我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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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家






2009-11-25

阿禮,傷心的一天

今天(11月15日),莫拉克重建委員會來了7個組員做部落安全勘驗的復勘工作,大約花了一個半小時走完上下兩部落,我方在場人員只有村長、泰德和我。

下部落明顯的災情是不爭的事實,但是上部落不同於上次的勘驗結果,也被列入不安全區域,讓我們難以接受,泰德更是又急又氣的當場抗議,攔住他們理論及要求更精確的勘驗。
當下也對鄉公所派來陪同勘驗的公共工程技正暴起衝突,泰德在落井下石的言語嘲諷下不再克制自己對這位大漢人技正的反擊〈大概是八八水災不久前泰德到衙門抗議部落排水工程設計有問題而冒犯了他吧。〉,真不知道要佩服泰德的勇氣好呢?還是要持著一貫對衙門小吏敬畏的心態好?

勘驗人員走了之後,我們回到家裡覺得極度惶恐不安,我們會被強制遷離不能再居住在部落。泰德語無倫次的對我發表他自己對上部落的安全認知,直到晚上還無法跳脫「安全」、「不安全」的思維裡悲哀的嚇唬自己。

躺在床上輾轉難眠,思慮著我們要何去何從?模擬各種與政策對峙的溝通方法,想著殺出重圍的可能。我們也在重建委員會的決議書面記錄中找到一絲有利的模糊空間,我告訴泰德不要那麼悲觀,事情不是如想像中那麼糟。

永久屋的美麗藍圖從來不曾激起我們兩人對它的憧憬,生命如果只是在集體秩序中日復一日的追求「柴米油鹽」,那,大自然又為誰而存在呢?離開阿禮我們還能擁有甚麼快樂的元素?

安置以來,我們一直樂觀的朝著回部落重建去規劃未來的生活,今天的勘驗說明讓我們亂了方寸,我總是感受其他村民對永久屋的期待,有著對家人在平地租屋謀生及求學的考量背景反射在遷村的決擇上,我要泰德看事情不要太一廂情願的感情用事,多多尊重別人的立場。
天將亮泰德好不容易的睡著了,看著他糾結的眉頭回想著餐桌上,他直視我久久的拼出一句:「秀慧,妳會不會後悔來山上?」
當然不後悔,這七年來是我出社會以來最豐富的時光,也是扭轉我對人生價值持負面觀感的地方,我們絕不輕言放棄。
來源http://www.88news.org/?p=1141

嚴正抗議公共工程委員會污衊反越域引水的原住民與環保人士

11月12日立報刊出一篇報導「小林滅村真相未明 曾文越引仍想繼續」,文中訪問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盧泰宏,摘錄如下:

但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盧泰宏說,依工程專業判斷,曾文越引的鑽炸不可能引起災害,他認為居民感覺到鑽炸時的震動,「應該是心理因素。就是聽到炸藥的聲音,覺得好像震動得很厲害。」他進一步表示,除心理因素,也可能是去年一次大地震造成地質破碎所致。
盧泰宏說,雖然曾文越引工區全毀,隧道也都堆滿土石,「但只要把隧道裡的土石都挖出來,工程就可以繼續了。」對於風災改變地質地貌一事,盧泰宏認為沒有問題;工程會並預計在下周進行試炸,以佐證鑽炸跟滅村無關。

盧泰宏並說,居民將滅村與曾文越引相連結是為索賠。「921發生時政府也有撫卹,不過只有1百萬;現在災民想要說是引水的問題,就可以國賠1千萬,這差很多。」
本聯盟要提出嚴正抗議政府官員隨意污衊自始便反對曾文水庫越域引水計畫的原住民及環保團體人士。首先,要請問盧泰宏什麼是「心理因素」?當人民要反駁政府的計畫時,政府要求人民要拿出證據來,今天我們也要要求您拿出證據來證明越域引水的鑽炸用量紀錄,怎可用居民的「心理因素」(感受之詞)來污衊每日居住於當地的居民?那麼本聯盟是否也可以臆測或合理懷疑盧先生是否是被「聯合大地工程」收買了?

那瑪夏居民及環保團體反對越域引水工程不是在八八風災之後,這在環評記錄及新聞均可查證,足證並非是要求賠償而反對越引工程。 如今六百多人失去生命,我們不見政府官員的反省與檢討,反而處處防堵調查真相,如今還反過來污衊居民要求賠償。 這樣的心態如何撫慰六百多條失去的生命,又如何向等待「真相」的受災居民交代?

三個月過去了,馬總統承諾的「真相調查委員會」在哪裡? 從行政院到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相關部門不敢成立「真相調查委員會」,請問你們在「怕」什麼?
我們的訴求:
政府有責任還原真相,給小林村近500位的罹難者、那瑪夏、新開等工程周邊部落數十位被土石淹沒之災民、及犧牲的14位越域引水工程人員一個交代。
行政院應立即成立曾文越域引水工程「真相調查小組」。
專案調查小組成員必須包含小林村、桃源鄉勤和村與那瑪夏鄉民族村當地越域引水工程周邊受災村落/部落居民,及環境公民團體;並非只有專家、學者、及鄉長村長等代表。
專案調查之決行過程應採行公民審議決策(公民陪審)之模式,而非專家、學者說了算。
台灣土地及水資源已經超限利用,而超限利用並非原住民的罪過,台灣政府已經被財團綁架,取水不是爲保障人民民生用水,而是要供應不斷擴張的工業園區。請政府及與政府配合的慈善團體不要把破壞山林的罪名強加在原住民族身上。
以上是聯盟團體在 10月11 日全國治水會議記者會中的訴求,一個月又過去了,請問馬總統英九、行政院吳院長敦義您們聽到人民的聲音了嗎? 要求很簡單-就是『真相』。

共同連署:※ 原住民支援/環保團體: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台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女藝協會、綠黨、台灣環境行動網、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陸續連署中)※ 災區團體:台灣八八水災小林村重建發展協會、88水災高雄縣原住民部落再造聯盟、南方部落重建聯盟、(陸續連署中)
新聞聯絡人:徐蟬娟 0970-180-712 魯台營 0933-292-382
來源http://e-info.org.tw/node/49360

2009-11-24

歷經三個月 茂林國家風景區重要路段修復暢通

者吳鳳媖/台北報導  八八水災重創南台灣,南部知名的觀光勝地「茂林國家風景區」,在社會各界的大力協助之下,目前區內重要路段已恢復暢通,為了讓更多的民眾與媒體朋友了解當地重建近況,同時宣告「茂林國家風景區」已逐漸復甦,茂管處於18日假交通部觀光局旅服中心舉辦「高屏山麓重建向前走‧鼓願」聯合記者會,發表目前高屏山麓「茂林國家風景區」內重建近況,同時邀請料理達人郭玉芳老師以高屏山麓特產「梅子」入菜,親自示範爽口又養生的秋冬抗H1N1保健料理,與會長官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謝謂君及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處長吳茂盛於記者會中一同擊鼓祈福,宣告「高屏山麓重建向前走‧鼓願」系列活動正式登場!  
「茂林國家風景區」涵蓋了高雄縣六龜鄉、桃源鄉、茂林鄉和屏東縣三地門鄉、瑪家鄉、霧台鄉等六鄉,八八水災重創南台灣,導致茂林國家風景管理區內六龜寶來及茂林地區對外道路一度中斷,在社會各界的大力協助之下,歷經三個多月的重建時間,目前茂林國家風景區內多處重要路段已恢復暢通,當地著名多納高吊橋、紫蝶幽谷景點皆可進入遊覽,曾受創的寶來不老溫泉區,溫泉取水復建中,當地重建工作目前仍持續不斷的進行,居民生活機能以及觀光產業逐漸復原,茂管處吳茂盛處長表示:「去年全年前往茂林當地旅遊人次高達120萬人次,光是溫泉季期間就創下了超過20萬人次旅遊人潮,茂管處原預估今年旅遊人次將達到100萬人次以上,但風災過後目前遊客人數已下降8成之多,希望藉由高屏山麓向前走系列活動及雙年賞蝶活動,目標提升4成以上的遊客人潮,期盼社會大眾能繼續支持當地重建工作的進行,重拾至茂林國家風景區旅遊的信心!」 
 而為了感恩全國同胞大力相助,同時關懷受莫拉克風災重創的當地居民,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特別與六龜鄉公所合作,11月21日將於寶來國中舉行「關懷災區 鼓舞明天」活動,優人神鼓特別帶領參與聽奧開幕曲目「曼達拉獻禮」演出的啟聰學校和台北景文高中同學近兩百人前來災區義演,期望透過優人的鼓聲,平撫風災傷痛,鼓舞災區居民士氣,將傷痛轉為正面的態度,積極進行重建工作。

網路時代政府能多做些什麼

8月底,我前往災區臨時安置中心採訪,有一幕讓我印象深刻:
在免費上網區設置完成的那天,1位國小二年級的原住民男孩在上網區使用電腦,螢幕上顯示的是網路電子信箱,他正在寫EMAIL向網友報平安。
我問:「誰教你上網收信?」他說:「老師國小一年級就有教了。」如果不是親眼目睹,對我這種直到大學才開始上網的六年級末段班而言,簡直不可思議。

(中央社資料照片,記者江俊亮攝)

88風災發生後,網路界有兩大新聞,一是民間救災網站興起、二是Facebook社群網站因開心農場等遊戲爆紅,這次我先從救災網站談起。
當政府上下為救災忙得焦頭爛額之際,眾多網友透過網路架設網站、號召志工、募集物資,展現出台灣前所未見的效率與力量。
根據研考會調查資料,去(97)年底台灣12歲以上民眾上網率已達73.4%,若換算為實際人口,上網人口估計約1371萬人,平均每4戶就有3戶上網,要說台灣已邁入「網路時代」,並不為過。
同樣是天災,對照10年前的921大地震,台灣網路環境已截然不同,單是上網人口就增加千萬;政府還停留在10年前非網路時代的思維,難怪會被網友罵翻天。
台灣地區常發生地震,但您知道發生地震時,哪一個網站最熱門嗎?答案是「中央氣象局」。
相信大部分的網友都有類似經驗,若地震在凌晨發生,氣象局的網頁會處於「滯留」狀態,很難連上,這是因為氣象局提供完整且即時資訊,在電視、廣播都收播的狀態下,自然會湧入大量好奇網友查詢地震資訊。
88風災期間,唯一沒被單日湧入近40萬網友癱瘓的救災網站是「莫拉克颱風災情支援網」,站長鄭伊廷曾說:「救災網站最重要的就是不能掛。」因為一旦掛站,即使資料再完整、介面再好用,也是徒然。
您相信嗎?這個救災網站的維護人力除了站長以外,只有5位版面志工協助整理資料,鄭伊廷建立「檢舉」、「進度回報」機制,發揮WEB2.0精神,倚靠「網友力量」找碴,不但讓網站能24小時運作順暢,救災資訊也一目了然,其他救災網站群起效尤。
芭瑪颱風來襲時,政府在第一時間設立「網路專區」,將相關資訊透明化,這樣做很好,但還不夠。
政府機關網站號稱24小時運作,事實上大部分網站仍是「上班時間才更新」,這樣的運作方式並不符合網友需求。
並非要公務員改當24小時便利商店店員,在「網民即公民」時代,當政府鼓勵民眾多參與公共政策時,若能從政府網站開始,將WEB2.0網友參與機制加入,或許對網路時代的政府能發揮不同影響力。
網路時代,「流量就是民意」。行政院長吳敦義上任後提出「庶民經濟」概念,若政府網站流量統計數據由研考會之類機關出面整合,定期公布政府網站流量排名以及使用者、使用功能、使用時間分析,相信對政府在網路時代施政方針,會是很重要的「庶民」指標。

來源 http://famousblog.cna.com.tw/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19&blogId=5

2009-11-23

資料來源: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莫拉克風災學生補助措施宣導

出處: 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694&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莫拉克風災學生補助措施宣導
更新時間: 2009/10/01


「八八重建報」宣導資料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案辦理莫拉克風災原住民學生災害助學金實施要點」業於98年9月2日以原民教字第09800400921號令發布,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98年11月30日止,請受補助對象即早提出申請。
一、受理機關:
(一) 初審:
1. 高中職以上學生:就近向災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送縣(市)政府初審符合規定者,彙送本會複審。
2. 國民中小學生:由學校協助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符合規定者,造冊送本會複審。
(二) 複審:
1. 高中職以上學生:經本會複審通過後,災害助學金逕匯申請學生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2. 國民中小學生:經本會複審通過後,函請學校檢具領據及學生印領清冊送本會請款,災害助學金逕匯學校帳戶,由學校轉發申請學生。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如附表:除家庭生活困難之受災戶項目得同時提出申請外,其餘每人限申請一項。








三、申請程序如下:
(一)原住民國民中小學生:由學校協助提出申請,經本會複審通過後,災害助學金逕匯學校帳戶,由學校轉發申請學生。
(二)原住民高中職以上學生:就近向災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送縣(市)政府初審及本會複審通過後,災害助學金逕匯申請學生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莫拉克颱風災害部落原居地安全初步評估結果說明會」會議紀錄

出處: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713&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莫拉克颱風災害部落原居地安全初步評估結果說明會」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98年10月8日(星期四)下午19時整
會議地點:仁美營區(鄉親活動中心)
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後附
主持人:孫主任委員大川 記錄:段聖彥
一、 主席致詞:(略)
二、 專家學者報告(廖瑞堂博士):民生村安全評估結果安全、民權村安全評估結果不安全(如評估報告)。
三、 鄉公所報告:1.安全評估說明會應該再到山上部落辦理、2.遷村地點應有多重選擇,並做安全性勘察、3.遷村5點決議大家要仔細了解再做決定、4.被評估為不安全,可經由部落會議決議,就地整建或遷治山下永久屋。
四、 高雄縣政府報告:縣政府不會主動或強制徵收部落土地。
五、 公路局:台21線目前修復至小林村,後續道路工程仍須與小林村自救會協商後才再施工。
六、 座談反應意見:
(一) 1.民生村經評估為安全,能保證確實安全嗎。
(二) 1.本次專家學者評估是否正確,民生村為被評估安全,萬一發生危險,因此可否遷村。
(三) 1. 民生村為被評估安全,但是南北各有一條野溪應加強整治。
(四) 1.簡報資料Google Earth可否上網取得資料、2民生為條件性安全各工程單位要加強不安全部分施作、3.政府辦理說明會太多場次,但又無實際做為。
(五) 1.本次說明會民生村被評為安全,將轉達仍在山上之族人、2.建工作如何進行要召開部落會議討論。
(六) 1小林村遭堰塞湖滅村,民生是否有此情形、2.南沙魯西是否會造成土石流沖及部落。
(七) 1.民權村被列為不安全是因為河床提高,怕下次大水沖下來淹埋、2.民權村是否可改為有條件安全,以便原地重建。
(八) 1.旗山溪目前距民權村落差有10公尺,可否以加高堤防阻擋、2.經建會劃定特定區域,可否不要判定危險區域、3.安全評估是否做岩盤鑽探、4.本次為初步評估,因此要再次複勘。
(九) 民權村北側國中有土石流,約200公尺,仍屬安全;民生村右側有野溪反而不安全。
(十) 台21線要積極搶修,不要再評估、
(十一) 1.民權村民表達回家心聲、2.旗山溪河流彎道,堤防可否加以整治、3.本於離災不離村,建議遷至舊部落平台。
(十二) 1.沖失農地可否與公有地以地易地、2.河床砂石可否自行取用、3.農地可否興建工寮。
(十三) 被劃定危險區域土地仍有所有權,但是否可買賣。
(十四) 1.遷村後特定區域處理原則,應加列徵收補償規定、2.劃定特定區域後,農地為降限使用、建地應為限制使用。
七、 主席結論:民權及民生部落對於專家學者所做初步原居地安全評估結果表示尊重,但仍請原民會再辦理原居地複勘作業。
八、 散會。下午21時整。

「莫拉克颱風災害部落原居地安全出初步評估結果說明會」會議紀錄

出處: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715&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莫拉克颱風災害部落原居地安全出初步評估結果說明會」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98年10月8日(星期四)下午3時整
會議地點:陸軍工兵學校中正堂
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後附
主持人:孫住任委員大川 記錄:段聖彥
一、 主席致詞:(略)
二、 專家學者報告(廖瑞堂博士):民族村安全評估結果不安全(如評估報告)。
三、 鄉公所報告:民族村被評估為不安全應召開部落會議決定下一步整建或遷建。
四、 屏東縣政府報告:縣政府不會主動或強制徵收部落土地。
五、 座談反應意見:
(一) 1.安全評估外應再做風險評估,例如民族平台地質鑽探、耐震程度、適宜容納人數等、2.88災難是否人為越域引水造成。
(二) 1.安全評估是否邀集長老共同會勘、2.是否有深入山上現勘。
(三) 1.在營區已安置2個月,希望儘速搶通回家的道路、2.部落對原居土地有深厚感情且為文化資產,故應就地整建。
(四) 1.安全評估結果專家學者意見並非一致、2施工技術與工法可以克服不安全。
(五) 1.族人應達成共識後再遷村、2.楠梓仙溪上游整治後可減少部落危險。
(六) 1草率決定遷村將造成後遺症、2.遷村原則會議是否有正式公文、3.遷村後可否回部落蓋工寮、4.何謂土地降限使用要清楚說明。
六、 主席結論:民族村被評估為不安全,請召開部落會議決定接受與否之共識。
七、 散會。下午17時整。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計畫辦理情形表




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98~101年﹚

請連結以下網址,還有很多資料哦:
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632&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98~101年﹚
壹、前言
台灣是一個多元族群的社會,原住民族的發展和台灣整體的發展密不可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85年12月依法成立,主管全國原住民族事務,規劃推動多項權益保障措施,不論在教育、就業、社會福利等問題,或者社經地位的改善,與過去比較,都有長足的進步。但是,把原住民族社會與整體台灣社會作比較,不可諱言,原住民族社會仍然存有相當的差距,需要投入更多人力與財力,才可能縮短下列原漢的差距,有關差異及當前重要環境情勢之資料臚列如下:
一、國民所得:95年原住民家庭年平均收入50萬9,712元,雖較往年有成長,但與一般家庭之平均收入109萬 9,739元,差距一倍以上。
二、教育程度:在教育程度方面,一般民眾具有專科以上學歷者占35.4%,而原住民只有14.1%,相反的,原住民的學歷在國(初)中以下者,原住民的學歷在國(初)中以下者,高達49.8﹪,而一般民眾只占32.2﹪,原住民的教育程度比一般民眾達百分之15至18的差距。
三、就業狀況:97年原住民之失業率為7.92﹪,較全國平均失業率5.03﹪為高。
四、飲用水普及率:原住民族地區之供水普及率,96年為81.07﹪(含簡易自來水),與全國自來水供水普及率92﹪相較,仍有落差。
五、平均餘命:96年原住民為68.98歲,一般民眾為78.38歲,原住民比一般民眾短少9.4歲。
六、國家年度總預算分配:原住民族人口占全國總人口數百分之2,如依人口比例分配預算,年度預算分配於原住民族事務應為180億,與現今62億餘尚有一段很大的落差。
依據本會委託辦理「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原住民的失業率由88年3月的8.15%上升至90年3月的9.83%,之後下降至91年5月的8.99%,再由92年5月的10.33%降至96年12月的4.62%,97年12月原住民失業率為7.92%、全國為5.03﹪,原住民失業率普遍高於一般民眾的情況並未改變,其中原住民男性失業率為9.00%高於女性之6.63%。雖然歷年原住民勞動力參與率皆顯著高於一般民眾,且就性別來看,原住民兩性勞動力參與率皆高於一般民眾,惟原住民男性勞動力參與率為70.88%高於原住民女性(53.16%),顯示女性進入勞動市場的阻礙仍然較大。歷年以來政府相關單位即體認原住民就業困難的事實,因此對於原住民族採行一系列就業輔導措施,期望對原住民長期處在勞動就業市場的弱勢地位能獲得改善。
為使原住民失業率能持續降低至接近一般民眾平均失業水準,依據行政院經建會「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96年度執行檢討報告」指出:以「開創原住民族地區產業、強化原住民就業技能」為重點發展方向,爰此,原住民就業政策更應通盤檢討落實,繼續推動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98~101年﹚,鼓勵原住民參與職業訓練,提升就業技能,加強求職、求才資料之正確性與便利性,強化推介功能,廣拓就業機會,創造原住民長期就業機會,使原住民順利充分就業;配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結合各部會積極發展原住民人力資源,創造更多更佳符合原住民的就業機會。同時落實 馬總統競選政見之「經濟成長率6%,國民所得達3萬美元及失業率降至3%」目標。

貳、當前原住民就業市埸情勢分析
一、原住民就業現況
根據本會「97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分述如下:
(一) 15歲以上原住民之民間人口﹙不含現役軍人、監管人口與失蹤人口﹚有363,103人,其中勞動力人數有223,464人,原住民勞動力參與率為61.54%,高於一般民眾的58.20%,其中以男性勞動力參與率為70.88%高於女性(53.16%)。
(二) 原住民就業人口為205,765人,失業人口為17,699人,原住民失業率為7.92%,較96年12月的4.62%高出3.3個百分點。根據行政院主計處資料,97年12月台灣地區失業率為5.03%,較原住民的失業率低2.89個百分點。
(三) 原住民失業率以雅美族達悟﹙18%﹚、卑南族﹙10.33%﹚、排灣族﹙9.63%﹚、太魯閣族﹙9.45%﹚與葛瑪蘭族﹙9.07%﹚高於其他族;鄒族﹙3.63%﹚的失業率則相對較低。如以行政區域觀察,高雄市﹙9.93%﹚與山地鄉﹙8.63%﹚的失業率高於其他地區,台北市﹙6.38%﹚的失業率則相對較低。
﹙四﹚15歲以上原住民平均個人月收入約為1.47萬元,有酬就業者平均每人每月主要工作收入約2.38萬元,較前一年呈負成長13.8%。一般民眾有酬就業者的平均所得約為原住民的1.41倍。
﹙五﹚以就業行業而言,原住民和一般民眾比較,從事「農林漁牧業」、「營造業」及「其他服務業」的比率高於一般民眾,但「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及「金融及保險業」所占比率則是遠低於一般民眾。
﹙六﹚以擔任職業分析,原住民和一般民眾比較,原住民在「技術工及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工及組裝工、非技術工及體力工」及「農林漁牧工作人員」所占比率均明顯高於一般民眾,分別為47.82%比31.42%,和11.39%比5.07%;但在其他職業部分,原住民的比例則偏低。
﹙七﹚從事有報酬工作的就業者,有4.41%所從事工作是政府所提供的臨時工作,其中有24.66%工作期限為12個月以上,44.69%工作期限未滿6個月;從事政府提供之臨時工作者中,有89.05%認為臨時工作對生活改善有幫助(含非常有幫助)。
﹙八﹚原住民就業者平均每週工時43.34小時。對目前工作狀況滿意為78.91%,而有20.44%不滿意。對目前工作不滿意的主要原因是待遇太低(63.96%)。絕大部分(96.61%)的原住民就業者在工作場所沒有因為原住民的身分而受到歧視,有受到歧視的僅占3.39%。

二、原住民就業困境
自94~97年的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結果可以發現,近年來在政府推動就業相關措施下,原住民的失業率呈現相對平穩的趨勢,過去動輒失業率倍數於一般民眾的情況已不復見,惟原住民的失業率仍高於一般民眾水準,顯示政府仍需投入更多的資源,方能使原住民失業率接近一般民眾失業率。其一般就業困境分述如下:
(一)原住民工作類型特性
由於原住民就業者的職業屬於「技術工及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工及組裝工」、「非技術工及體力工」及「農林漁牧工作人員」所占比例明顯高於一般民眾,而這些類型職業的穩定性也較低,職場流動性相對而言也較高,因此,原住民就業者的職業也影響原住民的就失業問題。
(二)臨時工作比例偏高
依據97年調查結果顯示,在從事有報酬工作的原住民當中,有22.4%表示從事零星工作(即打零工或兼職工作),從事零工作的原住民當中,有75.28%表示想轉從事規律性有報酬的工作。相較於規律性的工作而言,打零工或兼職工作的工作內容高度不穩定,融入職場的熟悉度亦會生適應問題,加以所得收入普遍不足,也使得原住民經常性的面臨失業困境,影響整體原住民失業率偏高。
(三)居住與就業機會區位落差
由於居住地區與就業市場提供工作機會區位的落差影響,使得原住民無法充分獲得就業機會,加以原住民注重家庭生活的天性,依97年調查結果顯示,原住民失業者有70.08%在找尋工作過程中没有遇到工作機會,進一步分析找尋工作過程中,主要遭遇的困難以「生活圈没有工作機會」(占55.4%)為主,其次是「就業資訊不足」(占26.4%)、「技術不合」(占21.6%)等原因。
(四)原住民女性就業不易
97年調查結果顯示,女性原住民的勞動力參與率為53.16%,高於女性一般民眾勞動力參與率為49.75%;女性原住民與女性一般民眾未參與勞動的三大原因大玫相同,依序是「料理家務」、「求學及準備升學」以及「高齡65歲以上/身心障礙」,顯示女性就業仍有許多牽絆,尚需政府積極協助。
(五)教育程度偏低
97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結果顯示,原住民教育程度在國(初)中以下學歷者有49.83%,而一般民眾只有32.16%;原住民在專科或以上學歷者有14.12%,而一般民眾有35.4%。由此可知,原住民的教育程度偏低於一般民眾,偏低的教育程度造成原住民就業上的一大障礙。
(六)專業技能待加強
低落的家庭經濟使得原住民的父母多期盼子女能早日工作賺錢分擔家計負擔,因此多數原住民在國中畢業以後就進入就業市場,但是由於學歷較低,多數原住民以從事非技術性、半技術性或體力性的工作為主,由於未接受相關的職業訓練,使得其工作技能比較難以得到精進,造成其就業發展上的另一個障礙。依據97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結果顯示,原住民勞動力人口中約33.08%表示有意願參與職業訓練,其中想參加的項目前三項為「民宿管理、餐飲服務類」﹙27.70%﹚、「電腦、資訊類」﹙22.96%﹚及「營建、木工類」﹙15.53%﹚。
(七)職業適合性有待調整
原住民對工作薪酬的金錢需求,高於對工作環境以及工作未來發展性要求,形成原住民多數從事營建業、板模工等需要大量耗費體力性的工作,並且這類型的工作多數屬於暫時性或臨時性的工作類型,當某一工地或工程工作告一段落之後,隨即而來的是短暫,甚至長期性的失業。然則原住民面對失業也不願意轉行就業,增加輔導就業服務的困難度。
(八)就業諮詢管道不足
原住民多數透過父母、朋友及族人等私人社會關係網的運作求職,甚少運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大眾傳播媒體找到工作。此外,親友或是鄰里所從事的職業類別或職業價值觀,常常成為原住民青少年尋求職業的「參考架構」,如果接收的就業訊息或是職業觀念不當,則會影響原住民青少年職業觀念與求職態度。
(九)原住民流動性高不易掌握
許多原住民從原鄉離開到都市工作,習慣性以家戶或是親朋好友為工作班底,包攬小型工程或是從事營建業等工作,如這片工地工程完工之後,即尋找下一個工程工地,繼續「逐工地而居」,流動性比較高。這樣的工作特性,使得政府就業促進服務部門對原住民人力資源難以有效的掌握,成為輔導原住民就業的一大困難。
(十)原住民創業資金取得困難
原住民不僅求職工作面臨困難,更是難以自行創業發展。由於申辦創業貸款時,貸款銀行多數會要求申辦貸款者提供足額的擔保品,銀行才會進行核貸。而原住民多數只能提供原鄉地區房屋,或是山地保留地等價值偏低的擔保品,使得銀行能順利核貸的金額有限,原住民欲自行創業即面臨資金取得不易的困難點。

參、現行原住民就業法規及措施分析
現行就業促進政策謹就「就業促進」、「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三個面向來分析。此外,「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與「政府採購法」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益,訂定比例進用原則的規範,也是檢討的重點。其次,政府各項政策措施應考量其公平性、公益性、一般性、地域性與特殊性、參酌可資運用的有限人力、經費,結合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資源共同推動,戳力排除原住民就業之障礙,改善原住民就業環境;時時檢視現行相關政策、方案及計畫,如「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一期四年(98至101年度)計畫」及「都市原住民族發展計畫第4期(98年至101年)計畫」等,俾利相關計畫之橫向整合,以提升計畫之整體綜效。

一、就業促進政策檢討
(一)就業津貼
原住民在失業期間最主要經濟來源多數仰賴家庭協助(67.12%),在經濟與就業的雙重弱勢地位之下,使得政府提供的就業相關扶助與津貼,對原住民的重要性也更高。但是從量化調查結果卻顯示,原住民實際利用「就業促進津貼」的比例甚低,97年調查結果顯示,失業原住民高達95.57%沒有申請過就業促進津貼,而其沒有申請的主因是「不知道有這些津貼」(74.41%)。96年也有高達93.40%失業原住民沒有申請,沒有申請的主因同樣是「不知道有這些津貼」(占72.9%)。
失業原住民申請「技能檢定合格獎勵金」的比率最高,但也只有1.59%,其餘如「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臨時工作津貼」與「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的申請比率都不到1.0%。其中「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大學或以上之失業者申請的比率為3.86%最多。另職業訓練局97年度原住民共5,744人參訓,參訓學員中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原住民共5,277人,高中職以下學歷者共5,041人參訓,占總參訓人數之87.76%,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以高中職及國初中(含以下)學歷為主。
由上述可知,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申請津貼的原住民利用者偏低,仍需加強宣導政府各項促進就業措施,使原住民了解並充分運用,以增加其就業機會。
(二)臨時工作機會
94-96年「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由中央相關部會,提供原住民公共服務計畫短期工作機會,推動「部落自然保育相關計畫」,同時也提供原住民生態導覽解說、工藝產業促進、山地醫療救護守護與防除小花蔓澤蘭等短期性工作。95年創造7,222個就業機會,96年創造6,240個就業機會。
以94年為例,本會辦理提供待業原住民部落在地就業計畫及部落營造人員計畫,總計提供310人就業機會;此外,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同年7月12日召開「94 年就業促進措施-部會增加就業機會相關辦理方式」研商會議決議,提供短期就業機會,本會也核定了14項計畫,提供2,291人就業機會;提供災後臨時工作機會448人。雖然政府提供臨時性工作對於降低原住民失業率有立即的效果,但是目前從事零星工作(占22.4%)的原住民中,希望轉從事規律有報酬工作者也占75.28%,因此政府提供臨時性工作的同時,仍應以協助原住民投入就業市場的輔導方案為配套辦法。此外,政府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於97年11月28日訂定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農民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期間每年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但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對於降低原住民失業率有立即效果,但並不能根本解決原住民就業問題。
二、就業服務政策檢討
就業服務以協助勞動者找到合適的工作為目的,近年原住民的就業服務政策方向,主要推動「擴大就業資訊服務」以及「培養原鄉社工人員」,藉以開拓更多原住民就業機會。
以「運用社工輔導人員促進原住民就業安定計畫」為例,其目的即在鼓勵原鄉地區社工人員投入,協助給予在職訓練以及考照,並吸收現職生活輔導員,施予專業社工訓練,納入原鄉社會工作體系之中。94年度總計配置7位督導員(2位原住民藉),委託15個民間團體,配置34位社工就業輔導員(29位原住民籍)。94年度總計輔導原住民9,776人、推介就業1,683 人(婦女約計1,010人就業,占約60%)與穩定就業1,322人。
97年調查結果顯示,失業原住民需要政府提供的就業服務以「就業資訊」的需求比例最高(64.14%),其次是「就業媒合」(46.26%)及「就業諮詢」(29.58%),其他就業服務的需求則相對偏低。現行原住民就業資訊接收管道看似多元,但是原住民實際利用以及各資訊管道的成效並不顯著。包含職業訓練中心提供的資訊,如各地方就業服務中心在原住民鄉鎮市皆設有服務台,但是因為區位的影響,偏遠地原鄉部落的原住民資訊取得較為不便,為因應部落分散於偏遠地區,結合教會實施小型化的巡迴宣導工作,協助原住民取的資訊;此外,職訓局網路資源也提供原住民接收資訊管道,提供有關就業市場最新職缺與職訓訊息,但是由於失業原住民使用電腦技能的不足,網路資源的使用率並不高;各地就業服務員負責原住民就失業資訊的傳遞任務,但受限於其本身職能的限制,原住民利用率與實際就業服務的成效仍有待加強。

三、職業訓練政策檢討
從歷年調查結果顯示,原住民對於參與職業訓練的興趣並不高,探究其原因與居住偏遠地區的原住民來說,受限於職業訓練地點距離都會區太遠,而無法接受職業訓練。除此之外,失業原住民勞工也無法負擔參加職業訓練所需的花費,以及投入的時間成本,使得原住民各項職業訓練的使用度降低。
97年調查顯示,原住民參加過職業訓練僅有11.90%,且參加過職業訓練的原住民有59.17%沒有從事相關工作。未從事相關工作的原因中,以「沒有工作機會」(占43.71%)最多,「沒有證照無法被僱用」(占21.96%)居次。無論有沒有參加過職業訓練,原住民想(再)參與職業訓練者為60.17%,較歷年明顯提升。
就業與職訓資訊的管道與方法,並未能貼近原住民熟悉的資訊來源,未能產生共鳴效果資訊宣傳也就打折扣。目前多數職業訓練地點位居在都會地區,雖然可以達到交通便利的效果,對於重視族群生活的原住民來說,相當的不方便,使得許多原住民裹足不前。此外,一般正式的職訓課程通常以6個月至1年為期,雖然類似長時期的職業訓練課程多數屬於必要過程,但是對於許多原住民來講,職訓期間的家庭經濟壓力,也成為阻礙其參與職訓的主因。

四、比例進用原則檢討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與「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若僱用原住民比例不足,則應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以96年為例,就業代金之追繳金額約5億5,746萬元,以繳納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計算代金﹙96年7月政府調整基本工資金額﹚,國內政府採購廠商即短缺提供原住民約2,918﹙人/年﹚工作機會,顯示原住民進用比率不足的窘境。此外,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僅是保障原住民工作機會消極的辦法,鼓勵企業提供原住民長期穩定的工作機會才是立法的本意。
以97年例,在有關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益方面,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各級學校單位,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應進用1,810人,已進用原住民員工13,537人,占同年我國原住民15歲以上勞動人口219,000人之6.18%,由此可見政府在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益的用心。

肆、重點工作及具體措施
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98~101年﹚,以加強短期就業效果,來爭取長期產業發展及永續就業之空間,落實並強化各項促進就業計畫,配合求職、求才之正確性與便利性,強化後端之推介功能,以提高推介媒合成功率,才能達到真正扶植原住民族地區產業在地生根、開創長期穩定的工作機會,參照本會「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一期四年(98至101年度)計畫」及「都市原住民族發展計畫第4期(98年至101年)計畫」,等計畫目標、重點工作項目、計畫期程、經費需求、執行情形及成果等內容,橫向整合,以利提升整體綜效,本計畫之重點工作及具體措施,詳如附冊:

一、提供原住民短期工作機會:
(一)推動原住民族地區重點部落計畫:賡續協助原住民族部落建構整體發展基礎,依據景觀環境、人文特色等發展條件與部落創意,共同詮釋環境永續發展的概念,創造部落永續發展的新經驗,增加原住民在地就業機會。(原民會)
(二)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1.輔導原住民民間團體申請多元就業計畫。
2.由政府部門申請社會型多元就業計畫,並鼓勵僱用原住民。(勞委會)
(三)提供原住民就業促進津貼:提供雇主僱用獎助津貼及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措施,增加原住民短期就業機會。(勞委會)
(四)政府提供其他相關計畫:提供原住民生態導覽解說、工藝產業促進、災後家園重建等短期工作及原住民部落資源回收工作計畫。(原民會、環保署)

二、發展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產業,創造長期就業機會
(一)發展溫泉、生態旅遊產業:復育原住民族地區特有動植物;維護景觀步道及原住民聖山古道,發展原住民族地區生態旅遊;規劃建設部落溫泉、觀光景點及旅遊中心,輔導原住民經營具有原住民族地區特色之民宿及餐飲;設計、行銷套裝旅遊路線,增加原鄉地區觀光休閒旅遊收入。(原民會、交通部、內政部、農委會)
(二)發展文化、技藝及特色產業:辦理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創業﹚,地方特色產業輔導,創造文化產值,設立部落文化工作室,生產具原住民各族特色之手工藝品,輔導原住民族地區社區申請新故鄉社區營造及水利建設保育管理等計畫。(原民會、經濟部、交通部、文建會)
(三)發展托育及托老照顧服務產業:強化「原住民家庭暨婦女服務中心」;辦理部落居家、送餐及社區日托服務;辦理原住民家庭寄養服務及保母托育服務,充實學前幼兒照顧服務;普及國小課後照顧服務,增加原住民婦女就業機會。(原民會、內政部)
(四)振興原住民族地區經濟及促進原住民族多元化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辦理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計畫,優先搶通原鄉動脈及環境營造計畫,建置行銷網頁、建立專屬品牌、研擬行銷策略、架設行銷平台、廣設銷售中心或寄賣點、拓展物流體系與宅配服務及成立原住民創業育成中心與產品拓銷機構及推廣文化產業認證制度設立原住民薪傳獎強化原住民產品行銷,增加就業機會。(原民會)
(五)組成技術輔導團:協助部落研提細部行銷計畫,提升原住民族地區產業銷售收益,穩定在地就業機會。(農委會)

三、確保原住民(含都會區)就業機會
(一)落實法令保障名額: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公私部門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規定,以保障原住民工作機會;委託媒體或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勞動安全與就業服務宣導,使原住民瞭解勞工安全、勞工衛生、勞動法令、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促進原住民提升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使原住民在安全工作環境中穩定就業。(原民會、人事行政局、各部會)
(二)強化原住民就業資訊,提升原住民就業媒合成功率:進用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整合現有原住民人力資料系統,聯結完整的原住民就業資訊平台,並結合「全國就業e網」就業媒合系統,提供原住民求職、廠商求才所需;強化就業服務機制,執行就業融合計畫,提高原住民就業媒合成功率。(原民會、勞委會)
(三)加強輔導原住民合作社:營造原住民合作社優質發展環境,強化各部會輔導原住民合作功能及資源;積極提升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組織、社務、財務融通及經營管理能力,提升其競爭力及商機之拓展;發展合作社與特色部落促進原住民就業,加強合作教育宣導,養成原住民勞動合作社人才,以合作互助之經濟制度,創造原住民就業機會。(內政部、原民會)

四、擴大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及建教合作
(一)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計畫:為培育原住民人力,擴大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之各類產學訓之職業訓練,並積極培訓原住民規劃及經營人才,提升專業技能增強競爭力及就業意願,達到降低原住民失業率之目標。(原民會、勞委會、農委會)
(二)辦理自由貿易港區原住民人力訓練計畫:根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所需特殊人力,辦理原住民儲訓人力訓練,提供原住民在自由貿易港區之工作機會。(經濟部、交通部、勞委會、原民會)
(三)辦理原住民青少年就業技能與建教合作整合計畫:促進原住民族青年職能發展計畫,技職學校青少年就業技能與建教合作整合計畫,使青少年利用各項工作機會,學以致用並熟悉就業環境,建構正確就業觀念,提升就業能力。(教育部、原民會)
﹙四﹚辦理保母及照顧服務員人力培訓計畫:辦理保母、照顧服務員及課後照顧等職前訓練課程,提供原住民待業者參訓之機會,以提升就業能力。(勞委會)

伍、預期目標
一、逐年降低原住民失業率,預期可將原住民失業率持續降低至接 近一般平均失業水準;98年原住民之失業率與一般平均失業水準之差距,期能縮小至2%;99年至101年之縮小幅度依序為1.5%、1%及0.5%。
二、為彰顯原住民中不同性別之失業率,從原住民人口統計,女性人口占50.5﹪,本方案將努力增加原住民女性之相關就業措施,預期原住民男女失業率之差距縮減0.5%,勞動參與率縮減至12%。
三、依本方案各部會所推動之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工作項目及具體措施,預期98至101年可分別促進就業8,191人〈年〉、8,236人〈年〉、8,165人〈年〉及8,114人〈年〉、與培訓4,375人、4,090人、4,090人及4,090人。

陸、實施期程
自核定實施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柒、經費來源
本方案98至101年所需經費估計為27億元、27億元、26億元及25.7億元,四年合計約105.7億元,98年度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年度預算(含公務、特別預算及非營業特種基金)相關經費支應,99年度以後所需經費則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其中公務預算部分並請各相關機關於奉核定中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納編。

捌、管考機制
依據「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將各執行機關於年度計畫執行情形,考核評審結果陳報行政院核定,各項具體措施之主辦執行機關,每半年將執行情形提送原民會,由本會於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邀集各部會召開檢討會議,於每年3月底前將前一年執行情形檢討報告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主辦執行機關,對執行成效優良之單位及人員予以適當之獎勵。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聯繫會報會議紀錄

出處:
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734&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聯繫會報會議紀錄
一、 時間:98年10月20日(星期二)下午2時
二、 地點:本會十樓會議室
三、主持人: 孫 大 川 Paelabang danapan主任委員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主席致詞:
本會聯繫會報設置今日討論通過後,相關單位機制正式成立,請強化本聯繫會報協調運作功能,秉持災後重建條例精神,齊力協助落實災後重建工作。
六、討論事項: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聯繫會報設置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 本要點(草案) 修正通過。
(二) 為達即時溝通及決策功能,本會報中央部分由夏副主任委員、經濟及公共建設處蔡處長擔任聯繫窗口,至地方鄉公所部分由鄉長、秘書擔任聯繫窗口,請隨時電話溝通、協調進度。另請幕僚單位彙整連絡電話提供各窗口運用。
七、報告事項:(略) 決定:
(一) 請轉知各部會於進行災後重建工作時,能依災後重建條例精神,適時向居民說明規劃情形與工作期程,並進行溝通及協調。
(二)應辦理複勘的部落(如:屏東縣三地門鄉德文村、達來村等),請經濟及公共建設處彙整後,儘速辦理。
(三)請各鄉公所儘速依「離災不離村」原則,提供適時重建或遷建用土地資料送縣政府轉陳本會,俾利移請內政部營建署進行勘查。
(四)請各單位依行政程序於下周五(10月30日)前提送申請復建工程經費計畫至本會。
(五)未列入64個之莫拉克颱風部落安全勘查名單者,如經部落會議決議認為有需要進行會勘,請經鄉公所、縣政府審查後送本會。
八、臨時動議
提案:請鄉公所配合成立鄉層級之「推動會報」,並邀集各中央機關派駐該地區之分支機關及縣府相關處室,召集會議,以進行溝通,並及時解決問題。
決議:
各鄉公所已依重建會決議成立鄉層級之「推動會報」,惟邀集各中央機關派駐該地區之分支機關列席迭有困難,爰另函請行政院災後重建委員會協助轉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儘量撥冗參與,俾利重建工作之宣導與推動。
九、散會(下午4時45分)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紀錄

出處: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673&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紀錄

內  容: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紀錄

一、時間:98年10月6日下午6時30分

二、地點:行政院第2會議室

三、主持人:蔡執行長勳雄 記錄:吳月招

四、出席人員:(略;如簽到表)

五、討論事項:

提案一:政府公布受災戶原居住地之安全性評估為「不安全」,並經部落(村)決定遷村,且依規定取得「永久屋」者,其原居地農地(是否仍可回去耕作)、農舍、土地、地上物(建築物)等應如何處理案,提請討論。

重要決議:

(一)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對原由專家學者所認定之危險地區,請農委會對農耕土地作重新鑑定,並讓地主共同參與,如經鑑定為不安全地方即應降限使用。

(二)經鑑定為危險地區,應與當地居民進行諮商,願意撤離者,政府將提供永久屋配住並協助輔導轉業;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

(三)獲配永久屋住民,不得再回原居地建造住屋居住。

(四)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災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若原鄉無法尋得安全地點,則建議災民遷移至縣內離鄉最近之安全地點興建永久屋。

(五)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
以上五項原則,請重建會與原民會儘速邀集災區鄉長、村長、立法委員等召開說明會,加強溝通以獲取共識。

提案二: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就其能否申請永久屋居住,雖經政府多次溝通、協調說明,但仍有部分問題尚待取得共識,特提請討論。

重要決議:(一)「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及規範」永久屋之配住原則係以政府核定之「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為對象,並以戶為單位,依居住人口數(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從寬予以認定(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 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惟如該戶係合法自有房屋,並出具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則從寬調整分配坪數,並每戶以34坪為上限。

(二)前條政府核定之對象,災後因故而有繼承者,採一戶換一戶方式辦理:1、若所繼承之自有房屋為合法房屋,則依自有房屋之面積分配永久屋一戶(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置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置28坪、其餘配置34坪)。 2、若所繼承之自有房屋無房屋所有權狀,但可出具合法土地使用權源及水電繳費證明者,則依戶內人口數分配永久屋型態(以34坪為上限),並以一戶為限。

(三)自有房屋所有權人,因子女受教育或其它因素將戶籍遷出自有房屋且未居住者,同意分配並依其自有房屋面積來分配適格的永久屋型態(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置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置28坪、其餘配置34坪)。

提案三:有關農地經洪水或土石流沖蝕流失政府之處理原則案,提請討論。

(併臨時提案:有關河川區域外已流失之私有土地(含農地)無償背填回復,以增強防洪構造安全並恢復土地原有使用功能案,提請討論。)

重要決議:

(一)本案原則上同意以疏濬土石填復,不計收土石價款,完成堤防護案之復建工程,協助災害重建及流失農地復耕。

(二)請水利署協同農委會作成提案提重建會討論通過。

另嘉義縣政府提重建委員會提案:

提案一:變更保護標的為國土及人民生命財產之事業性海堤為一般性海堤(管理單位由地方改為中央)

決議:請經濟部水利署研處。

提案二:修正災修復建工程不得提報土堤破損溢堤及水門抽水站損壞規定,建請中央籌措財源補助。

決議:請經濟部水利署研處。


提案三:請中央研擬針對原住民保留地農、林地因「崩塌」、「走山流失」者,或「遭土石流掩埋無法回復原狀」者,相關「補償」或「以地易地」辦法。

決議:請原民會、農委會及國有財產局辦理。

提案四:請訂定莫拉克颱風房屋遭土石流入侵之補助標準。

決議:請農委會研處。

提案五:請中央補助原住民產銷班購置各類農耕設備如水管、水塔、灌溉系統重建、種苗、肥料及各種農特產加工機具等,以加速原住民災區農業復甦。

決議:請農委會依權責補助,如有不足,原民會並得依相關規定酌予補助。


提案六: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之安遷戶選擇購屋貸款者,從優比照「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防屋拆遷戶補助購屋自備款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

決議:請內政部處理。


提案七:建請中央對日後「劃定安全堪虞特定區域」之權責機關能有統一主政單位,勿將「原住民地區」獨立於「一般區域」之外,分由不同單位制定。

決議:
(一) 有關「劃定安全堪虞特定區域」之作業,通案先由行政院經建會邀集專家學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進行會勘,再由地方政府依規定程序劃定,再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二) 本案請內政部依前開劃定作業程序及權責分工方式擬定討論提案提明日行政院重建委員會第11次工作會議討論確定。

六、林秘書長中森提示事項:
(一)請督促地方政府儘速確認適格名冊提供慈善團體,俾據以規劃永久屋之興建事宜。
(二)中央宜採認地不認林之原則,尊重地方政府與慈善團體協商結果。
(三)本次復建工作應以不鼓勵興建中繼屋為原則。
(四)永久屋興建應比照一般民間興建原則,外部水電管線配接至家戶,內部管線再由慈善團體負責。

七、散會:晚上10時45分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五項原則

出處: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747&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五項原則
更新時間: 2009/11/04


一、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對原由專家學者所認定之危險地區,請農委會對農耕土地作重新鑑定,並讓地主共同參與,如經鑑定為不安全地方即應降限使用。

二、經鑑定為危險地區,應與當地居民進行諮商,願意撤離者,政府將提供永久屋配住並協助輔導轉業;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

三、獲配永久屋住民,不得再回原居地建造住屋居住。

四、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災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若原鄉無法尋得安全地點,則建議災民遷移至縣內離鄉最近之安全地點興建永久屋。


五、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

( 依據:98年10月6日下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紀錄」)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原民會土地處理相關問答集(Q&A)

出處: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678&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原民會土地處理相關問答集(Q&A)

更新時間: 2009/11/09

問題一:政府依據重建條例第12條對於安全堪虞之部落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2條規定:「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合理安置及補償。」政府依據重建條例第12條對於安全堪虞之部落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時,亦應依據上開規定辦理。
二、部落為原住民族文化生成的場域,因此辦理遷村時,亦應建立相關機制,以延續部落文化。

問題二:因風災影響致土地流失無法繼續使用者,政府有無補救其土地權利之機制?
答:依98年8月27日立法院審議「莫拉客颱風災害後重建特別條例」通過之附帶決議:「原住民保留地之農林使用之土地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無法居住使用者,由政府選擇適當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分配受災戶」,本會刻將修正「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及其審查作業規範之相關規定」與「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以保障原住民土地權益。

問題三:有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第13條第2項規定,公有土地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房屋安置災民之配合事宜。
答: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安置災民需使用本院原民會經管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當全力配合,並請土地所轄縣(市)政府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

問題四:目前所有或墾殖的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書狀或他項權利權證明書損壞或遺失,要怎麼辦?
答:
一、所持有的土地權利書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狀如有損壞,請提出原損壞之權利書狀,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如果遺失,請填寫遺失切結書後,亦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二、以上申請皆免相關規費。

問題五:我所有或已設定他項權利正在使用中的原住民保留地,被土石流淹沒或土地流失了,該如何處理?
答:
一、有關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或已辦理設定他項權利(耕作權及地上權)登記並自行使用之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由鄉公所辦理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後,就土地流失或遭土石流淹覆土地,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複丈測量,以釐清土地權籍及界址。
二、以上申請皆免相關規費及費用。

問題六:風災過後,土地所有權人失蹤,親人如何繼承土地?
答: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於風災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繼承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為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因此,親人可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後,依法辦理繼承。

問題七:莫拉克颱風災區原住民保留地受土石流淹埋,政府如何協助原住民恢復土地利用?
答:受災地區之原住民保留地可能因土石流導致地形、地貌嚴重改變,影響土地利用,本會將積極策訂計畫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調整工作,依查定結果輔導土地合理有效利用。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業務原民會「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相關問答集(Q&A)

出處: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679&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業務原民會「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相關問答集(Q&A)

更新時間: 2009/11/09

有關就業服務QA

Q1.除了行政院勞委員的『八八臨工專案』外,原住民還有其他臨時工作機會可以選擇嗎?
A1.有,行政院原民會於98年8月7日起動為期2至6個月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計畫』,日薪800元,每月最高17,600元,採月領制。
A2.若您是受災原住民,可向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求職登記,或洽0800-066-995原住民就業免付費專線查詢。

Q2.臨時工作人員是否需要投保勞、健保?
A:用人單位應代為投保勞、健保,保險費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額負擔。

Q3.臨時工作計畫要不要查核?由何單位查核?
A:要。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及行政院原民會,會不定期指派專人到上工地點,現場瞭解上工情形。

Q4.受災原住民若有求職需求,可以向誰辦理?
 A1.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求職登記。
A2.您也可以撥打原民會0800-066-995原住民就業免付費專線查詢。
A3.還有勞委會所屬公立就業服站也可辦理登記。
A4.另外勞委會也設置了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777-888,會由專人提供說明。

Q5.安置營區的受災失業原住民,要如何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A:營區內設有聯合服務中心,受災失業原住民可以前往辦理登記,並簽具目前「無工作切結書及受災切結」,得指派臨時工作。


有關職業訓練QA

Q1.有什麼方案可以協助受災原住民,學習一技之長,重新出發?
A1:原民會為配合受災地區重建各項公共建設計畫執行,規劃開辦與營造類相關之考照培訓原住民專班,如:鋼筋、模板、泥水及混凝土等。
A2:預計11月至99年2月,補助各縣市政府開辦15班,以促進原住民穩定就業。
A3:相關開班訊息,請電洽原民會0800-066-995查詢或至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查詢。

Q2.有什麼方案可以協助受災原住民,學習一技之長,重新出發?
A1.勞委會『災區子弟安置訓練計畫』,提供免試免費供食宿之職業訓練,職類包括餐旅服務、電腦、水電、營建營造等。
A2.若您是原住民,訓練期間另可申領訓練生活津貼,請洽職訓局0800-777-888查詢。

Q3:如果想直接報名參加各職訓中心職業訓練課程,應如何辦理?
A:可逕向各職訓中心洽詢及報名;另為協助安置八八水災受災失業民眾,並提升其就業技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八八水災災區子弟安置訓練計畫」,配合職訓中心可釋出之安置住宿床位,預計提供13班共360人之訓練機會,訓練期間約1~2個月,提供全額訓練費用補助與免費食宿。

Q4.安置在營區的原住民,有什麼方案可以學習一技之長?
 A1: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有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民眾職業探索研習計畫」,使受安置受災者了解各項職業內涵,以利日後就業職業選擇或參加職業訓練,並協助災後生活重建。
 A2:本計畫研習對象為經政府安置,且年滿15歲至65歲之受災失業者。
 A3:由職訓中心配合政府安置地點之場地開班,如安置地點內無適合場所,則在安置地點外擇適當場地辦理。
 A4:目前規劃生活技能類(保育人員、居家服務、美容、美髮、飲料調製、餐飲製作、烘焙食品、農產品加工)、營建技能類(鋼筋、模板、混凝土、泥水、水電)及手工藝創作(木雕、皮雕、手工編織、手工香皂、飾品創作)等三大類,並視災民需要彈性調整辦理課程。每一研習班次以每次上課4小時,每週3至4次,合計48小時為原則,額滿即得開班。
 A5:本項研習之課程由受災民眾自由報名,並補助全額研習費用。

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實施計畫各鄉公所分配人數及經費表

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實施計畫各鄉公所分配人數及經費表
更新時間: 2009/11/09




請連結以下網址查看更詳細圖表: 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680&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莫拉克颱風災後就業重建工作大要說明

出處: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682&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莫拉克颱風災後就業重建工作大要說明

(一)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


1.本會為照顧莫拉克颱風災區失業者生活,迅速清理災區環境,以及提供受災原住民族地區災後重建所需人力,特於98年8月17日策定「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實施計畫」,並向財政部爭取公益彩券回饋金新台幣2億6,000萬元。本計畫總計提供2,770個工作機會,輔導有工作能力之受災者2至6個月期之家園重建工作機會,酬勞發給標準每人每小時新台幣1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2天。截至10月26日止,總計受理34鄉(鎮、市)公所提報之計畫,核定2,585個工作機會計新台幣2億2,900萬元。


(二)職業訓練
因應莫拉克風災造成原住民族地區道路、橋樑等工程重大毀損,營造相關產業人力需求激增,本會預定於98年12月至99年5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與營造類相關之職訓專班,以為提升家園重建所需工程人力之素質,並提供原住民穩定就業機會,預計補助15班。
  

(三)其他措施
1. 為促進原住民對就業環境之認識,9-12月辦理促進原住民青年職能發展試辦計畫,針對原住民族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企業廠商說明會,其中災區縣市計辦理10場次,期使原住民學生瞭解求職管道、求職技巧、就業市場情勢及避免職場詐騙情事。

2.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於災區重建工程時,監督得標廠商於僱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原住民。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安置莫拉克颱風災區原住民災民及處所一覽表(98年11月6日下午5時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安置莫拉克颱風災區原住民災民及處所一覽表(98年11月6日下午5時

有關莫拉克風災核發原住民學生生活困難助學金及無線電視台接收設備修復計畫辦理情形說明(98年11月5日)

出處: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695&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有關莫拉克風災核發原住民學生生活困難助學金及無線電視台接收設備修復計畫辦理情形說明(98年11月5日)


一、核發原住民學生生活困難助學金目前辦理情形 :

(一)除教育部所提家庭生活困難及家庭突遭變故之學生補助措施外,本會另訂定專案辦理莫拉克風災原住民學生災害助學金實施要點。針對家庭生活困難受災戶之國民中小學學生災害助學金,符合發放規定學生人數計 1,841人,其中1,797人已將補助款匯入學校,並校於開學時即發放每人3,000元,發放金額共計539萬1,000元。

(二)至於高中職以上受災戶原住民學生之家庭生活困難災害助學金及家庭遭遇變故之各級原住民學生,依據地方政府提送案件已核定發放學生人數計6人,核定金額共計6萬5,000元。


二、有關無線電視台接收設備修復計畫目前辦理情形:有關辦理受災地區無線電視台接收設備修復計畫已草擬完成,因受災地區部分道路橋樑及遷村安置等基礎設施等尚在復建,本會將於遷村確認後,辦理設備需求之調查,俾便執行安裝。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實施計畫

出處: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rootCateID=A000073&docid=PA000000003748&cateID=A000233&linkSelf=0&linkRoot=0&linkParent=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實施計畫

更新時間: 2009/11/09

一、目的:為提供莫拉克風災造成之災後重建所需人力及受災失業者儘速就業,以紓緩其生活壓力,促進災區復建,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執行單位: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四、實施範圍: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及其所轄受災地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五、實施方法:(一)本會函請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原住民鄉(鎮、市)公所,就實際災害狀況,評估確有必須緊急搶救、搶修之災害及家園重建,於即日起提報執行計畫(如附件1)送本會審查,提供受災區域原住民6個月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機會。
(二)本會於收到執行單位所報執行計畫後,於3日內完成審查、核定作業,並函請執行單位依所核定之人數,於3日內進行人員之推介(如附件2)及面試作業,合適者,即刻上工。
(三)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3)及成果報告(如附件3)辦理核銷。
六、進用人員:(一)受災區域之原住民,遴選程序應符合公平、公開之原則,推介人員以失業者、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單親且尚有子女就學者為優先。
(二)用人單位所提報之進用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不得進用,或於計畫進用後經發現者,亦同。 1.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經就業服務機構或原住民就業服務員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 2.用人單位首長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計畫之進用人員,但進用之失業者數量確實不足時,不在此限。
七、工作內容:(一) 協助建造組合屋及部落建設(二) 災民安置服務(三) 搶修災損農地、農路(四) 整理環境衛生(五) 清除房屋內外污泥、土石(六) 修復受損房舍(七) 檢修飲用水
八、進用人員人數及薪資給付方式:(一)本計畫提供2,000個工作機會。
(二)工作酬勞發給標準每人時薪1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2日,期間最長以6個月為限。
(三)工作酬勞每月核算一次,並於次月10日前發給。
九、經費核撥及核銷:由本會一次撥付6個月經費,並由執行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報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支出明細表核銷。
十、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辦理事項:(一)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健保,如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應代為投保職業災害勞工保險。
(二)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發給津貼或補助時扣繳稅款。
(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辦理核銷。
(四)進用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
十一、督導考核:本會得視需要派員考核。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計新台幣2億6,000萬元整,由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
薪資:100元*8小時*22日*6個月*2,000人=2億1,120萬元保險:3,000元*6個月*2,000人=3,600萬元行政管理費:1,280萬元

原民會與教育部對受災學生之補助措施對照表





土石流疏散避難作業程序(撰寫範例)

出處: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docid=PA000000003769&cateID=A001934

土石流疏散避難作業程序(撰寫範例)


一、目的 1.為保障居民生命安全及避免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時之混亂。
2.為使居民能啟動自主防災作為,輔以指導作為,以減少災損。
二、轄內土石流危險範圍及保全對象1.本村第O鄰附近OO溪(或明顯地標之附近),經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於O年O月O日劃定為土石流潛勢溪流,(或並經本村設立界樁及警示牌),內有O戶O人為保全對象。
2.…
*附表:表列轄內土石流溪流名稱、附近地標、影響範圍、優先處理順序等級、保全對象之戶數、人數、聯絡對象、聯絡方式、及前往避難所位置。(附件一)
*附圖:危險區域避難路線圖,內需標出土石流潛勢區域、避難路線、避難所、消防單位、警政單位、醫療衛生單位、直昇機起降場等。(附件二)
三、轄內土石流疏散避難地點及路線本村土石流避難處所經勘查後,以OO國小或OO活動中心為避難地點。
*附表:表列轄內避難所地點、收容人數、地址、管理人、聯絡電話。若災情擴大或複合災害發生時可資轉移之替代避難所。(附件三)
四、疏散避難人力編組與分工本村內有幹事O人、避難所管理人O人、OO消防分隊O人(或、及義消O人)、OO派出所O人及義警O人、睦鄰救援隊O人及其他可於5-7分鐘內動員志工O人,編組成疏散避難小組,由村長(指揮官)領導,並依特性編班。
1.疏散班:由消防、警察、義消、義警、睦鄰救援隊等組成,原則上以挨家挨戶方式通知保全對象(因可告知災情危險度、避難所、避難路線、攜帶物品、諮詢方式等相關訊息,以增加配合度減少恐慌)進行自主避難,於指示撤離後進行強制疏散。
2.引導班:由警察、義消、志工等組成,進行交通管制、秩序維持、警戒區管制、協助強制疏散等。
3.收容班:由避難所管理人及村里幹事或民政社政人員組成,進行避難所之開設、受理災民、物資收受清點分配、災民管理及照護(包括救護衛生)等。
4.行政班:由村里幹事等組成,進行預警監控、情資蒐集、災情研判分析、發布避難勸告、指示撤離、蒐集避難過程紀錄等。
避難小組各班需預擬任務配置,如班員1-1負責第O鄰OOO家避難勸告,班員2-2負責OO路與OO路口交叉處交通管制、班員3-1負責開啟避難所大門…,以節省討論分工時間。
*附表:疏散避難小組成員之名冊、聯絡方式、任務分工等。
五、疏散避難裝備器材物資整備、檢查及避難演練避難小組各班所需裝備器材如無線電預先設定頻率、路障、交通工具、避難所需糧食、水等物資皆須事前整備完成,並每年防汛期前至少完成一次檢查。疏散避難演練亦須每年舉辦,至少於防汛期前完成一次。
六、避難撤離流程以下流程以時間尚為充裕時為前提擬劃,若時間急迫可直接切入任何一階段如直接指示撤離,並同步進行相關步驟或循環跳接。
1.情資收集接獲鄕公所通知疏散避難,或依據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逕行疏散避難並向鄉公所報備。
2. 避難勸告及自主疏散為預防災情擴大,先行勸導保安對象主動避難,經村長 (指揮官或代行者)同意啟動疏散避難小組,原則上以挨家挨戶方式進行勸導,並提供保全對象潛在危險度、避難所地點、避難路線、攜帶物品、諮詢方式等相關資訊,同時了解需要特別服務之對象(如老幼婦孺、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與方式。並利用村里廣播系統、消防警察民政等所有廣播車、地區廣播電台、電視台、簡訊、網路、電話等通(告)知。
*附件:疏散避難紀錄書(附件五) 避難勸導單(內含危險區域、危險度、避難處所、避難路線、攜帶物品、諮詢電話) (附件六)
3. 避難所開設、收容與管理配合勸導避難所需,即行開設避難所,並進駐管理人員,假若管理人員到達開門時間不明,允許使用破壞手段開門。開設後立即依OO縣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內含三級儲存原則、物資種類、取得配發、管理及逾期處理)進行物資清點與管理。民眾陸續被收容後,依OO縣災民收容中心使用管理須知(分作業、總務、照護、治安等方面)進行管理,並介紹周邊設施、活動範圍等,若開設於學校可利用校內保健室、廁所,無衛生保健設備者,設置臨時廁所、救護站等以防止疾病傳染。另為穩定災民情緒,提供災情諮詢、親友聯絡等服務。若災情擴大或複合災害發生,為災民安全或收容容量之需,需移往其他替代之避難所。由於避難所收容人員包括自主避難者及被強制疏散者,為了解所有避難人數,統於避難所處統計人數,以了解疏散避難執行情形。
*附表:避難所收容情形表。(附件七)
4.指示撤離及強制疏散經研判或獲得訊息指出土石流危險度提升,需立即撤離保全對象,於村長 (指揮官或代行者)同意後即行廣播告知,並強制民眾疏散。若同時須劃定警戒區時,經請示縣府同意並公告後,參考警政署92年4月8日函附件之災害警戒區域疏散封鎖相關作業規定,執行管制該區禁止進入及命其離去之強制疏散。
*附件:指示撤離廣播參考稿。(附件八)
5.疏散疏散解除及復原直到需疏散避難之危機解除,通知各避難所之民眾返家,若有民眾家園嚴重受損無法居住即需進行安置,對返家民眾告知整理家園需駐意事項以防二次災害,及相關後續服務諮詢電話與方式。避難所立即進行清潔與復原工作。
七、疏散避難紀錄與回報為確保民眾避難、後續服務規劃與經費核銷,需對疏散避難過程進行紀錄,但礙於災情急迫時不容許詳細紀錄,故所有紀錄需先格式化,填具時至少需要避難者姓名、原居住地、避難地點、避難時間。相關紀錄資料依災害應變體系災情傳遞所需,傳送或回報給彙整單位。
八、其他1.交通管制計畫:如果疏散人數眾多之區域或觀光區(因包含遊客)建議增列交通管制計畫。
2.支援計畫:如位處偏遠山區、交通不便或易中斷之部落村里,需要空中支援運輸前往他鄉避難,或須提前疏散避難,對弱勢團體之運輸照護等等,建議增列相關應變支援計畫。
3.預算來源:因疏散避難所需費用龐大,請預先估列經費。
附註:此範例為重點性規範,若依轄內特性之需可增修各項目及附錄。
(各附表及附件範例如附件)

表單下載: http://www.apc.gov.tw/main/docDetail/detail_news.jsp?docid=PA000000003769&cateID=A001934

2009-11-22

新聞:蔡勳雄:災後重建尊重原民文化習俗

出處:http://www.gov.tw/newscenter/pages/detail.aspx?page=8899506a-3692-4237-9f22-6354f1b6a6f7.aspx


蔡勳雄:災後重建尊重原民文化習俗
張貼時間:2009/11/20 下午 02:00:17
資料來源: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0日電)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執行長蔡勳雄今天說,重建過程會充分尊重原住民文化與生活習俗,希望在明年汛期前,大致完成家園重建、公共設施重建與產業重建。 蔡勳雄上午在行政院新聞局舉行記者會表示,專家團隊曾到64個原住民部落會勘安全性,其中33個部落不安全,21個部落安全,10個部落列為有條件及部分安全。 他說,重建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集體遷居到離鄉最近的安全地點」為原則,但有些原住民希望趕快返鄉,也擔心一旦被認定為不安全,可能會被迫離鄉或離村。 蔡勳雄表示,政府了解原住民心聲,已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陸續展開近500場說明會,與部落協商溝通。若原住民希望重新鑑定,也會從善如流。 他說,政府曾承諾,若道路通了,水電等各種生活措施都安全無虞,希望在12月24日前讓原住民返鄉。 蔡勳雄表示,一定會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慎重劃設危險地區。既然是要幫原住民重建,不會硬塞政府想法給原住民,會與原住民一起工作,尊重原住民文化與生活習俗。981120(中央社資料照片)

新聞:總統:33原民部落不安全 盼民眾體諒遷村

出處:http://www.gov.tw/newscenter/pages/detail.aspx?page=5788971c-84f4-4384-bfcb-0a2e294329c9.aspx



總統:33原民部落不安全 盼民眾體諒遷村
張貼時間:2009/11/10 下午 03:00:17
資料來源: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10日電)總統馬英九今天說,在委請學者專家勘查64個原住民部落後,發現有33個部落不安全,需要遷村。馬總統請需要遷村民眾體諒,會在無安全顧慮下,做到「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 馬總統上午在總統府接見「原住民族地區莫拉克颱風防災救災有功人員暨團體」。 馬總統說,感謝臺灣大學地質系教授陳宏宇、臺灣大學土木工程系教授林銘郎等人,對原住民部落不斷進行勘查、檢驗,把64個部落的航照圖、地形圖、衛星照片等分析資料完成調查報告,讓各界知道哪些部落是適合居住、哪些不適合居住。 根據調查報告,馬總統表示,64個部落中,33個部落屬於不安全,安全部落有22個,10個部落則是有條件的安全。 馬總統說,「我們現在想辦法,能夠留下來,我們盡量幫助大家留下來,但如果實在沒有辦法留下來,我們希望大家能夠體諒」,「水火無情,災難發生時有時真的是非常無奈」。 他認為,除了重建家園外,太危險的地方需要遷村;但很多原住民非常不捨。馬總統希望大家能用理性角度來看遷村問題,如果非拆、非遷不可,政府會在山下找適當的地方重建家園。 馬總統強調,政府會在沒有安全顧慮的情況下,盡量做到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馬總統並表示,為了讓原住民了解遷村後的後續作法,曾安排高屏災民10月到台北市,「看我過去在市長任內拆遷山坡地危險聚落的經驗」。 馬總統說,15日高雄縣杉林國中旁的月眉農場就會動土興建永久屋,興建過程會讓災民參與設計及規劃,讓它變成可以生活、生產、維持生態的地方。981110

整併災防委員會,提升行政效能;設置災防辦公室, 強化專業幕僚機制

出處: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sn=3499&keyword=&d1=&d2=&pages=0

整併災防委員會,提升行政效能;設置災防辦公室, 強化專業幕僚機制


行政院院會今(19)日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此次的修法重點,除強化國軍主動救災機制,還包括整併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具專責人力的災害防救辦公室,並以災防辦公室做為參謀幕僚單位,未來將與改制後的內政部「災害防救署」,統合為具有決策層級、專業參謀與執行量能的災防體系。江部長表示本案通過行政院院會後,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法案之一。 對於修法的背景說明,江部長表示,此次莫拉克颱風對臺灣中南部造成重創,突顯出全球氣候變遷的嚴重性,環境及大自然帶來的災害挑戰已越來越嚴峻,中央與地方政府在面臨大規模複合型災害時,應如何分工、合作,以及國軍應如何主動並即時介入支援等課題,均是此次災防法修正的討論重點。 江部長表示,在他到任內政部後,一直在思考如何提昇災害防救的效率與量能,經多方請益與協調後,決心將功能業務高度重疊的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與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整併為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並在行政院之下設置以專職人力為基礎的災害防救辦公室,做為幕僚單位,預計將可大幅提升中央機關對於災害防救的行政效能。未來將進一步配合內政部消防署改制後的「災害防救署」,形成由行政院災防會報制定決策方向、災害防救辦公室提供專業幕僚建議、災害防救署進行實務防災與救災作業的一體化災防體系。 至於應如何完備整體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的防災體系,江部長說明,除強化地方政府應負責地方災害防救自治事項,將進一步督促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也設置災害防救辦公室,一方面執行各該地方災害防救會報事務,另方面亦將成為中央災害防救辦公室的對應聯繫窗口。 另外,為改善重大災害中的通信失靈情況,亦在災防法中增修「劃定防災微波通信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及傳輸障礙之協商改善或以最小損失方法使用建築物頂層架設電台機制,以確保防救災微波通信的暢通。至於各方關切的國軍主動救災部分,亦在修正條文中增訂了國軍主動進行救災任務,以及國防部得為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等機制。 災害防救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是內政部於98年10月22日函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於98年11月9日審查通過,提報98年11月19日院會討論通過,未來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能列入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法案之一。

加速推動復建專案,擴大救助對象,協助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

出處: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0047

加速推動復建專案,擴大救助對象,協助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
一、實施地區
(一)已公告為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或低利貸款地區。
(二)其他縣市因區域性災損嚴重,經縣市政府等認定損害嚴重者,經農委會審查核定納入專案補助地區。
二、實施項目
(一)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受理對象:合法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申請期限:農委會公告救助地區第2天起10天內提出救助申請。 如因交通中斷、家園積水、汙泥堆積急需處理、另地安置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受災地鄉鎮公所辦公場所受損致影響受理作業,無法於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救助者,由鄉鎮公所依個案核實認定,即可同意受理申請。
申請方式:向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二)農業產業輔導專案措施
受理對象: 因土地權屬或產業登記等問題不具備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資格之受災農漁民,但用地符合相關法令者。
申請期限:即日起自98年8月31日止,如災情嚴重地區致無法依前述期限提出申請者, 申請期限之放寬認定原則比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辦理。
申請方式:向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三)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受理對象:合法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申請受災證明書期限及方式:農委會公告救助地區第2天起10天內向受災地鄉鎮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申請期限之放寬認定原則比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辦理。
提出貸款申請期限及方式:98年 12 月前,檢具受災證明書、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申請。
若受災農漁民因個案事實無法取得受災證明書,經檢具相關農業受災證明或文件,由貸款經辦機構調查遭受損失屬實者,亦得適用本紓困措施。
貸款利率:年息1%(固定利率)。
寬緩專案農貸本息:受災農漁民為既有之專案農貸,可申請本金及利息均寬緩1年;本次新申貸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本金寬緩2年及利息寬緩1年。
(四)技術服務團下鄉提供技術支援
服務方式:由農委會所屬試驗改良場所全面動員組成農業技術服務團, 並邀請相關大學院校或產業界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即日起提供受災農漁民相關產業重建之技術支援。
專線服務電話如下表:
產業別
農委會各技術服務團專線服務電話
農產
農試所技術服務團04-23317456;桃園場技術服務團03-4760127;苗栗場技術服務團037-236619;台中場技術服務團04-8521114、0972-359189;台南場技術服務團06-5912936、0800-888864;高雄場技術服務團08-7389052、08-7389087;花蓮場技術服務團0800-521108;台東場技術服務團089-322046;茶改場技術服務團03-4822059轉806、0911-733100;種苗場技術服務團04-25825425、04-25825423;香蕉所技術服務團08-7390281、0936-375600
林產
林試所技術服務團
02-23706122;0910-129787
漁產
水試所技術服務團
0911-962682
畜產
畜試所技術服務團
06-5911409
畜衛所技術服務團
0932-379873
請受災農漁民儘速提出申請,以利現金救助或產業輔導專案措施補助金之核發,加速進行復耕復建
詳情請洽當地鄉鎮公所,或農委會服務專線0800-071-688,02-2312-694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關心您!

新聞:八八災民申請永久屋條件確定

出處:http://88flood.www.gov.tw/news_content_detail.php?nc_id=3890

八八災民申請永久屋條件確定
2009/11/15

八八水災重創高雄縣,縣長楊秋興15日表示,與行政院長吳敦義商討後,只要符合設籍、有居住事實、在外無其他房屋及房屋確實受損不堪居住者,即可開具證明申請永久屋居住。
總統馬英九15日偕同行政院長吳敦義、立法院長王金平、總統府秘書長廖了以、行政院秘書長林中森、前行政院長劉兆玄、楊秋興等人探視安置在杉林國中旁組合屋的甲仙鄉小林村民,聽取捐建組合屋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會長陳長文及秘書長陳士魁簡報。
組合屋社區安置62戶234名小林村民,組合屋每間15坪,3房1廳1衛浴1廚房。社區內有活動中心、圖書室供居民使用,並有綠地、涼亭、籃球場、資源回收場等。
馬總統等人並與小林村民座談,瞭解重建意見。針對小林村民訴求,楊秋興表示,小林村五里埔興建永久屋土地已完成變更程序;村民心靈治療,內政部預計設立6個重建工作站,縣府也利用善款,設立6個生活輔導中心,協助災民心理重建。
災民最關心的永久屋申請資格,楊秋興表示,與吳敦義研商後,指示擬放寬審查標準,應可解決大部分問題。
楊秋興表示,災民只要符合設籍在災區、有居住事實、外面沒有其他房子,以及房屋確實受損不堪居住或在危險地區無法居住等四大前提,縣府就可開具屋損證明書,申請永久屋。
高雄縣有1200多名災民填寫永久屋意願書,但目前條件嚴苛,有些災民無法取得相關資料申請永久屋。資料來源 :中央社

新聞:改變永久屋捐建單位 馬總統指示研究

出處:http://88flood.www.gov.tw/news_content_detail.php?nc_id=3891


2009/11/15


總統馬英九15日探視安置在高雄縣杉林國中邊組合屋的甲仙鄉小林村民,選擇在杉林國中旁蓋永久屋的村民建議,希望由紅十字總會捐建;馬總統指示由行政院重建委員會研究。
甲仙鄉小林村9到19鄰在八八水災時遭土石淹沒,只有20戶50多人逃出。經意願調查,罹難家屬有82戶選擇在小林村「五里埔」興建永久屋安置,由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捐建;另160多戶選擇遷到杉林國中旁慈濟基金會捐建的永久屋。
「台灣八八水災小林村重建發展協會」調查,絕大多數村民希望,杉林國中旁的永久屋改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捐建。
重建發展協會與小林村社區發展協會幹部,15日與前往探視的馬總統座談時,提出這項要求。
陪同馬總統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振川指出,慈善團體捐建各縣市災區永久屋都已劃分,杉林國中旁永久屋由慈濟基金會捐建,如果小林村民要改變,捐建計畫就要變更。
馬總統表示,永久屋是天災發生時政府補償災民的損失,不是義務送給災民的房子。很多災區的災民也都認為是政府送大家的房子,其實是政府提供永久居住的機會,而不是送房子讓大家自由買賣、出租,希望大家要體諒。
他表示,五里埔的永久屋由紅十字會捐建,杉林國中旁的永久屋則由慈濟基金會捐建;小林村民在杉林國中旁的永久屋要求改變捐建單位,整個永久屋計畫就要改變,其他災區的災民也會如此要求。
重建發展協會常務理事徐報寅說,杉林國中旁永久屋有鴻海集團開設的有機農場,提供災民就業機會,將吸引選擇在五里埔的災民搬到杉林國中旁,希望永久屋由紅十字會捐建。
馬總統打趣地表示,小林村是「屬人主義」,政府是「屬地主義」。
紅十字總會長陳長文表示,小林村民選擇在杉林國中旁的永久屋由紅十字會捐建,沒有問題。
馬總統最後裁示,由行政院重建委員會研究這項改變可行性。資料來源 :中央社

新聞:吳院長敦義主持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7次委員

出處:http://88flood.www.gov.tw/news_rebuild_detail.php?nr_id=7

標題 :吳院長敦義主持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7次委員

會議 日期 :2009-10-14

資料來源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行政院吳院長敦義於10月14日上午主持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7次委員會議,會中除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報告工作進度、經濟部報告「全國治水會議」辦理情形、莫拉克颱風災後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疏濬工程用地、採取土石經費、河川疏濬簡化程序、流失土地背填無償回復等事項外,另外,重建委員會亦就受災戶依規定取得「永久屋」者,其原居地農地(是否仍可回去耕作)、農舍、土地、地上物案及永久屋配住原則草案等提出報告。其中工作進度報告內容詳盡,歡迎參閱。

工作進度報告聯結:http://88flood.www.gov.tw/files/news_rebuild/7.pdf

新聞:高金素梅:中台辦賑災款受贈名單可供查詢

出處:http://88flood.www.gov.tw/news_content_detail.php?nc_id=3897
高金素梅:中台辦賑災款受贈名單可供查詢
2009/11/16
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捐給八八水災原住民災民2000萬人民幣賑災款,無黨團結聯盟立委高金素梅今天表示,款項已全數發放完畢,將遞交受贈名單給內政部,以利民眾查詢。
高金素梅與八八水災專案管理委員會委員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協會除登報公告捐贈金額,也會遞交1份接受捐款的詳細名單給內政部,對捐款有疑慮的民眾,可到內政部查詢詳細資料。
八八水災專案管理委員會主委瓦歷斯貝林出示專款專戶指出,帳戶內只剩下新台幣1000元,是當初要申辦帳戶存進去的1000元,其餘款項都發放到災民手上,一分一毫都用在災民身上。
外界質疑這筆賑災款項是否是統戰工具?高金素梅指出,「關懷不分顏色」,受贈名單都是原住民自救會自行核定。她說,大陸給紅十字會的錢不是統戰,為什麼捐給她的賑災款就是統戰?
資料來源 :中央社




出處:http://88flood.www.gov.tw/news_content_detail.php?nc_id=3839
中台辦賑災款 每一毛都給災民
2009/11/08
立委高金素梅8日說,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主任王毅代表捐給88水災原住民災民的2000萬人民幣賑災款,8日將全數發放完畢,16日會登報公告細節,每一毛錢都有交到災民手上。
王毅8月宣布捐款人民幣2000萬元(新台幣9540萬3300元)給台灣88水災原住民災民,當時在北京的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接受這筆款項。陸委會曾表示,「這不是很好的方式」。高金素梅返台後強調,這筆捐款會專款專用,幫助災民重建家園。
高金素梅上午在立法院舉辦賑災款項發放活動,表示款項下午將可全數發放完畢。
高金素梅表示,2000萬人民幣發放對象,包括2153 戶無家可歸的原住民家庭,每戶3萬元;重災區原住民國中小學生3375人,每人5000元;重災區原住民高中職大專生1394人,每人1萬元。總計發放9540萬5000元。
高金素梅指出,這筆款項全數用在災民身上,工作人員在災區普查訪問原住民災民時,都是自己負擔車馬費,「沒有一毛錢用到這個人民幣2000萬元」。
原住民楊秀琴8日上午陪同女兒方惠琳出席領取重災區大專生賑災款,楊秀琴受訪表示,這筆款項有助減輕父母親的壓力,對原住民生活有所幫助。方惠琳說,會把這筆錢存起來。
資料來源 :中央社

聯結:原住民族基礎建設方案

出處:
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9111314502971.pdf


計畫名稱:原住民族基礎建設方案

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核定日期:98年9月8日

核定字號:院臺內0980054435號函

計畫摘要:

一、計畫經費:541.46億元。

二、計畫期程: 98年至101年。

三、計畫內容:由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等7個機關,依權責分別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公共設施、安全社區、文化地景、產業經濟、土地利用、山林保育、環境規劃及擴大公共就業等工作。四、預期效益:促進原住民族部落產業、人文教育、部落照護、環境景觀及國土保育之整體發展。




註:很抱歉吶,要請各位自行聯結哩~因為不能上傳檔案,我又沒有帶eamil資訊…不知道要寄給誰…

新聞:說故事 行銷原民文化

出處:
http://www.abohome.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4318:2009-11-19-03-39-24&catid=73:2008-10-22-22-16-20&Itemid=132

說故事 行銷原民文化
2009.11.19, 11:38 m.y. (30點擊)

南屯區成為很多都會原住民的新故鄉。有三名不被經濟打垮的樂觀單親媽媽,參加勞委會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設立「微笑部落春」,以說故事行銷原住民文化,傳承祖先的生活智慧,也帶來山上的農產品,傳統工藝結合流行元素,讓不同族群的人發現原住民之美。
「百合花與百步蛇的女兒」美蘭,是魯凱族原住民,從記憶摸索十字繡、串珠,漸漸揮灑自己的天賦。她說,原住民對色彩、藝術都比較敏銳,只要有心,相信每個人都能做好。
泡得一手好咖啡的VU·VU說,每一顆咖啡豆都是族人辛勤耕耘成果,一生都沒有喝過咖啡的部落老人,用生命種植咖啡,卻苦於缺乏通路;「部落春」就成部落與都會的通路平台,隨著購買顧客喜愛部落農產品,現在又陸續銷售小米、黃金小米,小米酒、南瓜、野菜。
三位單親媽媽號召更多人在「部落春」集思創作、編織圖騰、燒琉璃,每一件原住民手工藝品,代表原住民傳統文化的再生,她們帶著充滿大自然創作能量的故事,希望讓「部落春」都會原住民文化據點永續經營。
2009-11-19 中國時報 【盧金足/台中報導】

2009-11-21

檔案: 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核定版

出處: http://88flood.www.gov.tw/plan_list.php

檔案: 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核定版

這個文件還不錯。而且還有其他重建的資訊哦。

註1:請聯網下載吧~

2009-11-20

留在山上是災民,住在營區是難民

留在山上是災民,住在營區是難民
文/柳琬玲 十一月 19, 2009
高雄縣政府最近打算終止部分的營區安置,引發災民反彈,因為回家的路尚未通,族人對訪鄉後的生活與看病照顧等問題感到憂心,而且明年雨季來臨是否又要到處搬遷?因此最近營區流行一句話:「留在山上的是災民,住在營區的是難民」。

上週五(11月13日)那瑪夏鄉長夫人到營區去「布達」終止安置的消息,要求民權、民生村民限11月30日打包回鄉之後,本週一晚上(11月16日)由高雄縣政府社會處安排了一場別開生面的返鄉說明會,社會處長吳麗雪與原民處長谷縱現場說明;呼頌鄉長則因為參加鄉代表會議之故,僅派公所幹部黃先生出席。

對於縣府要求居民在11月底就要返鄉,營區的災民普遍的心聲是:「等路通了再來說」。

目前那瑪夏鄉瑪雅(民權)、打卡魯瓦(民生)兩村安置仁美營區人數共423人、157戶,其中有較高比例的是老人、小孩。民族部落與民權部落都尚在等待原民會部落安全複勘結果,官員表示11月25日會公佈。

那瑪夏留在山區的鄉民,粗估瑪雅(民權)村約170人,打卡魯瓦(民生)村約300人,山上山下的重要交通道路台21線,目前正加速趕工中,希望趕在月底之前,可以簡易便道形式恢復通車。鄉公所代表黃先生表示,鄉公所正全力接水當中,電話線路已經恢復,電力方面在民權民生村都沒有問題。

原民處長谷縱表示,民族國小、民權國小都已因為土石流問題無法使用,民生國小則是因為交通問題,規畫留在平地至1月底,他承諾「會比照建山與高中返校模式」,不過據記者了解,高中國小回到山上前半個月都還供共水不足。

至於就業部份,目前那瑪夏鄉有150個由原民處提供的家園重建就業人力,會再向勞委會爭取將目前在幫大樹鄉公所作臨時工的名額轉回山上,只是以之前高中村經驗,機會不大。就醫問題,要依靠民生村與民權活動中心的醫療站,以及衛生所的巡迴醫療。

社會處長吳麗雪表示,她考慮社福團體的建議,願意給村民1個月的時間準備,「所以和縣長說好,12月7日大家才回家」。且針對需要繼續留在平地的特殊需求者,共有44戶、91人因為孩子還在平地的災校上課,可以繼續留在安置地點,若為租屋者可以延到1月底,「所以租金與生活賑助金發到1月中」。

返鄉後的生活機能是否解決?

村民紛紛質疑回鄉後的生活機能、安全性、交通與用水問題,官員也同意冬天缺水,會是公所需要克服的難題。問到用水、醫療的問題,都不在社會處與原民處可以解答的範圍內,鄉長又缺席,導致現場不滿,紛紛炮轟「你們能作主嗎?」

村民發言質疑,當初他去應徵大樹鄉公所的臨時工時,勞委會承諾是可以做6個月,如今卻提早叫他解約回家,很不誠信。且當時許多人領取租屋補助時,都以為可以住兩年,所以都繳了押金簽了約,如今要提早解約,損失誰來負責?吳麗雪處長當場回應:「當初都有發押金補助,這兩個月的押金補助直接送給房東就好了」。

村民:「我們好像被趕來趕去,一下子讓我們住佛寺,一下子讓我們住營區;現在又趕我們回去。請問如果家裡有孩子在平地讀書,是不是又要換營區住了呢?」

吳麗雪處長:可以留在平地的這44戶,要住哪哩,有待討論。

村民:「水沒有解決,學校也沒有動工,產業道路(指農道)也不通,到底回去怎樣生活?」

村民:「如果搶通的是石頭路,一下雨就沒有路了,怎麼辦?」

村民:「山上的人都說我們不想回家,其實我們不是不想回家。請問現在回去的話,山林還不穩,明年雨季咧?又要動用直升機嗎?」

村民:「為什麼不給我們時間思考,不給我們中繼屋?」

村民:「建議杉林月眉的地很大,趕快蓋中繼屋,讓我們住三年,好嗎?」

(群起鼓掌)

社會處長吳麗雪表示:

「不蓋中繼屋是中央定調的,包括風災中三天內要將兩、三千人遷下山的事,也是中央的命令」意指她僅是命令執行者,很無奈。「現在營建署、農委會、經建會都還沒有劃定特定區域,包括民族村也還沒有被劃定,所以沒有遷村,只有房屋損毀,才有永久屋」。

她呼籲在場鄉民:「先回家去思考,等經建會、農委會來勘查,再來討論怎麼辦嘛」。

南盟執行長紹文當場指出:

「阿里山、霧台、台東都有中繼屋了,只有高雄縣沒有;而且遷不遷村和永久屋有關係,和中繼屋沒有關係。中繼原本的定位是安置,難道高雄縣政府要結束對災民的安置嗎?如果不是,就給中繼屋。」

社會處長吳麗雪表示:「路通了,請大家回家,就是結束安置啊」。

村民:「總統承諾,可以養我們兩年,橋通、路通、有水、有電,才讓我們回去;結果,三個月就趕我們,騙我們嘛」。

社會處長吳麗雪表示:

「家裡房子垮掉了,可以繼續住營區,如果願意,可以簽永久屋,明年房子就蓋好了;租房子的人,可以租到有永久屋的時候,如果沒有資格申請,是因為營建署出來的資格很嚴,不過只要有居住事實又住山上,就可以住永久屋」。

她表示近日縣政府正全力研究如何建請中央放寬永久屋申請門檻,建議大家都踴躍去爭取永久屋。

但是究竟研究多久會有結論呢?

吳處長搖頭:「我也不知道」。



急的老奶奶有點不好意思地說:我回去沒有房子住了,怎麼辦?谷縱處長鐵口直斷:「那你就留下來」。

由於大家的攻擊砲火猛烈,且對於道路未通就逼村民回鄉很是憤愾,社會處科員趕緊喊話表示:「等到路通了,再請公路總局、衛生單位等相關單位一起來辦第二次返鄉說明會,但是請各位村民再過半個月就要打包回家」。

因為大家已經受不了官員的說話反覆,聽到等路通之後再辦說明會,沒有細究公務人員口中「半個月就要打包回家」的涵意,就紛紛起身離去。
來源http://www.dfun.com.tw/?p=20141

請注意!「特定區域劃定」內的房屋將「原則拆除」

請注意!「特定區域劃定」內的房屋將「原則拆除」
文/行政院新聞稿,莫拉克新聞網整理
以下為「98.11.19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新聞稿」,內容為 18、19日進行的「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工作小組」完成地區狀況。

「特定區域劃定」,是部落是否會遷村的最重要依據,台東富山與嘉蘭部落,因族人對原居住地的危險程度有共識,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順利完成劃定,但未來針對有爭議地區的劃定,該如何認定「危險區域」,則有賴族人提出意見表達。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政府在回答「危險區域內房屋是否會拆除」時,多是回答:「不會拆除,但是房屋不能居住,土地會降限使用」,但是在以下這則公部門發出的新聞稿中,則首次明確表達為:


「特定區域內房屋不得住人,原則拆除,但後續將由部落共同決定是否作為部落公共財,以及其使用與保留方式」。

而先前「劃定區域小組」提出的草案中亦主張,將以「表決過半數」的方式,作為遷村依據,因此一旦被劃入「特定區域」(危險區域)後,聚落的命運與原居住的保存,恐怕有很大變動,因此,如有不同意被劃定的族人,請記得要明確表達意見,如無異議再進行劃定工作。


98.11.19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新聞稿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工作小組已於昨(18)日及本(19)日完成災區4處部落劃定特定區域之工作,包括台東縣大武鄉富山部落40戶、金峰鄉嘉蘭部落15戶、屏東縣牡丹鄉中間路部落45戶、以及高士部落46戶,總計146戶住宅地區,將劃定為災區特定區域。

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工作小組成員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張恒裕處長、農委會水保局林裕益總工程司、原民會經建處蔡正治處長、相關部會委員代表、水利公會陳明信榮譽理事長、淡江大學黃富國副教授、中興大學蘇苗彬教授以及台東縣與屏東縣政府代表等一行人,係於18日及19日前往台東縣大武鄉富山部落、金峰鄉嘉蘭部落、屏東縣牡丹鄉中間路部落以及高士部落,進行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勘查、審議以及諮商工作。

重建會張處長表示,此次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工作係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0條第2項,以及「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規劃辦理,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

重建會張處長說,莫拉克颱風造成災區多處損害,除房屋已毀損者,政府已積極辦理外,依據特別條例,對於居住地不安全者,經行政院專案工作小組邀集當地居民勘查,並組成小組審查決定,與當地居民諮商取得共識後,再由劃定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重建會核定後公告。

對於劃入特定區域原住居者,政府將辦理後續中期安置以及永久屋興建配住等,特定區域內房屋不得住人,原則拆除,但後續將由部落共同決定是否作為部落公共財,以及其使用與保留方式。

本次主管劃定機關農委會水保局林總工程司表示,此次勘查及審議作業,行前即已由專家學者前往進行實地初步勘查評估並撰寫寶貴建議與評估資料,水保局除事先將災後航照圖及套繪地籍圖携至勘查現場,具體呈現災損影響情形外,另亦邀集專家學者以及各機關代表等,會同縣府以及當地居民代表共同討論,對於災區劃定特定區範圍均達成共識,過程順利。

原民會蔡處長指出,依據特別條例,劃定特定區需先與當地居民諮商取得共識,以本次辦理過程為例,先由原住民族地區災區鄉公所輔導當地居民成立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台東富山部落即已成立類似組織凝聚共識,與政府專案工作小組進行諮商,原民會將持續推動此一模式,作為後續原住民族地區劃定特定區諮商辦理之方式。
來源http://www.88news.org/?p=1199

是否強制遷村?「劃定特定區域」的政策整理(完整版)

http://www.dfun.com.tw/wp-trackback.php?p=20095

「劃定特定區域」的政策究竟如何,攸關受災的原住民部落是否會被「以過半數表決」的模式被「強制遷村」,引起大家高度關切。回顧先前重建委員會開會的文件,對於「不安全區域」內居民的處置模式,均採取開放性的解釋,10月14日,行政院第七次重建會議中,

吳敦義院長曾公開如此說明

坦白說,被劃定為「不安全區域」後,本來是應該要遷村的,但是我們考 量到遷村必須獲得他的同意,所以就不強制執行http://www.88news.org/?p=591)

但是在近日由重建會提出的草案中,卻打算以「過半數表決」的模式,來作為遷村依據,究竟該以何項政策為基準?

我們將所有關於「劃定特定區域」的政策文件,依日期重新整理如下,提供大家參考。

一、10月6日,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援助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記錄

一、時間:98年10月6日下午6時30分

二、地點:行政院第2會議室

三、主持人:蔡執行長勳雄

四、出席人員:(略;如簽到表)

五、討論事項:

提案一:政府公佈受災戶原居地之安全性評估為「不安全」,並經部落(村)決定遷村,且因規定取得「永久屋」者,其原居地農地(是否仍可回去耕作)、農舍、土地、地上物(建築物)等應如何處理案,提請討論

重要決議:

(一)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對原由專家學者所認定之危險地區,請農委會對農耕土地作重新鑑定,並讓地主共同參與。如經鑑定為不安全地方即應降現使用。

(二)經鑑定為危險地區,應向當地居民進行諮商,願意撤離者,政府轉提供永久屋配住並協助輔導轉特;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

(三)獲配永久屋住民,不得再回原居地建造住屋居住。

(四)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災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

(五)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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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部落被劃入危險區後,原鄉土地的運用模式說明。

二、10月14日,行政院第七次重建委員會議,吳敦義院長與陳振川先生,針對上述文件的逐一說明

原居地被評估為「不安全」的部落,到底可不可以回去耕作、居住?

在10月7日的重建委員會工作小組中,針對被劃定為「不安全區域」後的耕作與原居地房屋使用模式,有了決議,但是因為決議內容沒有明白向居民說明, 導致各方解讀不一,今日(10月14日)在場居民逐條詢問,得到回答如下(黑色字為原條文,紅色字為問答)(當日原始記錄,請見http://www.88news.org/?p=591

(一)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對原由專家學者所認定之危險地區,請農委會對農耕土地作重新鑑定,並讓地主共同參與。如經鑑定為不安全地方即應降現使用。

問題:何謂降限使用?

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鎮川博士回答:

原來的土地如果是建地,則會變成「非建地」,如果本來是「農地」,或 許會變成「限制耕作地」,這個「降限使用」也包含「道路」,就是如果原來道路是30米,有定期維護的等級與規格,降現後可能會變成「局部維護」或者「不維 護」,也就是,土地雖然還是地主的,但是會很嚴格的限制使用,道路也可能不再養護。

問題:還可以回去種蔬菜、生薑、果樹嗎?還是只能種樹?

回答:
在耕作方面,降限使用的話,現在栽培的薑、蔬菜、果樹,可能都無法栽培,會是用比以前更嚴格的法案,所以要請農委會去現場勘驗,確認出每一塊地會被降現的程度。

問題:
那是不是可以提高造林補助,讓居民可以以種樹為生,至少比照平地造林的獎助模式?這樣往返的路不用太好也沒關係,還可以回山上維生?

院長回答:
我們有在研擬提高造林補助金的辦法(作者註:這部分只是研擬,沒有定案也沒有進一步時間表)。

問題:但是我們有人是因為聽說山上都可以種,才答應要遷下來的,那這個勘驗結果什麼時候才會出來?

陳振川博士回答:
的確,我們一定會再請居民簽正式的「永久屋意願書」之前,把勘驗結果公布,而且會白紙黑字散發給居民,讓大家在作重要選擇時有明確依據。

(二)經鑑定為危險地區,應向當地居民進行諮商,願意撤離者,政府轉提供永久屋配住並協助輔導轉特;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

問題:那針對條文的後者,就是「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到底還有沒有權力住山上?

行政院長吳敦義答案:

坦 白說,被劃定為「不安全區域」後,本來是應該要遷村的,但是我們考 量到遷村必須獲得他的同意,所以就不強制執行,但是,他的土地或房舍會被降限使用,(降限請參考上面說明)也就是可能馬路各方面就沒有維護,然後,當有颱 風或其他天災時,他必須配合地方政府的緊急撤離措施疏散。

我們是希望只要是不安全區域內的居民能夠遷下來,所以也請大家幫忙勸說。

(三)獲配永久屋住民,不得再回原居地建造住屋居住。

(四)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災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

(五)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

問題:所以部落內的房舍就確定不能回去居住?

答案:
這部分原民會孫主委說,會跟立法委員、鄉長、村長再度溝通取得共識,目前尚不知最後定案結果。

三、11月6日,重建會工作會議提出草案,欲以「過半數表決」,作為遷村共識依據

http://www.88news.org/?p=1162

案由:「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作業要點(草案)

提報單位:重建會

說明:

一、本作業要點簡述(詳附件)(請看下方附件)

(一)為加速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區域,俾給予原住居者之適當安置,特成立本專案小組。

(二)專案小組由陳副執行長擔任召集人,工作小組由張處長恆裕、農委會代表及經濟部代表擔任共同召集人,相關委員由中央相關部會、縣市政府及專家學者組成。

(三)工作小組統一辦理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實地勘查、審議及諮商,俾儘速完成災區劃定特定區域。

二、本案已於98.10.29由陳副執行長邀請經建會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並獲致下述結論,略以:

(一)有關災區劃定特定區域現階段優先勘查劃設住宅區部分,俾加速辦理安置作業。

(二)有關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部分,只要經過一定程序辦理,並經1/2以上原住居者同意者,應可視為取得共識。

(三)為加速辦理,採劃定法定作業程序和災民永久屋分配準備作業同步進行,請縣市政府先行進行「評估不安全且同意遷村」部落之災民遷村永久屋資格調查,及早供捐屋者參考以進行永久屋之建造。

(四)有關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實地勘查形成及相關行政作業由本會協調彙整。

四、以上情形,報請。

附件:「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作業要點(草案)

一、目的

為加速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區域,俾給予原著居者之適當安置,特成立本專案小組。

二、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以及縣市政府工作分組之組成

(一)專案小組(暫訂)

1、召集人: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重建會)副執行長(編註:陳振川)

2、委員: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經濟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等部會 副首長、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南投縣政府等機關副縣長。

(二)工作小組(審議小組)

1. 召集人共同召集人:重建會(綜合規劃處,召集人)、農委會、經濟部

2. 委員:原民會、農委會、內政部、經濟部、經建會、環保署、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及南投縣政府等機關指派主管擔任之,以及專家學者等。

三)縣市政府工作分組:由各級地方政府成立之。

三、各單位工作分工

(一)重建會

1. 負責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之協調及推動,以及總期程之控管。

2. 協調各相關機關組成本「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

3. 會同原民會進行部落協商。

(二)經建會

1. 執行「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劃設作業之規劃。

2. 會同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進行非原住民區的安全評估。

3. 彙整非原住民區部落之安全評估行政經費。

(三)內政部

1. 提出住宅重建永久安置地點「可供選擇調查地點名單」,發文給各縣市與鄉鎮於11月6日前提出需求,並於11月15日前確定重建永久安置地點位置。

2. 會同重建會「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之說帖。

3. 督導並會同地方政府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及「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以下簡稱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安置及住宅分配。

(四)原民會(會同縣府原民處)

1. 會同重建會、內政部等單位,加強與各部落之諮商溝通協調。

2. 協助完成「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劃定程序。

3. 就已完成初步現勘作業及辦理巡迴說明會,其中經評估結果不安全且同意遷村計22個部落,優先瞭解諮詢原居住者對「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之意見,若原居住者同意評估結果與遷村,即進入「審議」、「公告」等程序,儘速給予適當安置。

4. 為加速辦理「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劃定程序,請依前項規定,先會同縣府進行「遷居災民永久屋調查」(請於11月16日前依個別部落分階段完成),並及早提供認捐慈善機構,進行永久屋建造。

5. 提供原住民部落安全評估作業經費。

(五)農委會

1. 依「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辦法」就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影響範圍、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超限利用土地集中地區、嚴重崩塌地區等,辦理劃定區域。

2. 有關農地安全及國土保育勘定,併同前項辦理。

3. 中央劃定機關派任代表。

(六)經濟部

1. 依「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辦法」就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河川有生態環境退化或危害河防安全之虞地區等,辦理劃定特定區域。

2. 中央劃定機關派任代表。

(七)地方政府

1. 優先辦理「房屋毀損戶」證明書之開立。

2. 會同中央部會,行政彙辦及協助遷村協調等事宜。

3. 會同中央部會依程序辦理「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作業。

4. 採行政程序和災民永久屋分配作業進同步進行方式辦理,以加速流程。並請優先進行「「評估不安全且同意遷村」部落之災民遷村永久屋資格調查,及早提供清冊供捐屋單位參考以進行永久屋之建造。

5. 與非原住民區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

小結:

以上是到目前為止,與「劃定特定區域」有關的政策文件,如有後續資料,我們會在這篇文章中繼續增補。

(本文轉載自「莫拉克新聞網」)

那瑪夏族人未安定 慈濟勸說簽下永久屋意願書(video)

2009/11/03
http://southtribe.pixnet.net/blog/post/1956979

高雄杉林慈濟大愛園區動土

http://express.tzuchi.net/express.nsf/

慈濟基金會高雄報導
事件日期:
2009/11/15
八八水災滿百日,慈濟基金會運用全球賑災的豐富經驗,動員全球志工募心募款規劃在 高雄縣杉林鄉興建大愛永久住宅,於11月15日上午由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吳敦義、立法院長王金平、前行政院長劉兆玄、高雄縣縣長楊秋興、慈濟基金會副總 執行長林碧玉、慈濟四大志業體主管和將入住的鄉親代表共同主持動土儀式,祈願受災災民身心安住、社區祥和。

圖:高雄杉林慈濟大愛園區動土典禮,政府、民間各單位貴賓代表、慈濟基金會以及受災鄉親與會,共同祈願受災民眾身心安住、社區祥和。

(攝影者:顏東亮)
八八水災滿百日,慈濟基金會運用全球賑災的豐富經驗,動員全球志工募心募款規劃在高雄縣杉林鄉興建大愛永久住宅,於 11月15日上午由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吳敦義、立法院長王金平、前行政院長劉兆玄、高雄縣縣長楊秋興、慈濟基金會副總執行長林碧玉、慈濟四大志業體主管 和將入住的鄉親代表共同主持動土儀式,祈願受災災民身心安住、社區祥和。第一期工程興建六百戶,希望善因俱足、眾緣和合下,讓災民能於春節前入住。

證嚴上人也祈願:「人與人之間,要多一分虔誠、多一分力量、多一分祝福。人心能安,社會就能祥和;人心有愛,就能消弭天下災難。」

今年(2009年)8月8日台灣遭逢世紀災難的八八水患,全台民眾發揮「秉慈運悲聚福緣」的精神,投入救災工作。截至11月15日,慈濟基金會發放逾二萬 六千多戶的慰問金、七十萬份熱食,並投入逾十六萬人次的志工,深入災區清掃家園,走入安置災民的營區膚慰災民,教育志工也進駐學校內安定師生情緒,一路陪 伴受災民眾走過創傷期。

面對艱難重重的災後重建,證嚴上人不忍災民長期居住在臨時組合屋內,提出興建永久住宅的構想,獲各界支持與認同。經由中央、地方政府與災民協調規劃,在杉 林國中旁台糖土地,建構安全的永久家園──高雄杉林慈濟大愛園區,提供鄉親安全舒適,安身立命的居住環境,兼顧部落文化傳承的人文空間。

高雄杉林慈濟大愛園區,是一個生態有機社區,證嚴上人期許以打造國際模範、世紀典範社區為目標,重建由四位建築師負責規劃,藍圖與村民共同研商,家園重建也將與村民共同打造,未來的社區營造則由村民組成團隊推動。

永久住宅規畫的特色──首重安全結構:採鋼構、輕鋼構兩種系統建築,耐風、耐地震。雙併住屋設計:住屋雙併雙層,分為三十一、三十五坪,分四房及三房二廳、二衛一廚,一樓設有孝親房;針對人口簡單家庭,並有十七坪雙併單層設計。

社區整體營造──尊重族群文化:考量不同族群文化興建房舍;建立公共空間:依照部落建立公共設施活動中心、社區醫療中心、鄉鎮公所聯合辦公處;設置信仰中心:按各族傳統建立宗教信仰中心。

考量居民生計設置部落廣場,彰顯原住民藝術文化,增加居民收入;成立雕刻工坊手工藝中心,如織布工坊,輔導居民一技之長。重建原鄉氣氛,展現原住民傳統生活環境。

為增加災民工作機會,慈濟基金會提供「以工代賑」的方式,邀請受災鄉親加入大愛園區興建行列,目前已有來自那瑪夏、桃源、旗山、杉林、甲仙、六龜等六個鄉鎮的受災鄉親七百五十人次投入整地、植樹、綠化等工作,不但增加災民收入、撫平災難傷痛,也能加速工程進度。

大愛園區是受災鄉親重建家園的決心,讓祖靈安養生息,保護美麗的山河;也是全球慈濟人將愛心匯聚,陪伴鄉親重建永續的家園,維護傳統優良文化。

證嚴上人曾勉勵大眾:「在最困難的時刻、最需要幫助的地方,及時付出一分力,助人離苦得樂,就是人生最尊貴的價值。面對災難,我們唯有發揮切『膚』之愛, 人人敬天愛地,災難才不會一再重演。」11月15日是八八水災災後第一百天之際,眾緣成就大愛園區動土之日,用大愛展望未來。


八八災民遊行

http://www.ct.org.tw/ctnews/news_detail.jsp?lvlid=25&nid=0000387396

【記者夏俊明高雄報導】重創台灣的莫拉克風災至今已過百日,因著資訊的嚴重不透明化等因素,導致安置在營區的原民同胞人心惶惶,災民與政府之間的不信任嚴重醱酵。

  以八八再造聯盟為首帶領包含那瑪夏、桃源、六龜等鄉的災民,為表達部落族人最真實的聲音,決定於本月19日自鳳山長老教會遊行至高雄縣政府,並以狼煙、吟唱的方式向政府表達「我要回家」的真實心聲。

  

  評估不透明 官民難信任

   八八再造聯盟表示,目前連災後重建最基本的危險部落勘查與複勘,均沒有公開勘查團隊,勘查團隊只有政府特定的專家、學者,沒有NGO 非政府組織、災區自救會與災民的參與,少數人便可以決定部落住民是否遷村、是否要劃訂「特定區域」、土地降限利用,如此專制霸權的行為,導致原住民與政府 之間的信任蕩然無存。

  

  楊秋興:訴願將代向中央陳情

  楊秋興縣長承諾,只要災民提出的土地經中央評估為安全無虞的,將盡力協助災民返鄉,或協助辦理土地變更作業與後續慈善團體興建永久屋等事宜。他也願建議中央進行安全性評估勘查時,找計畫返鄉的民眾一起參與,減少民眾疑慮。

  另外,楊縣長澄清,永久屋是災民的權利,選擇永久屋並不會因此失去山上的耕地。目前中央原則上不傾向在山上興蓋組合屋或中繼屋,若山上的地經評估是安全的,可由慈善團體直接興蓋永久屋,縣府將尊重中央的決策。

  

  五點訴求 一一上書

  八八再造聯盟於此次活動中提出五點訴求:1.在自己土地上蓋中繼屋、永久屋。

  2.參與重建委員會會議,劃定「特定區域」的過程必須有原民會與災民代表參加。

  3.「曾文越域引水工程」無限期停工,直到真相公諸於世。

  4.道路儘速搶通,部落生活機能恢復,學校不減校、不減班。

  5.政府停止玩「兩手策略」,複勘階段不得劃定特定區域。

2009-11-19

高雄縣慈濟永久屋動工 災民入住興趣缺缺

公共電視 更新日期:2009/11/15 22:16
永久屋今天動土了,不過,原本有一千六百多戶災民,登記要進住,現在卻傳出、可能只有第一期六百戶才有人要住。因為災民擔心,入住到永久屋,故鄉的土地就會被限制使用,所以很多人開始打退堂鼓。
由政府提供土地、慈濟負責興建的永久屋終於動土,但典禮中致辭的部落代表,卻突然出現一段發言,要大家安心的來住永久屋。
原來最近災民對於選擇永久屋,等同放棄家鄉土地的疑慮,越來越濃厚,也有團體要對永久屋等重建政策,發起遊行抗議,災民說,原本登記有意願入住的一千六百戶,確實已經有超過五成打退堂鼓。
不只是原住民鄉不想要永久屋,甲仙鄉小林村有120戶也預定要遷到月眉農場來,11月8號小林重建會議中,有313票幾乎全員通過,不要給外人打造他們未來的家。
希望以地易地或永久屋要包含土地所有權的訴求,災民已爭取多時,但總統馬英九與小林村民座談,首度公開打了回票。
高雄縣政府也說,永久屋只是一個選擇,災民可以不要,但有學者認為,政府的思維方式並沒有以災民為出發。
受災民眾和握有重建資源的政府,分處截然不同的立場,如果雙方最後都沒有交集,學者擔心,結果不是災民繼續流離失所,就是災民被迫妥協。
記者 王介村 孟昭權 高雄報導
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15/51/1v0mk.html

莫拉克颱風災後住宅重建專區

網址: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9807&Itemid=202

98.10.20研商「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出處: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0070&Itemid=202

98.10.20研商「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發稿單位:管理組
發佈日期:2009/10/22


壹、開會時間:98年10月20日(星期二)上午10時

貳、開會地點:高雄縣政府舊棟4樓會議室


參、主持人:本部林次長慈玲        記錄:王月嬌 肆、出席人員:詳簽到表 伍、說明及討論事項:略 陸、結論:

一、有關「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報告內容洽悉。

二、各縣(市)政府受理永久屋之申請若有特殊個案,可提各縣市政府重建委員會討論後據以辦理;若尚無法處理者,再研擬具體意見提報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工作小組召集相關部會協商處理,屬重要議案再提委員會議報告備查。

三、部落會議之召開請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頒訂之「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辦理,其紀錄並應送鄉公所備查,至於其所核發之實際居住事實證明書格式由各縣政府(原民處)參考本部營建署範本另訂之,並可依地方特性自行決定是否辦理。

四、為利重建安置工作,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及本部將協調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促請各相關部會,儘速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0條規定完成特定區域劃定作業。

五、「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核定遷居遷村、安置用地範圍內房屋拆遷)戶申請重建住宅(永久屋)申請表」經討論后修正通過(修正后申請表如 附件1,各縣(市)政府為實際需要尚可酌增修欄項)、「實際居住事實證明書」刪除「或部落會議」字樣(刪除后格式如 附件2)、Q&A增列房屋毀損戶申請期限(增列后如附件3);至「 切結書」之現有格式範例係僅針對自有房屋毀損戶訂定,各縣(市)政府仍可依實際需求酌予修正調整以適用不同對象。

六、土地使用證明之佐證方式,除租賃契約外,尚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法定繼承...等合法使用權源,對於嚴重災區住民有意願遷居下山安置者,請各縣(市)政府依申請者實際情形儘速妥予審酌處理。

七、有關原訂「房屋毀損戶證明書」、「核定遷居遷村戶證明書」、「安置用地範圍內房屋拆遷戶證明書」,請配合與會單位建議修正(修正后如 附件4)。

八、房屋毀損戶申請永久屋之期限仍維持至99年2月28日止,惟為儘速提供需要永久屋安置名冊予所認養的民間團體,請各縣(市)政府於本會議紀錄文到後一週內完成第一階段之永久屋需求戶數審查作業。

九、附件1至4及「切結書」範本之電子檔案請進入本部營建署網站(www.cpami.gov.tw)「莫拉克颱風災後住宅重建專區」下載。
柒:臨時動議:無 捌、散會(中午12時30分)

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受災戶如何辦理租金補助?

出處: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9834&Itemid=202

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受災戶如何辦理租金補助?


問: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受災戶如何辦理租金補助?

答:受災戶可辦理租金補(賑)助如下:


(一)自行租屋者(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者優惠安家計畫)
1.每戶每月6千元~1萬元(3口以下6千元、4口8千元、5口以上1萬元),最長2年。
2.「生活賑助金」每戶額度每月3千~1萬5千元(戶內人口以5人為限),為期半年。


(二)租金補貼(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

1.每戶每月6千元~1萬元(3口以下6千元、4口8千元、5口以上1萬元),最長2年。

2.申請書表印製完成,將由內政部社會司送往災區七縣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之鄉鎮市公所或其他必要場所(如收容避難所等),擬由社工及志工等協助受災民眾填寫,填寫完成後送交鄉鎮市公所。

3.受理案件窗口:七縣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之鄉鎮市公所。

4.核發租金補貼時間:申請戶附齊租賃契約及郵局帳號名稱,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完竣後,自核定函之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第一次核發2個月租金,以後則按月核發租金補貼至申請人之郵局帳戶。


(三)另有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租屋賑助每人每月新台幣3,000元,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3口為限。每戶最高9,000元,為期半年。

以上三種由民眾擇一申請領取,惟不得重複申請政府安置方案。
相關問題請洽諮詢專線1957或02-21927171。

八八水災 監委擬再彈劾楊秋興

出處:http://www.gov.tw/newscenter/pages/detail.aspx?page=20091106cfp0056.aspx



八八水災 監委擬再彈劾楊秋興


張貼時間:2009/11/6 上午 11:30:11
資料來源: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守國高雄縣6日電)八八水災,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遭掩埋,400名村民罹難,縣長楊秋興的彈劾案昨天以一票之差未獲通過,監委趙昌平考慮再提彈劾案。楊秋興今天對此表示他未違法。 監察院審查會昨天通過監委趙昌平、黃煌雄提案,彈劾高雄縣甲仙鄉長劉建芳;至於彈劾楊秋興案,則是以5票對6票,未獲通過。趙昌平表示,將與黃煌雄商量決定是否10天內再提彈劾。 楊秋興今天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8月1日率團出國訪問,考察德國太陽能產業,並帶領實踐大學宋江陣參加英國愛丁堡藝術活動,接獲颱風將襲台通知,8月9日提前返回高雄,投入救災。 他表示,他出國時颱風還未來襲,且有代理人。8 月6日中央氣象局預報颱風侵襲苗栗以北地區,高雄不是危險地區,縣災害應變中心也運作平順,但還是提前返國,也未因救災疏忽造成人員傷亡。 對於劉建芳遭彈劾,楊秋興表示,他不瞭解劉建芳被彈劾的內容,不便評論。981106

內政部發布「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出處:
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8&sn=3202&keyword=&d1=&d2=&pages=0


內政部表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條例」已於98年8月28日公布施行,因本次受災地區有許多農保及國保被保險人,為減少農保及國保被保險人保險費支出,內政部於今(7)日發布「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保費補助辦法提供以下保費補助與延緩繳納等相關協助措施:

1.補助6個月農保及國保保費 凡受莫拉克颱風影響而失蹤、死亡,或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重傷慰助金、安遷慰助金、淹水救助金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金的農保與國保被保險人,將由政府補助其應自付部分之農保及國保保費6個月。符合補助資格名單將由內政部主動提供勞保局依據辦理,民眾無需自行辦理申請作業。

2.免徵滯納金及利息 受災之農保及國保被保險人,受災前欠繳的農保保費,不計收災後6個月之滯納金;受災前欠繳的國保保費,則不計收99年2月7日以前之利息。而且由政府補助保費之受災被保險人資料,將由內政部主動彙整後提供勞保局,民眾不須另作申請。

3. 延繳6個月且不催繳欠費 受災之國保被保險人,可以延後6個月繳納98年6月至11月的國保保費,且不計收利息,此期間亦不追繳前期之欠費。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將於98年8月底收到的98年6、7月份保險費繳款單,原訂繳款期限為98年9月底,受災被保險人則可以延後到99年3月底前繳納。

4. 放寬給付領取方式 受災被保險人如果在欠費未繳清前即發生保險事故者,於災後6個月內(98年8月8日至99年2月7日)仍然可以請領相關保險給付,並由勞保局扣除應繳欠費後逕行核付保險給付,以有效協助災民經濟生活。

莫拉克颱風災後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代表會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作業要點

出處: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8&sn=3470&keyword=&d1=&d2=&pages=0

莫拉克颱風災後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代表會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作業要點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莫拉克颱風災後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修復工程經費之審議及補助機制,以期有效並加速推動重建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重建條例)編列特別預算辦理之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修復工程。
三、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後應即進行勘查,儘速展開規劃設計先期工作,並依格式填報(如附件),縣(市)政府應彙整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提報之重建工程,並審查確認後,提報本部。
因道路中斷或災害規模較大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限提報者,得敘明原因並先行提供預估經費需求,另補充其他相關資料。
縣(市)政府提報之案件,以恢復設施功能為主體,並作完整合理及效益性評估,不得有重複提報、虛報及浮報情形。
四、莫拉克颱風災後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辦公廳舍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重建、修復工程經費之審議工作,由本部統籌辦理之。
五、審議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部收到縣(市)政府提報資料時,得先進行現地勘查作業。
(二)審議作業以本權責相符、審查從速、手續從簡之原則辦理,縣(市)政府提報資料經費達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工程,由本部營建署協助審查。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由縣(市)政府審查後提報本部審議。
(三)審議結果,由本部函復提報之縣(市)政府。
(四)相關規定作業期限,由本部依個案實際情況定之。
六、重建工程經費審核原則如下:
(一)重建工程以行政院公告莫拉克颱風受創地區之範圍為限。
(二)重建工程以因地制宜,在安全原則下,應以恢復其原有功能為目的並作完整之規劃,不以原地原狀重建為限。
(三)涉及地質敏感地區,得暫列重建經費,並應由縣(市)政府,事先擬妥可行方案後再行辦理。
(四)興建工程用地需先自行取得,並檢討整體規劃及長程效益。
(五)以專案方式補助之縣(市)政府,應本樽節原則辦理。
七、重建工程推動及控管機制相關作業,除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推動及管控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並配合下列事項:(一)計畫核定後,應填列工作執行期程經費分配表,並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執行情形函報本部備查。(二)受補助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三)為瞭解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縣(市)政府及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四)本部得不定期召開控管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對執行進度落後,無法於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補助項目及對象。(五)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因故需變更或無法執行者,受補助縣(市)政府應即函報本部為必要之處理,除經本部同意外,不得任意調整或移撥。(六)涉及地質敏感地區之興建工程,其用地之取得,必要時得由縣(市)政府進行協調。
八、縣(市)政府應將年度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辦理或依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報請本部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並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推動及管制作業要點第六點(二)規定辦理請款及核銷:
(一)工作計畫核定後,依照計畫總經費先行撥付百分之三十。
(二)工作計畫所屬標案決標金額占計畫資本門預算百分之七十以上,再撥付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累計撥付百分之八十)
(三)工作計畫完成(指計畫所屬工程標案列屬本方案預算額度已執行完成、及財物、勞務標案或其他工作均已完成),再撥付剩餘百分之二十(累計撥付百分之百)
經本部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者,縣(市)政府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函報審計機關同意將各支出原始憑證存放執行機關就地審計。
九、本部九十八年度依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移緩濟急原則優先調整支應之緊急搶救及復建案件,得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莫拉克颱風災後殯葬設施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作業要點

出處: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8&sn=3472&keyword=&d1=&d2=&pages=0


莫拉克颱風災後殯葬設施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作業要點

一、為建立莫拉克颱風災後殯葬設施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機制,期有效並加速推動公立殯葬設施災後重建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重建條例)編列特別預算辦理之殯葬設施災後重建工程,依本要點辦理。
三、工程經費申請及計畫提報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本補助經費時,應先進行災害勘查及拍照存證,並彙總完成下列資料後儘速展開規劃設計先期工作:
1. 九十八年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經費申請補助表(附件一)。
2. 九十八年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概要表(附件二)
(二)縣(市)政府應彙整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提報之重建工程計畫並先複查確認,再依計畫合理性及效益性綜合評估,排定優先順序後,函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三)提報作業以本要點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完成為原則,因道路中斷或災害規模較大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限提報者,得敘明原因並先行提出預估經費需求,另補充其他相關資料,至遲應於本要點生效之日起二個月提報。
(四)縣(市)政府提報之案件,不得有重複提報、虛報或浮報情形。
四、審議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莫拉克颱風災後殯葬設施重建工程計畫,由本部民政司統籌審議,必要時,得會請本部營建署或其他相關機關單位協助審議。
(二) 經費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本部(民政司)得派員現地勘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審議。
(三) 計畫審議結果,由本部函復提報之縣(市)政府。

六、
七、
八、
五、重建工程經費審核原則如下:
(一) 重建工程以行政院公告莫拉克颱風受創地區範圍內之公立殯葬設施為限。
(二) 重建工程應以原地原狀重建,恢復其原有功能為限,否則應依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 涉及地質敏感地區,暫列重建經費,並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事先擬妥可行方案後再行辦理。
(四) 興建工程用地應先自行取得,並檢討整體規劃及長程效益。
(五) 受災情形嚴重,以專案方式補助之縣(市)政府,應本撙節原則辦理。
六、 重建工程推動及控管機制相關作業,除依據行政院訂頒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推動及管控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並配合下列事項:
(一) 相關重建工程,應於立法院通過預算八個月內竣工。
(二) 計畫核定後,應填列工作執行期程經費分配表,並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執行情形函報本部備查。
(三) 受補助機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
(四) 為瞭解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機關及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
(五) 本部得不定期召開控管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對執行進度落後,無法於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補助項目及對象。
(六)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因故需變更或無法執行者,受補助機關應即函報本部為必要之處理,除經本部同意外,不得任意調整或移撥。
(七) 涉及地質敏感地區之興建工程,其用地之取得,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協調。
七、 各縣(市)政府重建工程所需經費,如因時間緊迫無法納入年度預算時,得依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三項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核銷:
(一)工作計畫核定後,先行撥付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工作計畫所屬標案決標金額占計畫資本門預算百分之七十以上,再撥付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累計撥付百分之八十)
(三)工作計畫完成(指計畫所屬工程標案列屬本方案預算額度已執行完成及財物、勞務標案或其他工作均已完成),再撥付剩餘百分之二十。(累計撥付百分之百)
(四)各期款之請款作業,得視各執行計畫進度分別辦理。
(五)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者,縣(市)政府應先函報本部同意,本部再報請審計部同意免送審支出原始憑證並存放於縣(市)政府。
(六)縣(市)政府同意將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存放執行機關就地審計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先函報審計機關同意。
八、 本部九十八年度依據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移緩濟急原則優先調整支應之殯葬設施緊急搶救及復建案件,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2009-11-18

災區原民代表提中繼屋方案 蔡勳雄:災民勿三心二意

2009/11/09 苦勞報導
災區原民代表提中繼屋方案
蔡勳雄:災民勿三心二意
陳寧
苦勞網特約記者


11月6日,行政院召開莫拉克災後重建委員會第12次工作小組會議。距離10月14日,原住民鄉重建代表要求政府討論「中繼安置方案」之聯合提案被納入議程,已過了將近一個月,重建委員會才邀請高雄縣那瑪夏鄉鄉長伊斯坦大‧呼頌,於工作小組會議中報告該提案,而其餘共同提案的原住民重建代表,均未接獲開會通知,也未與會。

會議中,針對原住民代表要求,儘快在已完成地目變更的高雄縣台糖2018號地、杉林鄉月眉農場等地點興建中繼屋之提案,重建委員會執行長蔡勳雄表示,他不反對在原鄉找地點蓋中繼屋,但希望災民不要三心二意,否則慈善團體會很為難,因為資源不等人。

蔡勳雄認為,蓋中繼屋一來所費不貲,二來若災民住山下住久了,反而會讓山上土地荒廢而回不去。他說,日前已和國防部協調,待第一階段274戶永久屋落成,部份災民遷入後,將會重新分配空出來的營區空間,增進安置隱私。蔡勳雄也表示,不希望續住軍營的災民,可以向內政部申請租屋補助,或者再忍耐到農曆年前,路通就可以回鄉了。

但伊斯坦大‧呼頌認為,政府和慈善團體在災後不斷推出永久屋方案,才是造成鄉民恐慌,而產生蔡勳雄所認為「三心兩意」之情形的原因。他表示,鄉民擔心住進永久屋之後,就必須永遠住在同一個地方,但又拿不到土地權狀,因此才無法短期之內就做此重大決定。

南方部落重建聯盟執行長吳紹文表示,由於台20線與台21線全線搶通還需要數個月時間,部落也需要時間凝聚共識進行後續重建工作。吳紹文認為,回家的路其實還很漫長,因此族人需要先在山下確定安全無虞的地點做中繼安置,安頓老人、婦女和孩童,讓年輕人全力投入家園重建。對於蔡勳雄的回應,原住民代表表示不同意也不能接受,未來將會採取其他行動,繼續爭取中繼安置方案。

此外,伊斯坦大.呼頌指出,台20線與台21線所經範圍,目前均已經被劃入降限使用區域。他認為,在詳細鑑定報告未出爐前,政府就先將族人的家鄉劃為危險區,對他們來說非常不公平,同時也更加深族人心中的恐懼和不確定感。

吳紹文則質疑,台20線與台21線未來若僅做簡易修復,只回復到足以讓居民運送維生物資的規模,那麼公車、救護車或者運送農作物的卡車等大型車輛,簡易修復後的道路是否能夠容納?而原住民代表除了參與安置方案與重建工作之討論外,對於橋樑、道路等公共設施的修復標準,又是否有表達意見的管道?

對此,蔡勳雄回應,只要不違反國土保育原則,就會讓道路恢復舊有功能,只是規模不會和以往完全相同。他強調,工作小組會議的性質,僅確立原則性事務,也不會做任何決策,細節的討論會留待重建委員會和各個專案小組處理。

【批判風災重建條例系列之四】

2009/08/25 苦勞報導
【批判風災重建條例系列之四】
南方部落重建聯盟:要長期規劃
不要慈善暴力
劉光瑩
苦勞網特約記者

8月24日,「南方部落重建聯盟」旗山辦公室成立,在莫拉克風災後,對照政府單位制定「風災重建條例」的急就章,以及民間慈善團體將「居住」當成「安置」的一廂情願。聯盟強調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應該先尊重部落的主體性,才不會讓重建工作變成一系列的「慈善暴力」。

聯盟成立的緣起,是從2008年底開始,許多在南部 (包括高雄縣、屏東縣、嘉義縣等) 的原住民部落組織工作者,集結在一起成立的跨區域聯盟。在運動的串連上,以原住民為主體,試圖以議題導向來思考婦女發展、族群、教育、環境等等原鄉所共同 面臨的問題,建立一個提供組織者訊息交流的平台。

長期投入南部原住民培力運動,同時也是聯盟催生者之一的林津如是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助理教授,今年七月才剛將「性別與原住民族議題國際研討會」拉到高雄縣那瑪夏鄉 (三民鄉) 部落舉辦,馬上就面臨最嚴峻的考驗。

林津如說,在五月討論成立時,原本取名為「南方部落聯盟」,沒想到七月剛辦完研討會,八月就先遭颱風,於是就成了「重建」聯盟。在今日的旗山辦公室成立記者會上,也以「部落老人要回家」作為主要訴求。

不只是滅村,更是滅族

林津如說,「政府因為被罵怕了,現在都抱持著趕快結案的心態,覺得只要給原住民地方住就是安置了。」還提到民族村的居民今天向她反應說,高雄縣府人員開始強力遊說居民,勸說他們領取一個月七千元的租屋津貼,先把自己安頓下來再說。

但是以平地租屋作為安置的手段,實際上是將原住民驅離了他們的傳統領域,原本的人際網絡和與環境的連結都消失殆盡。林津如指出,村民有人被安置旗山、楠梓,甚至遠至台南,政府目前緊急安置的措施也讓原本緊緊相連的村民四散各地,部落居民失去了和土地、和祖靈的連結,「我們擔心老人家們會就這樣在組合屋中凋零,這已經 不只是滅村,而是滅族。」九二一的殷鑒不遠。

林津如提到,遷移到北部的都市原住民部落,因為離原鄉 (花東) 甚遠,於是找到了較接近原本熟悉生活環境的居所,但南部原民部落的特色是,即使是移動到都市的子弟,也因為路途還不算太遙遠,大多仍保持著與原鄉的緊密連結。

自風災以來,政府與外界的慈善團體往往從漢人的思維邏輯出發,認為原住民應遷離危險的、會發生土石流的山上,甚至應該「把山林還給自然」。面對這樣 的論述,林津如鄭重的指出,「和傳統領域的連結是原住民生命上的基本需求,不能因為山下人覺得很危險我們就不去住。」她還強調,政府與慈善單位重建的思 維,就是「我們提供援助,你們應該心存感激。」卻沒有考慮原住民本身的需求。

搶功勞、拼業績的慈善團體

林津如還轉述聯盟成員在災區目睹的怪現狀,就在慈濟慈善基金會與高雄縣政府簽訂興建「大愛村」的合作意向書之後,紅十字會也不甘示弱,王清峰律師就直接在縣政府代表的旁邊施壓,表示不能全部讓慈濟拿去蓋,一定要留一些讓紅十字會來蓋。「為善不落人後」的業績壓力可見一斑。

政府單位與民間慈善團體在災區重建工作上似乎是最佳的合作拍檔:一個匆匆制定重建條例幫開發單位鬆綁、一個欣然接下重擔負責在平地興建美輪美奐的房屋,但他們都忘了問,居民對於安置究竟有什麼想像。

林津如提出的願景,是讓原住民代表可以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以集體的方式研議出可以重建整個部落生活脈絡的生活方式,而非僅得到嶄新的居所;希望政 策制定者可以暫時跳脫漢人的思維,去看到原住民對於傳統領域的重視;希望慈善機構不再以慈善為名,將依自己想像蓋出的房子強迫推銷出去。

南方部落重建聯盟的每個訴求,都暴露了當前重建政策的目光短淺,因為重建聯盟要打的是一場長期的保衛戰,爭的是原住民對自己生命的主宰權,而不只是六個月發完之後就無以為繼的租屋津貼。
來源: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5394

【批判風災重建條例系列之三】

2009/08/21 苦勞報導
【批判風災重建條例系列之三】
原促會秘書長金惠雯:重建條例缺乏原住民參與機制
Summer
苦勞網特約記者

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秘書長金惠雯,在九二一地震災後,就進入中台灣協助原住民部落和農村從事重建工作迄今,熟稔原住民遷村、農業部落重建和產業發展等工作和議題。苦勞網因此專訪金惠雯。她以原住民的觀點,批判《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草案》。

金惠雯說,八八水災重創原住民部落,幾個非災區的原住民團體日前已率先組成「部落重建行動聯盟」,除了要共同提出原住民觀點的重建條例版本,為目前措手不及的災區原住民組織在北部,進行政策資訊收集、監督和把關的動作。近期將串聯災區的原住民部落組織,協助他們取得更多資源和資訊,共同面對重建的難題。

風災重建條例缺乏原住民觀點,更缺乏參與決策機制

金惠雯指出,實際上,在《九二一重建條例》,就已經缺乏原住民觀點,沒有把一般災區和原住民災區的情況分開處理。在八八水災,受到重創的許多地區都是原住民部落,尤其需要遷村的部落很多,重建條例更應該要區隔一般災區和原住民災區。

其中,《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第12條,卻規定中央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慮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迫遷居、遷村。金惠雯批評,此條文無限擴張政府權力,完全沒有原住民參與遷村決策的機制。

呼籲政府尊重原住民基本法

金惠雯說,幾個原住民團體近日討論,就共同認為,八八水災重建工作應該要尊重和遵守《原住民基本法》,尤其是牽涉到遷村議題,必須要站在原住民立場,在原住民族被充分告知資訊、部落充分討論與充分理解之下,而且能參與決策之下,才能做出遷村的決定。

金惠雯強調,目前討論遷村和安置問題,最大的問題就是遷村是由上而下決策,政府和主流媒體一味認定山上都不安全,甚至對留在災區、不願意撤離的原住民做出無情批判,這都不尊重原住民的意願和決定,也不了解山林生態。

金惠雯說,遷村議題一定要回到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概念,讓原住民保有傳統領域,再由原民住他們選擇安居適合的遷村地址。

以好茶部落為例,金惠雯說,當初好茶部落是為了政府要興建水庫,被政府強迫遷移到新好茶,好茶部落無從選擇,在八八水災之後,舊好茶部落反而一點事情都沒有,新好茶部落反而有災害。反而,屏東縣政府要把錯誤的決策,一錯再錯,近期屏東縣政府更討論要把新好茶部落,永久遷移安置到平地,安置到平地可能會衍生就業問題、環境適應、文化保留等問題,都應該被好好檢視和討論,政府不能說遷就遷。

金惠雯說,《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應設計出原住民參予遷村決策的機制,絕對不能被排除在遷村決策之外。

部落重建行動聯盟近期擬訂原住民重建專章

此外,她表示,部落重建行動聯盟近期將會開會,將擬定出重建條例的原住民專章。因為原住民的情況很特殊,包括部落房子在歷史因素下,可能是林班地,往往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莫拉克重建條例無法針對原住民災民解決問題,有必要另闢專章來處理。

重建條例對災區定義不明

金惠雯指出這份重建條例開宗明義就打混戰,根本沒有定義災區的範圍和定義,也沒有定義災民身分。她就聽到一個傳言,有位災民走路下山,卻發現高雄縣政府只認定搭直升機下山的才是災民,只好走路回部落,重新搭直升機下來。

災區範圍沒有認定,那中台灣也因為風災產生土石流,能不能算災區呢?家裡也有淹水的台南縣市,算不算災區呢?如果沒有明確規範,到底預算要怎麼執行?

缺乏生活重建,只有硬體重建

金惠雯說,《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通篇只有硬體重建的工程,卻沒有提出生活重建的規劃,恐怕重建編列的一千億元預算,通通都只會被拿來鋪橋、造路、作房屋重建,完全缺乏生活重建的內涵,不能真正引入幫助災民恢復生活和經濟,無法真正進行社會福利、社會服務,只見硬體的重建,不能達到重建的真正意義和效果,也不能真正幫助災民。
來源: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5180

【批判風災重建條例系列之二】

2009/08/21 苦勞報導
【批判風災重建條例系列之二】
台灣農陣蔡培慧:重建條例三大缺失
Summer
苦勞網特約記者
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蔡培慧曾在九二一地震災後,任職於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負責弱勢家戶、原住民和農村遷建、社區產業等工作推動,擁有九年的災區重建經驗。因此苦勞網特地專訪蔡培慧,請教她初步解讀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的見解。

蔡培慧指出此條例有三大缺失。整理如下:

第一大缺失:缺乏地方參與重建決策的機制

蔡培慧說,《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偏向對中央組織權責的解釋,擴大中央組織權責,對比《九二一重建暫行條例》,缺乏地方,尤其是災民自救會組織參與的管道和機制,這反而讓災民自救會完全淪為民間單位、外力組織,無法被正式納入災後重建的決策機制當中。

解讀《九二一重建條例》第五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從縣市到社區等,都必須設立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架構出地方和災民自就會參與重建的決策機制,災民自主形成的自救會能夠透過參與地方重建委員會,介入重建政策和規劃,提出災民觀點的重建構想。

引述《九二一重建條例》第五條(各級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之設置)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行政院院長為召集人,召集中央相關部會、災區地方政府及災民代表組成,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其組織及運作由行政院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得設置各該地區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規劃、協調推動震災重建事項,其組織及運作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前二項重建事項包括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社區重建等。」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設計地方參與重建委會的機制,相對會促使許多地方災民組織起來,共同凝聚重建的想像,參與重建工作。雖然不見得每個社區都能自主參與重建工作,但是,制度設計出社區參與的機制,極為重要,這讓災民組織能夠有效參與重建機制,不會淪落為體制外。

反觀之,《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卻完全缺乏地方參與機制,最嚴重的將顯現在原住民討論遷村問題上,原住民部落恐怕無法透過重建條例,合法參與決策。甚至可能被決定遷村的命運,這是最大的問題。

第二大缺失:缺乏在地觀點的產業重建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和「九二一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都把產業重建納入規範項目,並且編列出預算科目。比如,魚池鄉的紅茶原本是沒落的傳統產業,透過九二一重建基金會的支持,逐漸又重拾產業活力。重建不能缺少產業發展的規劃和引導,尤其透過重建過程,協助社區發展在地觀點的產業。反觀,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卻缺乏對產業重建的規範。

第三大缺失:缺乏生活重建專章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把生活重建列為專章,最大的成果就是把原本北台灣、城市地區才有的社會福利,引入中臺灣的農村地區,不僅可以提供給當地中年婦女、災民等就業機會,更可以把老人居家照顧、老人送餐、兒童照顧等社會福利工作,帶入中臺灣的農村地區。

《九二一重建條例》規定,各鄉鎮都要設立居家照護體系,要建立生活重建中心,生活重建中心在安置初期,扮演重要的資訊管道,透過社工專業工作者的進駐,收集和掌握災區失親失怙者的名單,建立出家戶情況的調查,這等於是在公所之外的體系,建立出社政系統,協助進行災民心理的安撫,以及社會福利的引入。

隨後,各地在《九二一重建條例》和預算支持之下,展開各種服務模式,將福利社區化,提供老人送餐等社福服務。這是九二一震災很重要的重建成果和經驗。

反觀之,在莫拉克颱風重建條例草案,通篇卻缺乏生活重建的專章。

或許馬劉政府認為,這些社區福利既有的社福系統也會作,但是,生活重建專章不能列入重建條例,就無法動用到災後重建預算,社福服務也許只能侷限在縣的層次,無法深入到鄉、鎮、村的層級。生活重建能否列入重建條例,仍有極大的差別。
來源: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5179

【批判風災重建條例系列之一】

2009/08/21 苦勞報導
環保團體:馬劉政府正在趁火打劫
Summer
苦勞網特約記者
(編按:行政院院會於20日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草案》下週25至27日,立法院將加開臨時會審議。此條例將編列三年新台幣一千億元災後重建預算,對災區重建工作影響重大。然究其內容,空白授權甚多,問題重重,如不謹慎處理,未來恐對災區帶來二次傷害,成為「災難重建」條例。

本系列報導試圖初步整理社運界對此重建草案的批判和分析,希望透過社會大眾共同的討論和監督,促使朝野黨團能夠正視災民重建的需求,真正解決災民的困難處境。)


系列一:環保團體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正趁火打劫

面對立法院即將闖關通過的三年一千億元救災預算,以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綠黨發言人潘翰聲指出,馬劉政府是透過災難,將政治權力擴權,放寬環評等環境保護機制,更可怕的是,美其名要籌款,卻趁火打劫,打算賤賣土地銀行等公共資產,推動國營金融機構私有化。

綠黨昨(21)日邀請數位長期關心台灣環境問題的環保人士座談。會中眾人除抨擊此次莫拉克風災的所凸顯的種種環境問題,並特別針對《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草案》,提出數點批評。

台灣版的震撼主義

潘翰聲比喻,這是「台灣版的震撼主義」。震撼主義一書,是提到布希政府在卡翠納颱風發生後,無能救災,卻利用紐澳良社區被摧毀的災難,布希政府趁機擴權,做出更可怕的事,在政治侵害人權,在經濟推動徹底的私有化,比如,把公立學校私有化,卻不以公共資源去救災。

重建條例趁勢鬆綁環境管制

潘翰聲說,重建條例的首要問題,是政府不僅不思考應該落實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反而藉此鬆綁環境保護管制,最明顯的就是重建條例第12條,強制徵收遷村所需土地,不受到國有財產法、土地法管制,第13條規定安置土地不受環評、水土保持法、國家公園法、區域計畫法等限制,第14條排除水利法,第15條防洪土石復填、安置不受土地管制、森林保護等水土保持法等。

潘翰聲說,越域引水工程就是政府帶頭違法,未通過環評,政府應該思考要落實環評,不能忽視環境影響評估,應該要思索加速通過國土復育條例、國土規劃法等重要的國土資源保護。

綠色陣線協會執行長吳東傑說,重建條例第13、14、15、16條,等於是把緊急命令常態化,換句話說,這是「無政府狀態」的重建條例。用此方式重建,肯定會發生二次傷害,「又發生另一場災禍,誰來負責?」

政府若想要以強勢行政力,整頓山上的國土,應該是要把被退撫會、林務局等侵佔的八萬公頃國土,這些都是安全的土地,強勢取回,退輔會和林務局侵佔這些土地,BOT給民間單位濫用開發。這才是問題所在。

重建條例假籌款,真推動私有化

潘翰聲指出,救災預算擬定要籌款一千億元,其中,四成預算將來自出售土地銀行的股權,土地銀行是全民的資產,是賺錢的資產,馬劉政府卻打算用賤賣國有官股的資產來籌款,加速推動私有化。

人民火大聯盟蘇雅婷指出,行政院重建條例讓政府擴權,進入法令的無狀府狀態,台灣經歷過九二一地震重建,如今又遭遇到八八水災,台灣政府有必要打破舊的施政思維,重新看待我們的環境政策、經濟發展政策和重建政策。

蘇雅婷說,馬劉政府卻沒有檢討,卻忙著掏錢繼續要治水,甚至借災難,趁火打劫,竟然要賤賣全民資產—土地銀行,土地銀行是會賺錢的銀行,為何要把全民的資產賤賣?

遷村缺乏民眾參予機制,應把土地還給原住民

綠色陣線執行長吳東傑指出,馬劉政府似乎要跳過安置機制,直接進入重建,讓具備龐大募款能力的慈善團體,直接來興建房屋。這種由上而下的安排,缺乏對原住民災民的尊重,沒有思考到如何保護他們的文化、經濟圈。

潘翰聲說,重建條例的遷村政策,最恐怖的是政府無限制擴權,重建條例第12條恐怕會被縣市政府濫用,比如,台北縣可能就可以依此法,來整頓三鶯部落等,其次的問題是,重建政策隻字未提到災民,完全缺乏民眾參與的機制,無法把居民的意見和配套作法納入,更沒有考慮到遷村之後原住民文化保存問題。

潘翰聲建議,遷村政策應該要尊重原住民的意願,政府應該用鐵腕先收回被退輔會、林務局和特權人士侵佔的國有山林地,把土地還給原住民,讓原住民能夠取回傳統領地,自己找適合和安全的地點來討論遷村問題,在遷村的過程中,尊重原住民的經濟圈、文化保留問題。
來源: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5177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8年8月27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8年8月28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2220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期間為三年

【法規內容】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從優適用)
  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於災後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重建
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災後重建以人為本)
  災後重建應以人為本,以生活為核心,並應尊重多元文化特色,保障社區參與,兼顧國土保安與環境資源保育。
第三條(災區定義及範圍)
  本條例所定災區,指因莫拉克颱風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
第四條(各級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之設置)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委員會置召集
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三人至三十七人,由召集人就行政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及災區縣(市)首
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其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合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地方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之組織,由各級地方政府定之。
  本條例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事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相關法規】第一項~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五條(重建計劃內容之提出)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提出災後重建計畫。重建計畫內容應包含家園重建、設施重建、產業重建、生活重建、文化
重建,並應遵循國土保育與復育原則辦理。
  相關重建計畫之預算,行政院應覈實編列。
第六條(經費來源辦理原則)
  中央政府為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來源,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機關應於總預算範圍內,本移緩濟急原則優先調整支應災民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作等各項支出,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
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二、在新臺幣一千二百億元限額內,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
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三、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未完成計畫部分所需經費,應循年度總預算辦理。
  依前項第二款所編製特別預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
規定之限制,亦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代行處理程序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
  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得覈實給予補助。中央執行機關並得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收
代付方式執行。
  為因應各項救災及重建工作之緊急需要,中央執行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第二款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
其一部分。
第七條(利息補貼之範圍及方式)
  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
貸款餘額,最高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予以利息補貼。但土地未滅失者,由政府負擔其貸款餘額,並取得其抵押權。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自用住宅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制。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
由政府予以補貼。其補貼範圍、展延期間、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前項本金償還期限展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第八條(住戶淹水救助標準)
  因水災致住戶淹水之救助,以實際受災戶數為救助對象,不受一門牌一戶之限制,其救助依原水災災害救助標準,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
,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二萬元;另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再發放救助金新臺幣二萬元。
第九條(生活重建服務中心之設立)
  中央政府應於各災區(鄉、鎮、市)設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提供生活心理就學就業及各項福利服務。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受災者全民健保保費之支應)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政府支應;
其資格、條件、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第十一條(受災者農民健保及國民年金保險保費之支應)
  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其資格、條件、期間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二條(受災者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保費之支應)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致傷病者,得請領傷病給付;其所需經費,由政府支應。
  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第十三條(就業服務及臨時工作津貼)
  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將災區失業者資料提供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作為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之依據。
  災區失業者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者,得推介至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團體(以下
合稱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
  前項災區失業者之資格、臨時工作期間、工作津貼請領條件、期間、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災區失業者之社會福利與保險資格,不因請領臨時工作津貼而受影響。
第十四條(臨時性工作人員之投保)
  用人單位應為前條第二項所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加保資格規定者,
用人單位應為其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前項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進用之人員,於用人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或已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於進用期間或期滿後,仍得以裁減資遣或職業災害勞工身分,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第十五條(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之獎勵)
  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須僱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其優先僱用者,政府應予獎勵。
  前項災區重建工程之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災區失業者,應自其拒絕僱用之日起五年內,依拒絕
僱用之人數,不予核發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或撤銷、
廢止其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第一項受獎勵雇主之資格、獎勵期間、條件與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第十六條(災後營運困難產業或企業之認定及紓困措施與基準之訂定)
  產業或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中央執行機關得予以紓困。
  前項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或企業之認定、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執行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營利事業對颱風災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之
規定。
【相關法規】第二項~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第十七條(災區租稅之減免)
  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前項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十八條(災區貸款擔保品之承受補助範圍)
  災區之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承受者,由政府就其承受金額最高八成之範圍內予以補助。有關承受補助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第十九條(災後產業或企業貸款之展延)
  產業或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中央執行機關得予以紓困。
  前項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或企業之認定、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執行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經金融機構同意予以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第三項合意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中央執行機關補貼金融機構。
  企業因颱風災害,於其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之貸款,由相關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其貸款之利息,於
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之範圍內,予以補貼。
  前項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
  前二項補貼範圍及作業程序,由中央執行機關定之。
  營利事業對颱風災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之
規定。
【相關法規】第二項~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第二十條(特定區域之劃定、安置措施及土地使用之取得)
  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
  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
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
  為安置災民興建房屋及前項被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安置所需之土地,得徵收或申請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
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政府如已依第七條規定負擔貸款餘額者,於辦理徵收時,徵收價額應扣除
該貸款餘額。
  依第二項災區被劃定之特定區域,須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其所有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得予徵收;承租公有土地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
契約及相關法令予以補償。其無承租關係,在公有土地上有實質居住、耕作者,得就其地上改良物酌予救助金。
  依第三項規定徵收土地,得免經協議價購程序;其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執行第二項措施與第三項、第四項徵收、撥用及前項協議價購土地時,對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
戶,應補助房屋租金、購屋自備款與貸款利息、搬遷費及其他安置之必要費用。
  前項補助應具備之資格條件、額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項措施之辦理方式、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遷建房地之計價、分配、繳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原從事農業者,於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農業用地出租時,得申請優先承租。
第二十一條(安置所需土地變更之取得及限制)
  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合於取代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環境保育對策,於一定規模以下,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
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開發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
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其環境保育對策、一定規模、安全無虞之認定原則、不受有關法規限制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前項土地為公有或公營事業機構所有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
建房屋安置災民;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無償移轉房屋所有權予災民者,免徵契稅。該無償移轉之房屋,免徵災民之綜合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水利設施之改建或修護及洪氾區內土地使用之管制)
  各級政府執行因颱風致水利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護,得逕行變更其水道治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並設置相關設施,不受水利法第八十
二條規定之限制。
  各級政府得依前項設施之範圍,修正公告河川區域,並得就河川區域外洪氾可能所及之範圍,劃定公告洪氾區,限制或禁止洪氾區內土
地之使用;其限制或禁止事項、管制程度、拆除或剷除違反限制或禁止事項之設施與其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第二十三條(重建工程涉及水利法之簡化程序)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災區交通及其他公共工程之重建或輸電線路之重建、興建、保護工程,得於河川區域內施設跨河之便橋、便道,或改
建、修復、拆除既有跨、穿越水道、水利設施底部建築物或疏導河道,得簡化水利法規有關河川區域使用之行政程序。
  前項簡化程序、審查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定之。
第二十四條(重建工程涉及水土保持法之限制及排除)
  各級政府辦理災後交通搶通、重建、所需水資源、防洪重建工程、水庫營運安全與河川、野溪通洪等之疏濬、清疏及其產生土石之填復
、暫置,不受土地管制、森林保護等相關法規及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但其填復及暫置,仍應依水土保持法第八條規定實施必要
之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如涉河川區域,並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土石暫置地點,於災後有永久置放之必要者,應依相關法規
規定補辦程序。
  前項交通重建之水土保持,仍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涉及重建工程之法規限制及排除)
  因颱風受損須進行輸電線路或自來水管線之興建、架設及交通重建,得依既有或規劃路線先行使用土地及進行重建工程;其因塔基、管
線、路基流失或短期無法復建完成者,得移位重建,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及電業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之限制;其工程用地之取
得,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辦理前項重建工程,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由
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
  若需用土地機關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時,得先行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
用後,再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規定補辦程序。
第二十六條(災後廢棄物清理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改善期限免罰之適用)
  各級政府因颱風辦理或經其核准辦理之災害防救緊急性與重建工程、計畫或處理災害之土石、河川淤泥所需之緊急清理方法、設施及處
所,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限制。
  因颱風致現有廢棄物貯存、回收、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而有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時,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免會同其
他中央執行機關、有關機關及報請行政院核准之程序,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八條規定指定廢棄物緊急清理方法、設施及處所,或允許在不增
加該處所設備及原核准容量之情形下,增加其月處理量。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因颱風所造成損害致影響正常運作,未能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者,得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並
提出改善計畫,申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定改善期限,改善期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改善期間免予處罰。
  前項改善期間,免依環境保護法規規定辦理檢測申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指定公告之事業,因颱風所造成損害致停業、歇
業者,免依該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臨時醫療所之設置)
  為避免災區發生傳染病流行,由行政院衛生署備置疫苗、藥品、器材等防疫及醫療物資,並充裕醫事人力;必要時,得設臨時醫療所。
第二十八條(死亡證明書之核發及撤銷)
  對於因颱風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
明書。
  前項聲請,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為之。
  第一項失蹤人,以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失蹤人尚生存者,檢察機關得依本人、第一項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
  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並撤銷原核發之死亡證明書。
  前二項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檢察機關對於第一項所定情形核發之死亡證明書,適用前四項規定。
第二十九條(重建作業之權責依據)
  重建作業如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之行政規定及作業有執行窒礙時,依行政院重建推動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及施行期間)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期間為三年。